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經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18號公布。該《辦法》共14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修改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 頒布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27日
  • 公布時間:2015年11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公告,修訂信息,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辦法的說明,表決稿的說明,修改的說明,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公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18號
《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27日

修訂信息

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的決定》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市和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四)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五)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六)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五)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七)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六條 宣誓儀式由以下機關分別組織: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三)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四)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宣誓儀式,由市高級人民法院組織;
(五)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的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檢察院組織;
(六)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七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八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出自己姓名。
第九條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新一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集體宣誓可以分批進行,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的集體宣誓,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領誓,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集體宣誓,由一人領誓;市長、副市長的集體宣誓,由市長領誓;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分別單獨宣誓。
第十條 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一般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單獨宣誓。
新一屆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的集體宣誓,由一人領誓;其中,同時擔任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已經進行憲法宣誓的,可以不再進行。
新一屆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的集體宣誓,由秘書長領誓;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檢察長的集體宣誓,由一人領誓。
第十一條 本市區、鄉、民族鄉、鎮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根據本辦法由以下機關分別組織宣誓:
(一)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二)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三)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副區長、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的宣誓儀式,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四)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憲法宣誓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及時進行,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修改為“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二、第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三、第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將第五條中的“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
五、將第六條第一項中的“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將第三項中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將第六項中的“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
六、將第七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七、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八、將第九條修改為:”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新一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集體宣誓可以分批進行,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的集體宣誓,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領誓,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集體宣誓,由一人領誓;市長、副市長的集體宣誓,由市長領誓;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分別單獨宣誓。”
九、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一般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四款修改為:“新一屆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的集體宣誓,由秘書長領誓;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檢察長的集體宣誓,由一人領誓。”
十、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中的“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修改為“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第三項中的“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等的宣誓儀式”修改為“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的宣誓儀式”;第四項中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修改為“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區監察委員會,區人民法院”,“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修改為“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
本決定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辦法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就《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草案)》作說明。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央要求,於今年7月1日通過了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以國家立法形式確立這一制度,明確了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組織方式、基本規程等,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參照決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組織辦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本市制定憲法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對於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本市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主任會議的安排,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認真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研究了近年來外省市和我市一些地方開展任職宣誓活動的情況,草擬了憲法宣誓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市委組織部、市政府辦公廳、市人力社保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各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赴外省人大學習調研,參加京津滬渝四直轄市專題座談,還學習了其他部分省人大起草的法規。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和調研情況,認真修改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之後,分別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市“一府兩院”和各區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反覆修改後形成了辦法草案。
三、辦法草案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
按照“覆蓋全市、重點本級、規範各級”的起草思路,辦法草案全文共14條,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宣誓人員範圍
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辦法草案規定了本市的宣誓人員範圍:一是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市和區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草案第二條)。辦法草案結合本市實際,重點列舉了市級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範圍(草案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並概括規定了區和鄉鎮憲法宣誓人員範圍(草案第十一條)。
(二)關於宣誓活動的組織分工
本著“突出重點、兼顧各方、便於操作”的原則,辦法草案區分不同情況,對宣誓活動的組織分工作了規定:一是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宣誓儀式,由大會主席團組織;二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進行,據此,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三是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國家工作人員,法檢兩院部分領導人員的宣誓儀式由主任會議組織,與常委會任命國家工作人員的見面範圍、頒發任命書程式相銜接;四是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法檢兩院其他人員的宣誓儀式,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五是由市“一府兩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草案第六條);六是區和鄉鎮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的組織,基本參照市級機關的做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草案第十一條)。
(三)關於宣誓誓詞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宣誓人員雖然在級別、種類、工作任務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履行憲法職責的要求上是相同的,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宣誓誓詞作了統一規定,適用於所有宣誓人員,保證宣誓的嚴肅性(草案第七條)。
(四)關於宣誓儀式的基本規程、組織方式和宣誓時限
辦法草案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宣誓儀式的場所布置、基本規程等作了規定,並規定宣誓人在誦讀誓詞後,報出自己姓名,增強宣誓人的責任意識,同時以示宣誓結束(草案第八條)。辦法草案還對由大會主席團和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儀式的方式等問題作了規定:一是規定宣誓儀式應當在代表大會或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體現向憲法宣誓的莊重性、嚴肅性和公開性。二是考慮到屆首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大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比較集中,為便於組織,對屆首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形式
及集體宣誓時的領誓人作了規定。三是為減少頻繁宣誓,辦法草案規定,已經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宣誓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同時擔任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的,可以不用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再次宣誓(草案第九條、第十條)。四是考慮到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廣泛,情況各異,差別較大,許多問題難以簡單地作出統一規定,辦法草案規定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草案第十二條)。五是考慮到檢察長的宣誓須經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進行,人大常委會任命的部分法檢兩院人員需要會後由法院、檢察院自行組織,以及“一府兩院”任命國家工作人員的程式有所不同等情況,同時又要保證憲法宣誓的及時性,經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辦法草案規定,憲法宣誓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及時進行,一般不超過三十日(草案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施行時間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第十四條)。
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表決稿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會議於11月26日對《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11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1位列席人大代表發表了意見。大家認為,制定全市統一的憲法宣誓組織辦法,有利於保證憲法宣誓的嚴肅性和組織工作的規範性,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同時,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於草案內容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制辦公室會同人事室,對常委會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於11月27日上午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
辦法草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了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憲法宣誓的人員範圍。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等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由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法制委員會認為,辦法草案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在常委會會議上憲法宣誓人員的範圍,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規定的在常委會會議上頒發任命書的人員範圍一致,建議對這項內容不作修改。經過一段實踐後,如需進行調整,再與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一併研究。
二、關於避免國家工作人員因崗位變動重複宣誓問題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實踐中,部分單位人員崗位調整比較頻繁,為避免同一人較短時間內多次宣誓,建議已經進行過憲法宣誓的人員,在一定時限內崗位變動的,不再宣誓。法制委員會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中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考慮到國家工作人員在系統內的崗位變動,也屬於決定規定的“就職時”的情形,應當進行憲法宣誓。同時,常委會人事室對近年來的人事任免情況進行了統計:在上一屆的五年中,崗位變動次數達到三次的僅有1人;今年以來,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法院、檢察院人員為182人,其中,在一年當中發生崗位變動情況的只有1人次。崗位變動頻率和人數並不高。因此,建議不增加相關規定。
此外,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按照以上意見,法制委員會提出《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修改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作簡要說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精神,適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需要,完善本市憲法宣誓組織方式,根據法制統一原則,有必要對《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作出適當修改。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擬定了決定草案,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主任會議討論同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與上位法作出一致性修改,將第七條憲法宣誓誓詞的內容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進行修改,並在第八條第一款中增加“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內容。
二是根據本市實踐經驗,將第九條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和第十條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分別組織的憲法宣誓儀式,具體組織方式作適當調整,一般在全體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另行組織。
三是在有關條款中增加與監察委員會有關的內容,共涉及8條、14處。
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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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今天對《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草案)》進行審議。從明年起,本市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前,需按照統一誓詞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草案規定了本市宣誓人員的範圍,包括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市和區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草案規定,宣誓場所要懸掛國旗或者國徽。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有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宣誓人在誦讀誓詞後,報出自己姓名,增強宣誓人的責任意識,同時以示宣誓結束。
憲法宣誓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及時進行,一般不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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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明年1月1日起,北京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前,需按照統一誓詞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根據辦法,宣誓人員包括:北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市和區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北京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
辦法規定,宣誓場所要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國徽。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要報出自己姓名。
辦法要求,憲法宣誓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及時進行,一般不超過30日。
宣誓誓詞為,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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