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投資

票據投資

票據投資是指機構或個人買賣票據,以獲得票據利息或買賣價差的經濟行為。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並可以轉讓的有價證券。票據是一種重要的有價證券,它以一定的貨幣金額表現價值,同時體現債權債務關係,且能在市場上流通交易,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票據作為金融市場上通行的結算和信用工具,是貨幣市場上主要的交易工具之一。

基本介紹

工具,交易流程,

工具

票據投資工具基本上有三類:匯票本票支票
1、匯票
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種票據。匯票由三方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在票據關係中履行債務的當事人。當其採用票據方式支付所欠金額時,可以簽發匯票給相對人。收款人,也稱受款人,是在票據關係中享有債權的人。他是出票人的相對人,在接受匯票時,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即受出票人為推,向持票人進行票據金額支付的人。付款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一定資金關係,通常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2、本票
所謂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具有一下三個特徵:一是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兩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二是本票的付款人為出票人自己;三是本票的出票人自己承擔無條件付款的責任,故沒有承兌制度。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委託辦理支票存款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主要職能時代替現金作為支付工具。
在我國,支票按照支付方式的不同被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普通支票不限定支付方式,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於轉賬時要在支票尚註明。現金支票是指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轉帳支票是專門用於轉賬的支票。

交易流程

銀行承兌匯票的簽發與兌付為例,說明票據的交易流程。在中國,銀行承兌匯票的整個簽發和兌付的運作流程大體如下:  1、簽訂交易契約。加以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商品交易契約,並在契約中註明採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作為銷貨方,如果對方的商業信用不佳,或者對對方的信用狀況不甚了解或信心不足,使用銀行承兌匯票較為穩妥。
2、簽發匯票。付款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契約的規定,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一式四聯,第一聯是卡片,由承兌銀行支付票款時作付出傳票;第二聯由收款人開戶行向承兌銀行收取票款時作聯行往來帳付出傳票;第三聯為解訖通知聯,由收款人開戶銀行收取票款時隨報單寄給承兌行,承兌行作付出傳票附屬檔案;第四聯為存根聯,由簽發單位編制有關憑證。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銀行承兌匯票時,應當逐項填寫銀行承兌匯票中簽發日期,收款人和承兌申請人(即付款單位)的單位全稱、賬號、開戶銀行,匯票金額大、小寫,匯票到期日,交易契約編號等內容,並在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的“匯票簽發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簽及負責人和經辦人印章。
3、匯票承兌。付款單位出納員在填制完銀行承兌匯票後,應將匯票的有關內容與交易契約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填制“銀行承兌協定”,並在“承兌申請人”處蓋單位公章。銀行承兌協定一式三聯,其內容主要是匯票的基本內容,匯票經銀行承兌後承兌申請人應遵守的基本條款等。
填制完銀行承兌協定後,有關人員應在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第二聯中“承兌申請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的印鑑,然後將銀行承兌匯票的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連同交易契約和銀行承兌協定的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一併遞交開戶銀行情貸部門申請承兌。
銀行信貸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承兌申請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付款單位的資信是否可靠,匯票所依據的商品交易和商業信用是否符合規定。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銀行按有關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與付款單位簽署“銀行承兌協定 ”,在“銀行承兌協定”上“承兌銀行”處蓋章,並將“銀行承兌協定”第一聯留存銀行信貸部門,其餘退給付款單位。付款單位持銀行信貸部門退回的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和銀行承兌協定第二聯、第三聯交開戶銀行會計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銀行會計部門審核後在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第二聯、第三聯上註明承兌協定編號,並在第二聯匯票“承兌銀行蓋章”處加蓋銀行匯票專用章,用總行統一訂製的壓數機在“匯票金額”欄小寫金額的下端壓印匯票金額,留下銀行承兌匯票第一聯(卡片)和承兌協定第三聯(副本)備查,將其餘退回付款單位。付款單位將銀行會計部門退回的銀行承兌匯票第二聯、第三聯和銀行承兌協定第二聯交財務部門,由專人保管。
4、支付手續費。按照“銀行承兌協定”的規定,付款單位辦理承兌手續進向承兌銀行支付手續費,由開戶銀行從付款單位存款戶中扣收。按照現行規定,銀行承兌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千分之一計收,每筆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收。
5、寄交銀行承兌匯票。付款單位按照交易契約規定,向供貨方購貨,將經過銀行承兌後的匯票第二聯、第三聯寄交收款單位,以便收款單位到期收款或背書轉讓。付款單位寄交匯票後,編制轉賬憑證。
出納員在寄交匯票時,應同時登記“應付票據備查簿”,逐項登記發出票據的種類(銀行承兌匯票)、交易契約號、票據編號、簽發日期、到期日期、收款單位及匯票金額等內容。
收款單位財務部門收到付款單位的銀行承兌匯票時,應按規定編制轉賬憑證。 收款單位出納員據此登記“應收票據備查簿”,逐項填寫備查簿中匯票種類(銀行承兌匯票)、交易契約號、票據編號、簽發日期、到期日期、票面金額、付款單位、承兌單位等有關內容。
6、交存票款。按照銀行承兌協定的規定,承兌申請人即付款人應於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地交存其開戶銀行(即承兌銀行),以便承兌銀行於匯票到期日將款項劃撥給收款單位或貼現銀行。付款單位財務部門應經常檢查專類保管的銀行承兌協定和“應付票據備查簿”及時將應付票款足額交存銀行。
7、委託銀行收款。收款單位財務部門也應當經常檢查專類保管的銀行匯票或應收票據備查簿,看匯票是否到期。匯票到期日,收款單位應填制一式兩聯進賬單,並在銀行承兌匯票第二聯、第三聯背面加蓋預留銀行的印鑑,將匯票和進賬單一併送交其開戶銀行,委託開戶銀行收款。
開戶銀行按照規定對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後將第一聯進賬單加蓋“轉訖”章交收款單位作為收款通知,按規定辦理匯票收款業務,同時在“應付票據備查簿”上登記到期付款的日期和金額,並在註銷欄內予以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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