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2014年12月29日,《福建日報》第1版發表《中共福建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總體要求、確保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全面正確實施、著力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切實保證公正司法、全面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涉台港澳及涉外法律工作、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領導9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福建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中共福建省委
  • 性質: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29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4年12月29日,《福建日報》第1版發表《中共福建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意見

中共福建省委關於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就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建設法治福建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總體要求
(一)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我們黨的歷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開啟了建設法治中國的新航程。會議通過的《決定》,是指導新形勢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綱領性檔案,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也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建設法治福建提供了基本遵循。全省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要認真學習領會和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來閩考察重要講話精神上來,統一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各項部署要求上來,全面推進依法治省,不斷開創法治福建建設新局面。
(二)充分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重大意義。省委高度重視法治建設,1998年以來先後制定實施了三個依法治省五年規劃,法治福建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但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地方性法規、規章還不夠健全,有的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不完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公和腐敗問題時有發生;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氛圍還不夠濃厚,普法教育缺乏針對性,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依法辦事意識不強、能力不足,等等。這些問題必須下大氣力加以解決。
當前,福建正處於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進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改革發展穩定任務十分艱巨。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迫切需要全面推進依法治省,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動各項工作,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規範和保障作用,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為,努力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
(三)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必須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來閩考察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實現法律規範更加完備、法治實施更加高效、法治監督更加嚴密、法治保障更加有力、黨內法規更加完善,為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切實把黨的領導貫穿於依法治省的全過程和各方面;必須堅持把人民作為法治福建建設的主體和力量源泉,切實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相得益彰;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堅持改革方向、問題導向,主動認識、適應、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努力推動法治福建建設理論和實踐創新。
二、確保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全面正確實施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和廣大人民民眾,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組織開展每年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活動,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認真實施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二)嚴格執行憲法法律實施和監督制度。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加強對有關憲法和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檔案。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檔案。
三、著力提高地方立法質量
(一)完善地方立法體制。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委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式,定期聽取立法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立法規劃和法規制定修改中的重大問題,由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同級黨委報告決定。
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規草案,由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或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適當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或法學專業背景的人大常委會委員、專委會委員比例。建立健全立法專家諮詢制度。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重要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明確立法權力邊界。有立法權的各級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制化。對部門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依法開展設區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工作程式,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
(二)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適時修改完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嚴格立法項目申報遴選標準,開展立法項目論證,探索開展立法前評估。創新法規起草方式,靈活運用立法機構自主起草、委託第三方起草、跨部門聯合起草等方式。健全向基層人大徵詢立法意見機制。選擇部分有代表性的街道、社區、農村、學校和企業,作為基層立法聯繫點。增加人大代表參加立法調研、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在徵集立法項目、起草和審議法規中的作用。完善人大常委會審議機制,根據需要採取聯組或分組方式,保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完善表決程式,對重要條款或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個別條款可以單獨表決。完善立法後評估工作,建立常態化的修改機制,定期清理地方性法規、規章。
健全立法機關和社會公眾溝通機制,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專題調研、網上徵集、問卷調查等公開徵求意見方式,健全聽取和採納意見反饋說明機制。重視地方立法智庫建設,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
(三)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按照全面推進我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科學制定立法規劃和計畫,突出立法重點,合理配置立法資源。積極推動經濟領域立法,制定和完善促進產業轉型、科技創新、信息化建設、改革開放、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完善市場經濟規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積極推動政治領域立法,修訂完善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加強人大常委會同人大代表聯繫、預算審查監督、信訪工作等規定,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立法;積極推動文化教育領域立法,制定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文化產業促進、文化市場和網際網路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義務教育等方面的法規規章,依法做好非物質文化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等工作;積極推進社會領域立法,加強和規範社會服務,研究制定物業管理、食品安全等條例,完善促進老區發展法規,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制定國防教育、國防動員等條例,強化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法治保障;積極推進生態資源保護立法,制定完善海岸帶保護與利用、濕地保護、水資源保護、河道管理、生態公益林以及生態補償等法規,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度創新。
(四)發揮地方立法對改革的引領推動作用。完善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在研究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時,同步考慮改革涉及的地方立法問題。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規規章。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要求的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和廢止。
四、大力推進依法行政
(一)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完善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式制度,依法劃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之間的事權和職責,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強化省政府統籌推進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法定化責任,統一制定行政權力清單,強化市縣兩級政府執行責任。加強行政權力合法性審查,推動各級政府事權的規範化、法制化。依法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推進簡政放權,明確行政審批許可權。加強市縣兩級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
(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完善各級政府各部門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政府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事先交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律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健全決策跟蹤評價制度,及時跟蹤並解決決策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完善決策輿論引導機制,加強與社會公眾的交流互動。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的決策行為及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積極推行綜合執法,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在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交通運輸、規劃建設、資源環境、兵員徵集等領域內探索跨部門綜合執法。加快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條件成熟的縣(市、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改革行政執法考試機制。深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動機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四)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出台《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修訂完善《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式規定》,重點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制定行政執法網路平台運行管理辦法,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在網上運行,市、縣(區)政府和省直部門行政執法事項全部進網辦理,接受全程實時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責任清單,加強執法過錯追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規範權力運行程式,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金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強化內部流程控制。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完善向人大報告、政協通報工作機制,加強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重視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積極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編制的權力清單要向社會全面公布,重點推進財政預算、重大建設項目、社會公益事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未經法定機關審定公布的行政權力事項,行政機關不得實施。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機關不得執行。加強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制度。健全各級行政服務中心,完善行政服務標準,規範行政服務行為。
五、切實保證公正司法
(一)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於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嚴肅懲治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按照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積極穩妥推進全省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抓好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責任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四項改革試點。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深化廈門海事法院和福州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完善智慧財產權案件審判機制,探索設立智慧財產權法院。貫徹實施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建立立案登記制度。依法懲治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完善和落實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完善審級制度,發揮好一審、二審、再審的不同功能。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行為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明確司法機關各層級許可權,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改革審判委員會和檢察委員會工作機制,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加強案件流程管理和節點控制,完善案件分配、流程監控、質量評查等案件管理制度。落實司法人員任職迴避和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等規定,建立健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式銜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
(三)推進嚴格司法。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嚴格執行案件辦理期限制度。
(四)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司法。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民眾參與。完善公眾旁聽庭審制度。健全人民陪審員制度,擴大陪審案件範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加強人民陪審員素質建設,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加大高級、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案件陪審力度,提高台胞陪審員參與涉台案件審判的比例,在辦理智慧財產權、生態環境保護等專業性強的案件中,選任專家陪審員參與審理。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深化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嚴格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式。深化監獄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全面推開社區矯正工作,持續完善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幫困扶助措施。保護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改善律師執業環境,保障律師依法開展調查取證等執業權利。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完善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通過遠程視頻提訊、會見、庭審等方式,提高辦案效率。
切實解決執行難。健全“點對點”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建設,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執行聯動威懾機制,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健全涉訴信訪終結移交和剝離退出機制。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
(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探索建立法院、檢察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制度。落實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開展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推進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導,防止公眾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加快推進政法系統紀工委建設,加強和改進對政法機關執法司法活動監督,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六、全面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一)努力在全社會培育法治文化。加強黨委、政府對普法工作的領導,發揮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在普法教育中的職能作用。加快制定《福建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健全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工作制度,全面落實普法工作責任制。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推行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在中國小設立法治知識課程,以多種形式強化青少年法治意識。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廣泛組織旁聽庭審、典型案例巡迴講座等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積極運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傳播法治正能量。
把法治宣傳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把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情況作為精神文明創建的重要指標。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建設一批各具特色的法治文化陣地。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
(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深入開展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等創建活動,深入開展基層部門和行業依法治理。建立重心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全面推進城鄉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建立健全聯動互動、運行高效的工作體系。推進鄉鎮(街道)綜治信訪維穩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規範化建設。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範、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利用信息化技術促進城鄉社區黨務、村(居)務公開。
建立健全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和社會團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民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制度化渠道。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更好發揮其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鼓勵發展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規範志願服務行為。加強在閩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網路平台建設,整合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建設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進一步落實法律援助政府責任,擴大援助範圍,提高援助質量。推進涉軍維權和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實行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相互銜接,保證人民民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
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完善公證執業規範體系,加強公證執業管理。繼續深化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管理。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發揮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作用。健全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防範、預警和化解群體性事件。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深入實施依法處理信訪事項“路線圖”,依法處理纏訪鬧訪、非正常上訪等行為。建立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法律程式、執法流程糾正和瑕疵補正、依法終結、司法救助等制度。
健全社會矛盾預防化解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健全縣、鄉、村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與信訪工作緊密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好人民法院涉台、涉僑特邀調解員在相關案件調處中的作用。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改革行政複議機制,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建設。
深化平安福建建設。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推進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建設、聯網和套用,強化重點場所、重點部位、重點行業等公共安全監管,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穩定的問題。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建立重點整治項目化、動態化工作機制,掛牌整治社會治安與穩定突出問題。建立特殊人群政府、社會、家庭三位一體的關懷幫扶體系。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路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完善並嚴格落實重大決策、重大項目、重大事項和重大活動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七、加強涉台港澳及涉外法律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涉台法律工作。推進涉台立法先行先試,加緊制定閩台產業深度對接、兩岸教育文化交流等涉台法規,保護台胞合法權益。出台《平潭綜合實驗區條例》,積極爭取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特別立法權。健全涉台審判和司法服務機制,提高涉台審判質量。創新完善涉台司法互助方式,深化兩岸司法理論實務交流研討,推動兩岸司法實務交流基地建設。加強閩台執法司法協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建立健全與平潭綜合實驗區發展相適應的審判、檢察工作體制機制,探索在台商投資集中的區域設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其他對台經貿往來集中地區探索建立涉台案件集中管轄的人民法庭。
(二)進一步加強涉港澳法律工作。加快制定完善擴大閩港澳在金融、物流、旅遊、文化創意、工業設計、科技創新等方面合作的政策法規。加強涉港澳案件審判工作。完善涉港澳司法合作、個案協查等信息匯總、梳理、分析機制。加強閩港澳的執法司法協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行為。積極推動閩港澳律師組織之間的交流活動,深化與港澳院校的司法理論實務交流研討。
(三)進一步加強涉外法律工作。加強自由貿易區立法問題研究,儘快出台相關立法。加快完善與國際規則接軌的涉外法規,為福建融入“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提供法制支撐。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審判工作機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完善華僑權益政策法規。暢通司法服務僑胞渠道,最佳化涉僑審判資源配置,依法維護僑胞合法利益。深化司法領域國際合作,擴大國際司法協助覆蓋面。參與執法安全國際合作,防範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販毒走私、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發展涉外律師服務業,引導、推動我省律師與境外律師的交流和合作。
八、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一)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立法隊伍、行政執法隊伍、司法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落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建立人大與“一府兩院”幹部和人才交流機制,暢通立法、執法、法務部門幹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幹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健全從高校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
(二)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提高業務素質,完善執業保障機制。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發揮律師協會自律作用,規範律師執業行為,強化準入、退出管理,嚴格執行違法違規懲戒制度。加強律師行業黨組織建設,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切實發揮律師事務所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發展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隊伍。建立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優勢互補的工作機制。
(三)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加強高校、科研機構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陣地建設。進一步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進教材進課堂,培養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隊伍。健全政法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雙向交流機制。建立法治人才庫,明確各類法治人才評定標準。完善法治人才引進、培養、使用和管理制度,增加法治人才儲備。建立通曉涉台港澳和涉外法律規則、善於處理涉台港澳和涉外法律事務的法治人才隊伍。規範和加強對現有司法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加強各類學校特別是中國小法治教育師資培養。
九、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領導
(一)完善黨領導依法治省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依法治省領導小組作用,抓好法治福建建設的統一部署、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各級黨委要定期聽取人大常委會、政府、政法機關工作匯報,研究解決法治建設的重大問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積極開展法治建設。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各級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黨組織要領導和監督本單位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
充分發揮黨委政法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作用,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把工作著力點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協調各方職能、統籌政法工作、建設政法隊伍、督促依法履職、創造公正司法環境上。建立完善政法機關黨組織重大事項向同級黨委報告制度。
(二)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積極推進縣(市、區)黨委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完善黨委部門備案機制。提高黨內法規執行力,建立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評估制度。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建立黨委、人大、政府法規工作機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各級黨內法規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
嚴格執行黨規黨紀,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的各項措施,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落到實處。依紀依法反對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形成嚴密的長效機制。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
(三)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黨員幹部要帶頭厲行法治,學法用法,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
(四)加強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督促落實。制定我省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出台落實本意見的具體方案,健全協調聯動、工作例會、情況通報、檢查督辦等工作制度,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全省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幹部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實踐,為推動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加快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而努力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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