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當事人

租賃當事人是在租賃業務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為出租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租賃當事人
  • 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 適用地:中國
  • 依據:法律
租賃當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出租人原則上應為租賃物的所有人,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權和收益權或租賃權的人也可以成為出租人,但須經租賃物所有人同意,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房屋的轉租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租賃業務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六種人:
1)財產所有權人。
2)國有企業的財產經營權人。
3)典權人,在典期內,可以將典物出租以獲取收益。
4)使用權人,依法獲得某種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將財產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願合法將財產占為已有的人。
6)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以將財產再出租,成為新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
承租人是指在租賃業務中,依法獲得租賃物一定時期的使用權,並須支付租賃費的人。承租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團體,也可以是公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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