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5年11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8年5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 發布機關: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27日
  • 公布時間:2015年11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草案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辦法全文

(2015年11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5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二)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三)監察委員會主任;
(四)人民法院院長;
(五)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一)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和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一)副省長、副市長、副縣長、副區長;
(二)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三)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和委員;
(四)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五)其他人員。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監察委員會組織。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審判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組織:
(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二)人民法院派出機構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三)專門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大連海事法院院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檢察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檢察院組織:
(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二)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和專門法院、專門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十二條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從宣誓人中確定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5月3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二)省長、副省長,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三)監察委員會主任;
“(四)人民法院院長;
“(五)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四、將第五條中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五、將第六條中的“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為:“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六、將第七條中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和表決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任命和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監察委員會組織。”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將該條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審判人員,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審判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組織”。
將該條第二款修改為:“大連海事法院院長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將該條中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檢察人員,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檢察院組織進行憲法宣誓”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下列檢察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檢察院組織”。
十、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和專門法院、專門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十一、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對《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說明。
一、關於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落實憲法宣誓制度,是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憲法宣誓的適用範圍、誓詞內容和國家層面宣誓活動的組織機關、組織形式等作出了規定。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第九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因此,省人大常委會應制定《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確保憲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有效實施。
二、關於辦法草案的起草過程
辦法草案在起草工作中,針對有關問題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溝通,借鑑了湖北、浙江、福建、內蒙古、江蘇、北京等兄弟省市人大常委會的起草工作經驗,結合我省的實際,起草了辦法草案。之後,分別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及各工作部門,省委辦公廳、組織部,省政府辦公廳、省公務員局,省法院、省檢察院辦公室、政治部,瀋陽等14個市及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根據各方面意見,我們對辦法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辦法草案。
三、關於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憲法宣誓人員的範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精神,辦法草案規定憲法宣誓人員的範圍包括“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草案第二條)。
(二)關於宣誓誓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宣誓誓詞作了統一規定,辦法草案採用全國統一的誓詞(草案第三條)。
(三)關於憲法宣誓活動的組織。辦法草案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的組織工作分五種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一是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草案第四條、第五條),二是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草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三是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組織(草案第八條第一款),四是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檢察院組織(草案第九條),五是由任命機關組織(草案第十條)。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和《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規定,辦法草案規定大連海事法院院長由大連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大連市人大常委會任命(草案第八條第二款)。
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進行的憲法宣誓,辦法草案規定在大會全體會議上或者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四)關於宣誓的規程等具體事項。辦法草案對領誓人的確定範圍作出規定,即“從宣誓人中確定”。考慮到憲法宣誓人員範圍廣、情況差異大,許多具體事項無法作出統一規定,因此,辦法草案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只對宣誓儀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統一規範,至於宣誓儀式的其他具體事項,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制定該辦法是必要的,同時對個別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11月26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七條第四項中規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工作機構、辦事機構主任、副主任”,不在省人大常委會的任命範圍之內,建議刪除。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同時建議增加一項內容,即“其他人員”,作為該條第五項。(草案表決稿第七條)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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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草案)》。
辦法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辦法草案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對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的組織工作分五種情況作出具體規定:一是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二是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三是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法院組織,四是由提請任命的人民檢察院組織,五是由任命機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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