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9月29日,財政部、教育部以財教〔2012〕342號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評審組織、評審程式、資金管理與監督、附則7章23條,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財政部、教育部
  • 實施時間:2012年9月1日
  • 發布時間:2012年9月29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教育部以財教[2012]34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2年9月29日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政策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用於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4.5萬名在讀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萬名,碩士研究生3.5萬名。
獎勵標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各高等學校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和預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於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定。
第七條 每年4月30日前,財政部、教育部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式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
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高等學校要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評審組織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定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
第十條 高等學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屬檔案1),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註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註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註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確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 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高等學校全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六條 中央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至省級財政、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匯總後,填制《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屬檔案2)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屬檔案3),每年10月31日前,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高等學校應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並頒發國家統一印製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財政部、教育部委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強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日常管理。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科研院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1.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略)
2.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略)
3.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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