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人

禁治產人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種。指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對自己的財產無處理能力,經法院宣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心神喪失指完全喪失意思能力。精神耗弱指部分意思能力喪失。成為禁治產人的條件有:(1)必須是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而失去正常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處理自己的民事事務,或因浪費、酗酒使自己或家屬有傾家蕩產危險的成年人。(2)須經配偶、近親屬、保佐人或檢察官的申請,由法院予以宣告。被宣布為禁治產的人,在法律上就成為無行為能力的人,應為其設定監護人,代其處理民事事務。當禁治產人心神恢復或浪費、酗酒行為改正時,可經一定程式由法院撤銷宣告。禁治產人一詞是外國民法的用語,中國民法未採用。

基本介紹

相關條件,相關法規,

相關條件

(1)須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
(2)須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配偶、近親屬等)提出禁治產申請;
(3)須由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財產的宣告。法院作出禁治產宣告後,即剝奪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當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復後,經本人或有關人員申請,法院可經一定程式撤銷禁治產宣告,恢復其行為能力。中國民法未採用禁治產概念,但在《民法通則》第13條中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禁治產人的法律地位相當。

相關法規

德國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為禁治產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
2.因揮霍浪費致自己或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致自己或家屬有陷於貧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