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託法律關係

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簡稱“金融信託關係”,是指由金融信託法調整的,在信託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以信託財產為中心的權利、義務關係。金融信託關係和其他法律關係一樣,也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部分構成。

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金融信託法律關係客體,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的內容,

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

金融信託法律關係主體,或稱信託關係人。是指能夠參加信託法律關係,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委託人是指通過信託將自己財產轉移給受託人管理或處理,從而導致信託關係設立的人。根據各國法律規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外,只要有財產,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團體,都可成為委託人。受託人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或者國家有關機關的指定而對信託財產負有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和處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及破產者成為受託人,從事金融信託則要由金融信託機構進行。受益人是指因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享受信託利益的人。受益人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權有效期內,具有權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兒都可以成為受益人。
我國法律對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也有規定。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這樣,就使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不能成為信託投資法律關係的主體(受託人),不能直接參與投資辦企業。另依有關規章規定,在我國從事金融信託業務的受託人限於經過批准的金融信託投資機構。

金融信託法律關係客體

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金融信託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即藉以產生信託法律關係的信託財產。能夠成為信託公司經營對象的信託財產主要有貨幣有價證券、金錢債權、動產和不動產等有形財產,無形資產一般不能成為金融信託的財產。如在我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就不能成為信託財產。

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的內容

金融信託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金融信託關係人(即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具體包括,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受託人的權利義務,受益人的權利義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