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制定。本辦法共二十四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全文,辦法解答,出台背景,發布方式,主要內容,貫徹實施,徵稿通知,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規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的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招標檔案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檔案或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六)採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檔案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回響招標檔案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檔案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
第七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檔案編制,實現標準化、格式化。
第八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統一簡稱“發布媒介”)發布。
第九條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與“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對接,按規定同步互動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應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應當匯總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布媒介名稱、網址、辦公場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時維護更新,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共享,並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規定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並由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項目負責人簽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關於時限的規定。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鼓勵通過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錄入後互動至發布媒介核驗發布,也可以直接通過發布媒介錄入並核驗發布。
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數據規範要求互動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發布媒介應當自收到起12小時內發布。採用電子郵件、電子介質、傳真、紙質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錄入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發布媒介應當自核驗確認起1個工作日內發布。核驗確認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布媒介和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台應當對所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發布媒介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10年內可追溯。
第十二條發布媒介應當免費提供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服務,並允許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及時查閱前述招標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條發布媒介應當通過專門欄目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並免費提供信息歸類和檢索服務,對新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標識,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查閱。
發布媒介應當設定專門欄目,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就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並及時反饋。
第十四條發布媒介應當實時統計本媒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定期報送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部門。
第十五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發布媒介發布外,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開,並確保內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變其內容,同時必須註明信息來源。
第十六條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予以澄清、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中標候選人公示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一致;
(三)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意見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舉報;認為發布媒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向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發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四)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九條發布媒介在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法收取費用;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或者拒不按規定互動信息;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發布時間;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生遺漏、錯誤;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其他媒介違規發布或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進行澄清、修改,或者暫停、終止招標活動,採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招標項目,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級或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畫委第4號令)和《國家計委關於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答

出台背景

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原國家發展計畫委於2000年印發《關於指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計政策〔2000〕868號),依法確定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採購與招標網(以下簡稱“三報一網”)為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的媒介,並同步印發《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畫委第4號令),明確了發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有關行為規範。同時,各省區市也普遍確定了本地區相關紙質或網路信息發布媒介。招標公告發布制度的實施,對於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促進市場開放競爭,增強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實踐不斷發展,也逐漸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主要包括:
一是公告發布活動不規範。一方面,一些發布媒介服務意識和能力不強,有的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需要排隊等候。還有的發布媒介向招標人收取高額版面費,或向投標人收取註冊會員費,給市場主體帶來較大負擔,也有違招標公告發布公共服務的屬性。另一方面,原《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僅規範了招標公告發布行為,對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缺乏明確規範,實踐中做法比較混亂,相關信息未能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二是信息獲取渠道過於狹窄。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日益成為人們獲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傳統紙質媒介已經難以起到廣泛傳播招標公告的作用。同時,由於在各發布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缺乏統一歸集渠道,給潛在投標人和社會公眾獲取信息帶來諸多不便。
三是行政監管難以有效實施。一方面,國家和地方層面的發布媒介過於分散,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公告發布活動難以進行集中有效監管。另一方面,一些招標人為了規避招標和監管,故意利用紙質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紙質媒介在一些情況下反而成了招標人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工具。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深入開展調研,廣泛聽取各有關方面特別是市場主體意見基礎上,對原《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出台了新的《辦法》。

發布方式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推動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網際網路+”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明確提出,“按照市場化、專業化方向,大力推廣電子招標投標”。近年來,我國“網際網路+”招標採購快速發展,為依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開展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等相關活動奠定了堅實基礎。同時,有關法規制度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也有明確要求。
一方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大力發展電子招標投標,指導加快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公共服務、行政監督三大平台建設,現分類清晰、功能互補、互聯互通、覆蓋全國的電子招標投標系統已基本形成,從招標公告發布到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及標後契約管理等招標投標全部流程,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均可依託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線上開展。各地區、各行業普遍反映,實行電子化招標採購以來,信息獲取和互動更加便捷,交易效率大大提升,節資率明顯提高,市場競爭更加充分、透明。
另一方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提出,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路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0號令)明確規定,應當建立國家、省、地市三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負責整合發布各類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辦法》規定的“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是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建立的國家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定位是全國招標投標信息共享的樞紐、公共服務的載體和政府監管的重要依託,於2015年正式上線運行,並獲2016年度中國“網際網路+”十大優秀案例獎項。“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匯總發布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既是其法定職責,也是實現各類招標投標信息集中共享的迫切需要。同時,各省區市已普遍建立了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包括單獨建立的公共服務平台,以及承擔公共服務平台功能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並與“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在各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發布相關信息,既可以滿足本地區交易需要,並可以通過將相關信息匯集到“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實現集中共享、全面公開。

主要內容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各方面意見,《辦法》堅持“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基本定位,主要規範了四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立足公共服務基本定位,規範發布活動。突出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的公共屬性,發布媒介應當免費提供信息發布服務,並允許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查閱。在發布程式上要高效便捷,體現為“三個一”:一是一次發布。招標人僅需在一個發布媒介或交易平台提交一次招標公告或公示信息即可,不需要再多頭重複提供。二是一次核驗。由最初錄入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媒介負責對信息內容進行核驗,以提高工作效率。三是一網匯集。所有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全部互動匯集到“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發布,並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按照應公開必公開原則,擴大信息發布範圍。將調整範圍由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活動擴大到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等信息發布活動,並規定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進行澄清、修改,或者暫停、終止招標活動,採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的,參照執行。
第三,適應“網際網路+”招標採購趨勢,強化信息開放共享。國家層面不再指定“三報一網”作為發布媒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發布。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變其內容,同時必須註明信息來源。
第四,豐富監管手段嚴格責任追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一是引入社會監管。發布媒介應當設定專門欄目,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反映情況、提出意見。二是加強信用約束。發布信息應當歸集至全國信息共享平台,並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三是強化投訴舉報和事後追溯。對於發布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舉報。發布媒介應當確保發布信息的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10年內可追溯,以便開展事後監管。四是嚴格法律責任追究。分別規定了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發布媒介違法違規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法律責任和處理措施。

貫徹實施

《辦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為做好新舊規定的銜接,保障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順利開展,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做好三項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解讀。使各方面特別是市場主體準確理解《辦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明確相關主體職責定位,為《辦法》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環境。
二是加強指導協調。指導各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特別是“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做好各項調試準備工作,進一步完善和最佳化相關功能,《辦法》正式實施後切實承擔起發布媒介職責,使市場主體有獲得感。
三是加強上下聯動。指導各地按照“放管服”要求和《辦法》精神,調整完善本地區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相關制度,進一步加強平台對接和信息互動工作,推進全流程電子化招標投標和交易信息全面公開共享。

徵稿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適應電子化招標投標發展趨勢,規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和中標候選人公示等信息發布行為,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我們對原《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畫委令第4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主選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略)首頁“意見徵求”專欄,進入“《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欄目,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8月26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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