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調整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以及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加強土地巨觀調控,促進土地合理利用,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各市、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結合本地實際,合理劃分土地等級,在本實施辦法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於2007年10月31日前將本地區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稅額標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urban land use tax in Fujian Province
  • 區域:福建
  • 檔案範圍:土地管理
  • 檔案屬性:政府規章
  • 簽發時間: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政府通知,土地使用稅,徵收計算方法,

政府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
閩政〔2007〕2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土地使用稅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別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屬尚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收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面積:
(一)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和《土地房屋權證》的,以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
(二)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暫以納稅人申報,並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三)土地使用權共有的,應根據共有各方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比例或者建築面積的比例, 按規定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六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確定如下:
(一)福州市、泉州市市區 3元至25元;
(二)漳州市、莆田市、龍巖市、三明市、南平市、寧德市市區3元至20元;
(三)縣級市市區2元至12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1元至8元。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狀況等情況,合理劃分本地區的土地等級,在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對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及公用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項目用地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術、環保等項目用地可以區別對待,從低確定適用的稅額標準。
廈門市具體稅額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徵收,申報繳納期限由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由納稅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
第九條 土地管理機關應及時將土地使用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徵收計算方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
是對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使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徵收對象的稅種。納稅人是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土地使用稅是按每年每平方米徵收的年稅。
一、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二、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採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對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
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徵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於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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