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盜竊槍枝彈藥爆炸物罪是以秘密方法竊取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以及兵工廠、倉庫的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徵:(1)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槍枝彈藥、爆炸物麗進行盜竊。意圖竊取其他財物而誤將提包、提箱中的槍枝彈藥爆炸物一併竊取的,應以盜竊罪論妣(2)客觀上實施了秘密竊取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我國1996年頒發的《槍枝管理辦法》規定,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知覺的各種槍枝。彈藥,是指上述槍枝所用的彈藥。 關於爆炸物的範圍,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包括軍用爆體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種手榴彈、地雷、炸彈、爆破筒等,後者主要指炸藥和雷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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