海關代征

《海關代征》是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關代征
  • 外文名:Collected by customs
  • 印發單位: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 相關檔案:財關稅〔2004〕7號
相關檔案,相關內容,

相關檔案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關於進口貨物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
稅收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財關稅〔200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海關廣東分署,海關總署駐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關於進口貨物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稅收政策問題的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關於進口貨物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稅收政策問題的規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屬檔案:
關於進口貨物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

相關內容

稅收政策問題的規定
一、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並應當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的期限: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導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上述所列暫準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上述所列可以暫時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範圍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組成計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分別計算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相同貨物,進口時不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被免費更換的原進口貨物不退運出境的,海關應當對原進口貨物重新按照規定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一票貨物,免徵進口環節消費稅。
四、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六、在海關放行前損失的進口貨物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的貨物,可以按海關認定的進口貨物受損後的實際價值確定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並依法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七、進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八、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徵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的,海關按照規定執行。
九、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關代征 - 參考資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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