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安慶市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是安慶市人民政府為加強城鎮公有房屋管理,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侵犯,保障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214
  • 發布文號:宜政[1988]12號
  • 發布時間:1988年1月1日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214
【發布文號】宜政[1988]12號
【發布日期】1988-01-01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慶市公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八年宜政〔1988〕1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公有房屋管理,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侵犯,保障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住房的管理。城鎮公有房屋及院落土地均屬國家所有,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機關”)是市政府行使房地產管理的職能機關,對企市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產權單位”)的自管公房和市直管公房有檢查督促管理房屋的業務指導權。產權單位應定期向房管機關報送有關房產資料。
第四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時,徵用單位須事先將拆遷直管公房的資料(面積、圖表)報房管機關審批。
第五條房管機關應對公有房屋的產權、產籍、產業加強管理,保持房產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產權
第六條房管機關直接管理的公房,包括代管、託管及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經租房等,要根據國家規定,認真進行清理,明確產權歸屬。
第七條產權單位必須持產籍資料和有關證件向市房管機關申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安慶市公有房屋所有權證》。
產權單位凡發生房屋買賣、轉讓、交換等產權轉移或改建、擴建、拆除房屋,應按規定從變更之日起一至三個月內向房管機關申請產權轉移和變更登記。
第八條《安慶市公有房屋所有權證》是公有房屋的合法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或冒領。證件遺失的,須及時登報聲明作廢,方可向房管機關申請補辦。
第三章 買賣
第九條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房產交易機構是市房屋買賣的唯一合法管理機構,其它單位不得從事這項業務。
第十條產權單位自管公房買賣,須經市房管機關審批,由房產交易機構辦理。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購買商品房,在付清房款後須及時到房產交易機構辦理《安慶市公有房屋所有權證》。因需要購買私有房屋,按《安慶市私有房屋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公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買賣:
1、無合法產權證件的;
2、有產權糾紛和租賃糾紛的;
3、產權已向銀行或債權人作抵押的;
4、購買單位對住戶未作安置的;
5、國家劃撥使用的。
第十二條公有房屋交易價格,原則上按房屋質量、地點、層次、年限等因素由市房產交易機構評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準以買賣,哄抬價格。
第四章 租賃
第十三條直管公房的租賃,由市房管機關與承租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承租人”)簽訂租約,明確雙方的職責和義務。承租人須憑租約居住直管公房。
第十四條承租人須按月繳納租金,不準以任何藉口拒付。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管部門可以查封或收回房屋:
1、承租的房屋空閒達三個月以上的;
2、承租人拒付租金達六個月的;
3、承租人非市區戶口的;
4、承租人一戶有兩處住房的(含其配偶單位已安排的住房,不含子女分戶)或有私房出租的。
第十五條承租人不需租用直管公房時,應及時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手續,不準私自轉租。承租人如有正當理由,改變房屋使用性質,須報經市房管部門批准。違者,酌情分別給予處理。
第五章 修繕
第十六條市房管機關組織人員每年定期對直管公房進行檢查,聽取承租人意見和建議,負責做好房屋的維修和養護工作,保證房屋不倒不塌不漏。
第十七條直管公房的房屋及門窗設施,屬自然損壞,由市房管部門負責修理;屬承租人裝修、粉飾的人為損壞,由承租人負責。
第十八條直管公房的大、中修繕,承租人須給予配合,以保證安全施工,縮短工期。
第十九條產權分屬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房屋,修繕費由各產權單位共同負擔,不得互相推諉。
第二十條市房管機關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房管職工職業道德準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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