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的若干意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的若干意見》是一項政策參考,發布於2007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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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閩政〔2007〕30號
【發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2007-10-09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福建省

發文內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的若干意見
(閩政〔2007〕3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關於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的若干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九日
關於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的若干意見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技投入是促進科技進步、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科技投入不斷增長,但與建設創新型省份的要求仍不相適應。科技投入的總量與強度不足,投入方向與結構也不盡合理。“十一五”期間,我省要抓住國家繼續鼓勵東部地區率先發展和支持海峽西岸經濟發展的重大歷史機遇,全面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把科技投入作為重要的戰略性投資,建立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加快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增強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綜合競爭力和發展後勁。
一、進一步明確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的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一)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的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以“四謀發展”為實踐主題,以“四個重在”為實踐要領,以“四個關鍵”為工作要求,著眼於建設創新型省份,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財政投入為引導,以企業技術創新投入和科研院校科技投入為主體,以銀行信貸、資本市場融資和風險投資為支撐,以引進外資和社會集資為補充的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切實保障科技工作和科技創新活動的順利開展,不斷增強科技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發展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結構最佳化調整,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的主要目標:按照《福建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決定》和《福建省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目標任務,切實增加政府科技投入,大幅提高企業科技投入,多渠道籌措高校和科研機構科技投入,不斷擴大社會科技投入,到2010年全社會科技經費總投入達400億元以上,全社會R&D投入達到200億元左右,R&D投入占GDP的比重達到2%左右。其中,以企業為主體的其他社會科技投入達180億元以上,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R&D經費占主營業務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3%以上。
二、充分發揮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導帶動作用
(三)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的穩定增長。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和《福建省科技進步條例》的要求,加快建立財政性科技投入的穩定增長機制。政府採取增加財政投入、實施稅收優惠等多種措施,加大對科技發展的扶持力度,充分發揮政府對科技創新的引導作用,增強政府調動和最佳化全社會科技資源配置的能力。各級政府要把科技投入列入預算保障的重點,在編制年初預算和安排當年度超收預算時,應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保證每年財政科技投入的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年增長幅度,逐步提高財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十一五”期間,省級財政安排的科學支出和科技三項費用以2005年初財政預算4?郾25億元為基數,繼續保持每年遞增10%;省直各有關部門掌握的省級預算內專項資金和預算外資金,也要根據需要適當增加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投入的相關專項安排,並堅持集中財力辦大事原則,省財政資金要有效引導省直各有關部門將項目資金更多地向科技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方面集中;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也應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保證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的經費增長幅度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四)最佳化財政科技投入結構。財政科技投入主要用於支持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研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重大技術裝備研製和重大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等公共科技活動,以及用於支持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積極影響的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等。要加強公益性行業科研能力建設,組織攻關重大公益性行業的科研課題;加大對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加快構建管理先進、功能完備、運作有效、資源共享的科技創新基礎平台和面向市場的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加大財政對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支持力度;積極支持農業“五新”推廣,重視動植物疫病防治研究工作;鼓勵支持小發明、小創造;積極引進國外省外科技人才,加快培養重要科技領域的學科帶頭人;深化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加強閩台、閩港澳科技交流與合作,不斷拓展科技交流與合作領域。堅持集中力量辦大事,加大對國家(省)級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優勢科研機構和重大科技項目的政策與資金扶持力度,強化其對全省科技創新活動的帶動能力和作用。“十一五”期間,省級財政新增科技專項投入累計金額要達1億以上。
(五)加強和改善財政科技投入的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抓緊研究制定《福建省財政性科學技術投入經費管理辦法》,加強財政性科技投入資金的統籌管理,規範政府科技投入行為,部門的專項資金要更多地投向科技創新及其相關領域,不斷提高科技投入在專項資金中的比重。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隊伍建設、政府科技計畫設立、科研條件建設等方面,強化省科教領導小組的統籌規劃和協調作用,建立財政、科技、發展改革、經貿等部門的密切協作機制,最佳化資源配置,集中力量辦大事,防止項目重複安排、設備重複購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增強財政資金對社會科技投入的引導帶動作用。加強和改善對財政科技投入的經費管理和跟蹤落實檢查,在加強對科技項目及經費的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結果的全過程監管的同時,改革和完善財政科技投入項目預決算制度,適當提高項目法人依法合理安排使用經費的自主權。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的績效評價體系,設立政府科技計畫績效目標,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六)強化“6・18”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平台作用。繼續辦好“6・18中國福建項目成果交易會”,使之成為永不落幕的項目成果交易對接平台,進一步強化“6・18”在項目推介、成果對接、技術轉移、人才集聚和資金導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貫徹落實《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探索建立省級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經科學論證的、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影響重大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自確認之日起三年內,對其轉化過程各環節的不同需求,以省財政專項資金、融資服務、人才引進、創業服務、政府採購等各種方式予以跟蹤支持。探索建立經評估的重大科技成果政府購買制度,以此激勵科研機構的科技創新活動和促進重大科技成果的加快轉化與推廣。加快建設一批新型科技中介平台,落實項目對接的常態化,使之成為日常運行的項目成果交易對接平台。加強對各類科技計畫成果的跟蹤管理,統籌安排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以項目資助或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技術基礎好、市場前景廣、產業關聯度大、帶動性強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將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扶持項目納入省級預算內投資動態跟蹤系統,建立分級跟蹤和規範管理制度,及時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和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建立健全促進企業增加科技投入的激勵機制
(七)落實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財稅優惠政策。抓住國家出台促進科技自主創新配套政策和推進財稅制改革的有利時機,認真實施有利於促進企業自主創新、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等方面的財稅優惠政策。
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帳徵稅的內外資企業,在對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等與新產品的試製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的稅前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對企業的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服務、培訓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實行加速折舊。
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的若干意見》,加快建立企業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企業內部分配適當向研發人員傾斜,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且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淨資產增值額占實現轉化前淨資產總額30%以上的企業,以及對實施公司改制、增資擴股的高新技術企業,對關鍵研發人員可以根據其貢獻大小,按一定價格係數將一定比例的股權(股份)出售給有關人員。
切實做好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和購置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確認工作,全面落實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類的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購置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以及對國內企業為開發製造重大技術裝備而進口部分零部件及國內不能生產的原材料的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後退等優惠政策,鼓勵支持項目法人單位引進更多國內外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我省產業結構最佳化調整和技術進步。對項目單位進口和購置高端特殊設備,適當放寬政府採購和公開招標限制。
(八)利用政府採購制度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建立自主創新產品認證制度、認定標準和評價體系,對自主創新產品的認定要向社會公告。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採購的,必須優先購買列入目錄的產品。省和地方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有關部門應將承諾採購自主創新產品作為申報立項的條件,並明確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要求。
(九)引導扶持企業加快科技創新組織機構建設。鼓勵和支持企業自主創建或與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業技術中心、聯合實驗室、博士後工作站、產業技術聯盟等技術創新組織。切實加大對戰略性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的研究開發投入,加快建立健全具有先進水平的技術創新平台。制定和實施必要的優惠政策措施,大力扶持發展民辦科研機構,引導和鼓勵重點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研發中心從境外、省外遷入我省或在企業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積極吸引跨國公司來閩設立研發機構。對已建立符合一定標準的技術研發機構的大中型企業,在項目建設用地等方面予以適當的優惠政策傾斜。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採取聯合出資、共同委託等方式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建立可靠的技術依託。
(十)加強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引導與服務。進一步完善和規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規範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評獎和表彰工作。凡被認定為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的,嚴格按規定要求其研究開發經費占年銷售收入比例。不同規模的企業,近三年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支出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大於3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2?郾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3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要切實落實和保障其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要積極鼓勵和幫助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
四、拓寬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投融資渠道
(十一)按分類管理辦法安排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經費。對從事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類研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政府財政給予研究經費的支持,並逐年提高研究經費的投入,以保障正常研究活動的開展,壯大研究實力。各地可根據高校院所體制及其所承擔的科研任務的不同性質、特點,拓寬科技投融資渠道,對需要長期積累的學科建設、重要科研機構建設和科技研究開發項目,在完善考核與評估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事業經費標準,保障科技創新活動的基礎性工作開展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對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重點科研基地等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實施以政府投入為主、其他渠道籌措資金並重的辦法,促進科技資源共享,提高研究開發能力,夯實科技創新基礎;對有面向市場能力的開發類科研機構,要加快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的改革創新,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科技資源最佳化配置的基礎上,繼續加強政府的巨觀引導和調控作用,努力完善適宜開發類科研院所面向市場的軟硬體條件,積極支持和推進開發類科研院所整體或部分企業化轉制,鼓勵企業以直接參股或兼併等多種形式參與科研院所的轉制工作。積極鼓勵個人、聯合體以及各種組織以承包、租賃、合作等形式進入科技研發領域;對經省政府批准實施轉制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享受有關免徵企業所得稅、科研開發自用土地和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等優惠政策。完善轉制科研院所業績考核辦法,建立起促進其技術創新的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在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淨資產收益率)中,合理剔除非經營性資產。
(十二)加強高校和科研院所與地方和企業的科技協作。制定和實施必要的優惠政策措施,積極推進高校院所與各級地方政府、各企業主體加強科技合作與協作,共建產學研基地,共同組織開展項目研發,共同推進科技項目成果轉化,扶持培育壯大一批產學研結合的示範帶動項目。鼓勵支持高校院所以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項目承包等多種形式轉化創新成果。對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可從技術轉讓所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5%的比例用於一次性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對自行實施轉化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高校院所可在項目成功投產後,連續3~5年從實施該項成果轉化的年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獎勵,或參照此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採用股份形式實施轉化的,也可以用不低於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的股份給予獎勵,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十三)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員自主創業。鼓勵高校院所建立基礎研究專項資金和研究開發專項資金,實行按崗、按任務、按業績定酬的分配製度,以多種形式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完善高校院所院(所)長負責制,進一步擴大高校院所在科技經費、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決策自主權,提高高校院所內部創新活動的協調集成能力。建立高校院所科技團隊創新能力評價制度,將科研經費投入、科研水平、成果轉化、人才隊伍建設等指標納入業績考核重要內容,促進高校院所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通過專職、兼職等形式在閩創辦科技企業或到企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所在單位應繼續為其提供科研實驗條件。實行人員競爭上崗的高校和科研機構,應允許經批准的離崗人員在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回原單位競爭上崗。申報評審職稱時,轉化成果按研究成果同等對待。將發明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作為職稱評聘、表彰獎勵、績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據之一。
五、積極鼓勵社會各界參與和擴大科技投入
(十四)加快搭建多種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以公共財政資金為引導,完善政銀企會商制度,開展面向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貸款平台試點。設立自主創新政府信用貸款專項,利用基金、貼息、擔保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支持科技研發、高新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及其產業化。各級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每年要根據當地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密切配合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推出一批重點技術攻關和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採取企業出資、社會融資、政府補助、科研機構承擔的方式,共同推進項目的組織實施。積極推進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與商業銀行建立穩定的銀企關係,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徵信體系,促進各類徵信機構發展,為改善商業銀行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支持。
(十五)加快發展風險投資事業。貫徹落實國家《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政策,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領域。加大風險投資基金的投入,統籌建立全省科研中試基地,培育項目成果市場,拓寬科技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建立健全風險投資基金的考核評價體系,提高風險投資基金投向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支持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依法合規開展企業科技創新保險服務試點與創業風險投資業務。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國內主機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逐步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產品研發、科技成果轉讓的保險保障機制,對高新科技研發保險險種,其保費支出納入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六)鼓勵社會資金捐贈資助科技創新活動。積極鼓勵個人、聯合體以及各種組織以承包、租賃、合作等形式進入科技研發領域,鼓勵社會團體或個人在高校院所設立創新活動基金,屬於公益性捐贈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捐贈非關聯的科研機構、高校的研發經費、獎勵經費和科普活動經費,屬於公益性捐贈按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繳納所得稅稅前扣除。
六、強化增加科技投入的體制機制保障
(十七)落實多元化增加科技投入的工作責任。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增加科技投入、促進科技進步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多元化增加科技投入作為一件大事來抓,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要求,拓寬思路,有效運作,千方百計增加科技投入,確保各項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要把增加科技投入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年度工作考核指標和領導幹部政績考察內容,作為評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的一項重要依據和標準。
(十八)建立健全科技自主創新獎勵制度。加快建立以政府獎勵為導向、社會組織獎勵和用人單位獎勵為主體的科技獎勵制度。設立省級專項獎勵資金,通過以獎代補的方式鼓勵自主創新,主要用於對獲得國家表彰科技獎一、二等獎等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和企業自主創新包括對引進重大裝備及技術再創新作出突出貢獻者的獎勵,以及對獲得全國科技進步考核先進市(縣、區)稱號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充分發揮各類新聞媒體作用,積極報導宣傳科技創新先進人物、先進事跡,努力營造愛科學、重創新的良好社會氛圍。
(十九)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實施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充實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從事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加大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執法力度,切實保障科技人員的智慧財產權權益。積極支持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智慧財產權申報,對本省科研單位和企業承擔國家和本省科技計畫和各類創新基金在國外和國家所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相關費用,按規定經批准後給予適當補助。加強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探索形成科學的智慧財產權評估、價值發現、交易和質押登記的制度與方法,加快建立智慧財產權融資服務平台,為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經國家有權部門評估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更加簡易、快捷的貸款和擔保服務。加強對本省具有重要利益的技術標準給予專項經費支持,積極支持企業、社團開展重要技術標準的研究,加快國外先進標準向國內標準的轉化。
(二十)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立健全有利於科技中介機構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加快科技創新平台建設,大力推進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信息中心、培訓中心、諮詢公司、技術評估機構、技術爭議仲裁機構、科技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技術市場等的建設,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骨幹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培養造就一批高素質的科技中介服務人才。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免徵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適當放寬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市場準入門檻,組織和動員各類社會法人團體和專業技術力量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機構。深化科技中介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現有科技中介機構的改制轉制,加強科技中介機構與高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與協作,不斷創新服務方式和服務手段,努力提高科技中介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組織開展同業交流、跨行業協作和市場開拓活動,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式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共同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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