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

意同“房屋租賃”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租賃房屋
  • 別名:房屋租賃
  • 定義:消費者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
  • 所屬方式: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商品流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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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概述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契約。房屋租賃契約中應包括如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範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契約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此外,承租人在經出租人同意後,還可以在其承租的期限內,將承租的房屋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租賃房屋流程

(一)房屋出租的流程
第一步,出租方或承租方通過中介等渠道尋找合適的承租人或出租房源。
第二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
第三步,將房屋租賃契約及相關材料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租賃契約登記備案。
第四步,領取房屋租賃證,繳納相關稅費。
(二)房屋轉租基本流程
第一步,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將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
第二步,原承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轉租契約;
第三步,將轉租契約和原房屋租賃證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屋轉租契約登記備案;
第四步,領取經註記蓋章的原房屋租賃證,繳納有關稅費。

租賃房屋契約

(一)房屋租賃契約示範文本
(二)房屋租賃契約的內容
1. 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 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及設備狀況。
3. 租賃用途。
4. 房屋交付日期。
5. 租賃日期。
6. 租金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7. 房屋的使用要求和修繕責任。
8. 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9. 違約責任。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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