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標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印發《福建省招標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信息發布行為,提高招標活動的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及租賃承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外,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發布招標信息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信息,包括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和有關中標結果等事項。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信息發布事宜,並遵守本辦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三條 招標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範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於獲得查找的原則。
第四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省政府的授權,按照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指定本省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含資格預審公告)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指定公示中標結果有關事項的信息網路(以下合稱指定媒體),並向社會公告。
指定媒體應當將名稱、地址、網址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名稱、地址、網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並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指定媒體發布招標信息,應當體現公益性原則。
指定的信息網路不得以會員制等方式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獲取招標信息。
第六條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本省指定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人在國家指定媒體或者在本省指定報刊及其他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應當同時將招標公告如實抄送本省指定信息網路。
招標人在兩個以上媒體發布同一項目招標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第七條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範圍、性質、數量規模和質量總要求;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時間;
(四)獲取招標檔案或者資格預審檔案的辦法(包括時間、地點、收費等);
(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及審查辦法;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八條 採取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
第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三日內,在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同時,將下列有關中標結果的事項在指定信息網路上公示: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中標人名稱及其中標金額;
(四)被確定為廢標的投標人名稱及原因;
(五)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指定信息網路從發布有關中標結果的事項之日起十日內,不得刪除該頁面。
第十條 擬發布招標信息的,招標人應當向指定媒體提供經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擬發布招標信息文本。
擬發布招標公告的,招標人除提供上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向指定媒體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和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檔案的複印件。
實行審批制或者核准制的項目,招標人在公示有關中標結果的事項時,除向指定媒體提供第一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向其提供項目招標事項(包括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的核准檔案。
第十一條 擬發布的招標信息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體可以要求招標人予以改正:
(一)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的;
(二)載明的事項不符合規定或者不符合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內容規定的;
(三)沒有招標人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
(四)在兩個以上媒體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條 指定媒體應當對招標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確認符合發布要求後,指定信息網路應當在收到招標信息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發布,其他指定媒體應當在收到招標信息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發布。
項目招標事項經核准,招標人未按照核准的招標範圍、方式和組織形式進行招標的,指定媒體不予發布招標信息,並應當同時報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三條 發布招標信息後,指定媒體應當將招標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複印件和擬發布的招標信息文本存檔備查。
指定媒體應當對其發布的招標信息進行分類統計,並將統計結果按期報送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十四條 指定媒體發布的招標信息內容與招標人提供的招標信息文本不一致的,應當及時糾正,並重新發布。給招標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公開向其道歉,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信息而不發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體上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信息的;
(三)所發布的招標信息內容明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提供的招標信息、證明材料不真實,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的;
(五)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六)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收費等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七)在兩個以上媒體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八)在發布招標信息過程中,有其他明顯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
第十六條 指定媒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給予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指定:
(一)違反規定收取招標信息發布費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信息的發布時間的;
(四)名稱、住所、網址發生變更後,沒有及時公告並備案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發布招標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招標信息發布活動,限制招標信息的發布地點和發布範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信息的發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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