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

禁治產

禁治產是一個法律術語,凡是被宣告了禁治產的人,就喪失了對於自己財產的管理許可權,要由法院為他設定的輔助人或監護人來幫助他管理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禁治產 
  • 來自:一個法律術語
  • 歷史:羅馬法最先設定了禁治產制度
  • 解釋:簡單點講就是禁止管理財產
簡要介紹,詳細內容,

簡要介紹

羅馬法最先設定了禁治產制度。禁治產簡單點講就是禁止管理財產,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賭博和胡亂奢侈消費等惡習的人進行約束的制度。由監護人來代替被宣告禁治產的人來代為管理財產。小孩子因為年齡尚小,認識辨別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相當有限,缺乏交易經驗,只能進行與其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如購買小額的商品、接受贈送禮物等。 我國法律規定了監護制度,監護簡單的講就是監督保護,包括監護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義務撫養未成年子女,有職責監督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各項權利。當然,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在不損害被監護人的利益的前提下進行使用、管理或投資。如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用壓歲錢購買或消費了大宗商品,父母作為監護人可以追認契約的成立或不追認而否認契約的效力。

詳細內容

他自己有關財產的一切處置如果沒有輔助人或監護人的簽字認定,都歸於無效。這項制度起源於古羅馬法。在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中,就已經規定要為“精神病人”和“痴呆”設定“保佐人”,如果沒有設定保佐人,就要由族親或宗親來保護管理他的身體健康和財產。另外“浪費人”(指浪費成性的人)也不得管理其財產,應由其族親為他的保佐人。這種為不能合理處置自己財產的人設定保佐人或監護人的制度,後來就叫做“禁治產”;而被人監護的成年人,後來就被統稱為“禁治產人”。
設定這項制度的社會背景,是古羅馬發達的私有財產制度。由於財產已經被精細地劃分為單個的個人所有,個人濫用私有財產,不僅會對他自己的財產造成損害,而且還會對那些有希望繼承他遺產的親屬造成損害,所以出於那些具有財產相關利益的人的利益,需要限制那些不能理智管理自己財產的人。尤其是古羅馬實行嚴格的父家長制度,家庭財產完全由父親一個人說了算,按照《十二銅表法》的說法,就連家庭成員的生命也在家長的控制之下,“家屬終身在家長權的支配下。家長得監察之、毆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賣之或殺死之;縱使子孫擔任了國家高級公職的亦同”,而且還可以隨時驅逐妻子。不過正因為如此,萬一父親發了瘋、喪失了理智怎么辦?妻子兒女得不到任何的財產,豈不要成為社會負擔?大約因為這個緣故,古羅馬人設計了這樣的制度,以防萬一。
另外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在古羅馬當時的經濟格局裡,一個精神不正常的人會對他的交易夥伴構成巨大威脅,影響公共交易的安全。
在歐洲後來的中世紀國家,沿襲了古羅馬的這項制度。到資本主義社會形成時,為了更好地保護私有財產以及增進交易的安全,禁治產制度在各國的民法典里都有規定。
德國於1992年廢棄禁治產制度,改採照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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