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決策

租賃決策

租賃決策,是運用長期投資決策的基本技術進行租賃的可行性分析,在此基礎上決定融資方案,確定項目契約的內容,並採取措施,保證契約實現,保護當事人自己的合法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租賃決策
  • 外文名:Lease Decision
  • 影響因素租賃費用現金流轉時間和數量
  • 定義:做出最佳方案的抉擇
租賃決策(Lease Decision),租賃決策的前提分析,適合企業需要,周密的技術可行性研究,租賃機構的積極配合,租賃決策的影響因素,租賃費用,現金流轉時間和數量,機會成本,法律因素,風險因素,租賃決策的性質分析,

租賃決策(Lease Decision)

什麼是租賃決策
租賃決策的作用就在於,就某一特定項目而言,確定應否添置設備,採用何種方式融資;在不同條件下,分析不同的方式的長短,經過綜合的、周密的、正確的經濟效益分析,做出最佳方案的抉擇。

租賃決策的前提分析

租賃決策關係到企業的長期發展,決不能草率從事。決策之成敗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企業是否具備必要的前提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項:

適合企業需要

企業進行設備投資的目的各不相同,如擴大生產規模、改善勞動條件、改善生產輔助設施、替換陳舊設備等等。而尋求租賃公司的資助也是出於不同的需求,如解決配套設施、融通資金、利用租賃機構迅速辦理進口手續等等。由於各國的各個租賃機構因其隸屬關係、工作經驗、所處位置等的不同而各有優勢。一家租賃機構很難滿足承租企業的所有要求。因此,企業在向租賃機構尋求資助之前,要明確自己的需要,然後根據需要進行選擇。

周密的技術可行性研究

周密的技術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
1) 企業的領導班子是否健全,組織機構能否適應新的技術裝備、新的工藝流程和新的生產組織方式。
2) 企業的人員素質是否合格,是否有消化吸收先進技術的能力,能否保證先進的機器設備發揮應有的效率。
3) 環境保護措施是否完備,各項防污指標是否達到標準。
4) 需用的土地能否順利解決,此項工作的進程是否會影響其他工作的進程。
5) 產品是否有銷路,有競爭能力。必要時,要進行國內外市場預測
6) 原料、動力是否有充沛的供應等。
在技術可行性研究過程中要始終注意兩點:
1)必須以運動的觀點看待各種相關因素。
技術可行性研究針對的是各種因素的未來值,而未來是變幻不定的。例如在估計各種投入產出的價值量時,必須考慮到通貨膨脹等造成的價格變動的影響而不能簡單地使用現時價格。
2)要以聯繫的觀點看問題。現代生產是一種社會化大生產,而且國際化、一體化趨勢愈來愈明顯,各經濟單位之間有密切聯繫。
進行技術可行性研究時,決不能孤立看待企業的發展。例如在預測產品的銷路時,應充分估計到生產同類產品的廠家的發展趨勢,其他廠家加入競爭行列的可能性等。還要注意研究相互替代商品的供求狀況。在國際租賃中,充分估計到匯價、利率等的走向是必不可少的。

租賃機構的積極配合

實際生活中,出租人與承租人同樣重要。只有雙方積極配合,才能作出有成功希望的決策。倘若只有承租者單方面的努力,而爭取不到出租人的配合,則往往事倍功半,甚至無功而返。

租賃決策的影響因素

租賃決策的影響因素很多,對這些因素加以分析歸納,大體有以下幾種:租賃費用現金流轉時間和數量、機會成本稅收因素、法律因素和風險因素等。

租賃費用

租賃費用指企業為租賃設備而發生的所有現金流出量。包括租金、設備安裝調試費、利息手續費、維修費、保險費擔保費、名義購買費等。

現金流轉時間和數量

一種籌資方式的好壞,除了要考慮現金流出量的大小外,還應考慮現金流轉期的問題。這包括現金流轉期限和現金流量在流轉期限內的分布問題。這兩個問題同時決定著現金流出量現值的大小。
1)現金流轉期限問題
一個項目的經濟效益究竟應考慮到今後何時為止?也就是確定現金流轉的時間和數量應以多少年為限呢?這就是現金流轉期限的確定問題。其目的是要將不同籌資方式下的現金流轉期限制於一個相同的長度上,使之具有可比性。在租賃決策中,現金流轉的期限決定於租賃期的長短、期滿資產的處理方式和租賃資產本身的經濟壽命三個因素。
2)現金流量的分布問題
由於貨幣是有時間價值的,因此,即使一定時期內各種籌資方式下的現金流出量之和相同,但如果分布期不同,各種方案的現金流出量之現值也可能不同,從而決策的結果也可能不同。

機會成本

所謂機會成本就是實施某一決策方案而放棄另一決策方案,另一決策方案的得益。機會成本有的可用貨幣數量表示,有的只能作定性分析。
在進行租賃決策時有兩個方面的機會成本地考慮。第一,不同投資方案的機會成本比較;第二,同一投資方案下不同籌資方式的機會成本比較。

法律因素

各國對現代租賃的法律性質特不同的觀點,有的視之為自成一類的租賃契約,有的視為擔保貸款性質,有的視為委託契約性質等。不同的性質可能導致不同的司法管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認為租賃是自成一類的契約,應有專門的法律加以管轄。
國際融資租賃往往涉及兩個或更多國家的法制,究竟應受哪國法律管轄呢?這也是關係到租賃當事人的直接經濟利益的問題,是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目前國際上最普遍適用和接受的是依當事人的自主意思和依最密切聯繫原則決定法律的適用。當然,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屬於兩個國家且都是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應適用該公約。
其他一些較為具體的法律因素,也應在決策時予以考慮。如不同的租賃類型各有一套不同的法律權力和義務;長期租賃中,承租方可以有權提前取消租賃協定,只要其支付合理的保險費或在期滿前有購置該資產的特權;租賃契約有時要用租賃資產以外的抵押物來擔保等附加條款。?

風險因素

一般來講,風險具有二重性,即同一制約因素,對出租人是風險,對承租人也是風險,只不過雙方在租賃業務中地位不同,因而同一因素對他們的影響程度也是不同的。
風險依其性質可分為機遇性風險和純粹風險。所謂機遇性風險是指既有損失機會,也有獲利機會的風險,如股市風險。而純粹風險則是只有損失機會沒有獲利機會的風險,如自然災害。就國際租賃業務而言,風險有很多種,其中除自然災害為純粹風險外,其他都是機遇性風險。因此,在租賃決策時,還要根據風險的特殊性質予以不同的防範和處理。

租賃決策的性質分析

企業長期經濟決策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從事何項投資最有利;二是如何籌集投資所需的資金。
也就是人們通常把長期決策劃分成投資決策和籌資決策兩部分。投資決策是選擇最佳投資方案或組合,籌資決策則是選擇最佳資金來源或來源組合。這兩項決策是可以分別進行的,因而在判斷各種方案的吸引力時,要注意統一以它們的經濟效益為衡量標準。而其他諸如資金從何處來、何時取得、何時償還等因素均應暫時不予考慮,而留給籌資決策中分析。
在現實和實踐中,人們認識到租賃使得“融資”與“融物”二者融為一體,渾然不可分。而且在租賃決策中,人們也逐漸感到,要將投資決策與籌資決策截然分開的話,實在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結論。
比如把租賃決策視作純粹的投資決策,則意味著認定租賃僅是取得長期資產使用權的一種方式。這顯然與租賃也是一種融資渠道的客觀事實不符,那么通過分析所得到的結論就難以令人信服。同樣,若把租賃決策看作是純粹的籌資決策時,在此之前卻理應先作投資決策。那么在抉擇最優投資方案時,就不能兼顧許多與租賃相關的因素,甚至可能在決策的前期階段,就錯誤地摒棄了可以通過租賃進行的經濟效益較高的投資方案。例如,當今租賃業發展最快的電腦租賃中,出租電腦的租賃公司因為配有各種專業人才和設備,就可以為承租人提供廉價而全面的服務,如代為安裝、設計軟體、維修等,這些優點是其發展迅速的原因之一。倘若違心地視而不見,則勢必會作出錯誤的決策。
一般而言,我們要把租賃決策視為投資決策與籌資決策的混合體才較為合理,不能看作單純的一方。因而租賃決策必須同時解決:應否添置某長期資產;採用何種交易方式籌資渠道兩個問題。不過,在具體運用中也不能過於絕對化。有時企業經過可行性研究,已決定採納某一投資項目,只是暫時為資金緊缺所困擾,或迫切需要尋覓條件優惠、手續簡便的融資渠道,那此時租賃決策就屬於融資決策性質。由於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兩種決策均應採用動態指標,以衡量各種方案的效益。但兩類決策所要衡量的內容是有區別的。投資決策要衡量的是各方案的獲利水平,因而不僅關心現金流出,還關心現金流入,採用的衡量指標主要是淨現值內含報酬率等;融資決策要衡量融資成本的高低,因而關心的只是各種現金流出,採用的衡量指標主要是實際利率,或各種現金流出的總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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