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城鎮公有房屋的租賃管理,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 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7-08-28
  • 生效日期:1987-08-2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規
【檔案來源】
石家莊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8月28日)
為加強城鎮公有房屋的租賃管理,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的實 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單位和個人承租公房,必須先辦理租賃手續,方可進住使用。
承租人從辦理租賃手續之日起滿一個月,無正當理由不使用的,出租單位則視 為自動放棄租賃權,另行分配。
承租人終止使用房屋時,應提前聲明或書面通知出租單位,並辦理退租手續, 按時交驗房屋及設備。
承租人對其租用或免租使用的房屋只有使用權,不準擅自轉租、轉讓、轉借、 改變使用性質或做其它處理。
第二條 新辟生產營業用房及新建住宅的出租(拆遷安置戶除外),執行市頒布 的房屋租賃議價標準。
第三條 承租單位經營性質未變啟用新名稱時,應向出租單位辦理更名手續, 原協定繼續有效。
承租人之間互換住房,出租單位應提供方便,給以支持。
第四條 出租單位對其出租房屋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維修、保證用戶的 正常使用。因失修、倒塌造成的財產損失,出租單位應負責賠償。
承租人要愛護租用的房屋。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負有賠償的責任
第五條 對所租房屋需要改建、擴建時,要申報出租單位批准,並簽訂協定書, 明確資金負擔、產權歸屬、結算形式等有關問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六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交納租金。拖欠房租,除補交欠租外,按每逾期一天, 加處欠租總額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出租單位除按規定收繳房租及其它欠款、追回違 章所得、索賠損失外,有權解除租賃契約,收回房屋另行安排。並視其情節和態度 對當事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搶占公房的;
2.擅自將租用、免費使用的公房轉租、轉讓、轉借和私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3.閒置三個月以上的;
4.累計拖欠租金達三個月的;
5.擅自在公產院,樓間搭建房屋,以及從中牟利的;
6.擅自對所租公房進行改建、擴建的;
7.有其它嚴重違章行為的。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內四區、郊礦區、各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 自有房屋的出租,可參照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石家莊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以前 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者,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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