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經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共10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 頒布機關: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9月2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修改的決定,政策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政策報導,

檔案發布

《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內容

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二)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決定任命和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工作機構及派出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五)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廳長、主任;
(六)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七)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審判人員,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二)福州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檢察人員,由省人民檢察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一)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二)福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由選舉、任命機關或者提名機關依照本辦法組織進行憲法宣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任命機關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第九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指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宣誓儀式的其他具體事項,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三、第四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省監察委員會主任”。
四、第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任命機關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六、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政策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草案)》說明如下:
一、關於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落實憲法宣誓制度,是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和國家層面宣誓活動的組織機關、組織形式等作出了規定。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省人大常委會必須制定我省組織實施憲法宣誓制度的具體辦法,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有效實施。
二、關於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事代表工作室負責草擬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草案)。針對起草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加強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溝通,就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問題書面請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了解和借鑑了北京、上海、廣東、浙江等兄弟省市人大常委會的起草工作經驗,結合我省的實際,起草了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之後,分別徵求了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委組織部、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務員局等單位和省人大法制委、財經委及常委會各委室局以及各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並召開了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論證會。大家對辦法草案總體贊成,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意見建議。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辦法草案進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草案)。
三、關於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憲法宣誓人員的範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精神,辦法草案規定,憲法宣誓人員的範圍包括本省各級人大選舉和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草案第二條)。
(二)宣誓誓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宣誓誓詞作了統一規定,辦法草案採用全國統一的誓詞(草案第三條)。
(三)關於憲法宣誓活動的組織。辦法草案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答覆意見,以及與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相銜接,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的組織工作,分四種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一是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負責組織(草案第四條);二是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組織(草案第五條、第六條);三是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組織(草案第七條);四是由省人民檢察院負責組織(草案第八條)。
此外,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任命機關組織(草案第十條)。
考慮到納入憲法宣誓範圍的國家工作人員,種類繁多、情況各異。因此,辦法草案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任命機關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進行憲法宣誓(草案第十一條)。具體組織實施時,為了保證各級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與憲法宣誓工作相銜接,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並在常委會會議上作供職發言和領受任命書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由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四)關於宣誓的規程、場所等具體事項。考慮到憲法宣誓人員範圍廣、情況差異大,許多具體事項無法作出統一規定,因此,辦法草案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只對宣誓儀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統一規範,如宣誓人宣誓時要右手舉拳、宣誓場所要懸掛國旗或者國徽以及宣誓儀式領誓人的指定等,提出原則要求。至於宣誓儀式的其他具體事項,由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規定(草案第九條)。
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5年9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工委會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事代表工作室對草案進行了修改。9月23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三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草案第四條、第五條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四條與第五條都規定了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員的憲法宣誓。為此,建議將草案第五條合併到第四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二款。
二、關於草案第六條
有的委員提出,平潭綜合實驗區工委是省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不必單列一項。為此,建議刪去該條第四項,並將第三項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和工作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主任、副主任”,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項。
三、關於草案第十一條
有的委員提出,該條規定的部門多,內容不夠明確,建議將人大及其常委會與一府兩院分開表述。為此,建議將該條與第十條合併,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任命機關依照本辦法組織進行憲法宣誓”,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由任命機關組織進行憲法宣誓”,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還對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的調整,在此不一一說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政策報導

憲法宣誓制度將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5日,我省的具體組織辦法《福建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將於明年元旦同步實施。
根據辦法,全省各級人大及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辦法對宣誓的組織工作做了具體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省長、副省長;省法院院長;省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等,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省檢察院檢察長,報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和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省政府副省長;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工作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主任、副主任;省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省政府秘書長和省政府組成部門廳長、主任;省法院副院長;省檢察院副檢察長等,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由省高院、省檢察院分別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