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是指採取盜竊或者搶奪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物資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 類別:犯罪行為
  • 構成:客體要件、客觀要件
  • 犯罪主體:所有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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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部隊的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是戰鬥力的主要物質基礎,保證其不受非法侵占,是鞏固部隊戰鬥力的客觀需要。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為,直接造成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損失,將給部隊建設帶來嚴重危害。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竅、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的行為。盜竊,是指採取秘密竊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搶奪,是指採取乘人不備、公然奪取的方法非法占有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行為。盜竊、搶奪的對象是部隊在編的、正在使用的和儲存備用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不包括已確定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因為退役報廢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隊的戰鬥力。武器裝備,是指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武器又稱兵器,是直接用於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器械。通常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飛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核武器等。武器系統通常包括:殺傷手段、投擲或運載工具、指揮器材。軍事技術器材通常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偽裝器材等。
軍用物資是指除武器裝備以外,供軍事上使用的其他物資,如被裝、糧秣、油料、建材、藥材等。武器裝備的重要零件、部件應以武器裝備論。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軍事動物,如軍馬、軍駝、軍犬、軍鴿等,應視為武器裝備。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事物資不受部隊隸屬關係的限制,即這個部隊的人盜竊、搶奪那個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現役軍人盜竊、搶奪預備役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均屬盜竊、搶奪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正在生產過程中,尚未交付部隊的產品和物資,不能視為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
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本法第264條和第267條對盜竊罪、搶奪罪的數額標準從嚴認定。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具有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具有兩種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並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本法第450所規定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盜竊、搶奪行為為將侵害部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所有權,危害國家軍事利益,卻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看,實施本罪的行為人都企圖實際占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因此其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目的,屬於直接故意犯罪。

認定

(一)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的零部件、備附屬檔案等的處理
對此有幾種不同意見:一是從武器裝備的概念和性能來劃分,凡盜竊、搶奪完整的武器裝備而不是零部件,從而影響發揮武器裝備效能的,就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反之則構成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二是從犯罪對象所處的位置來劃分,主張盜竊、搶奪存放在倉庫的零部件,構成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上的零部件的,構成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由於這類案件較難區別,所以必須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方法,從案件的基本事實和基本證據出發,把握案件的性質。首先,對於盜竊、搶奪使用中的武器裝備重要零部件,致使其喪失戰鬥效能的;應按破壞武器裝備罪論處。其次,從武器裝備上盜竊、搶奪不重要的附屬檔案、器材的,可按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處罰。如果盜竊、搶奪貯存於倉庫中的武器裝備重要零部件的,也應以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論處。
(二)本罪與盜竊罪和搶奪罪的法規競合
《刑法》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和盜竊罪、搶奪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和第267條關於搶奪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規定。當軍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438條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
(三)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定罪
在具體案件中,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可能出現與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犯罪競合的現象。如行為人為了盜竊武器裝備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將整件武器裝備毀壞,為了從輸油管線中盜取油料而將輸油設備損壞等。鑒於這兩種犯罪總的法定刑雖然相同,但在三個檔次的法定刑腐度上,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有兩個檔次的法定刑幅度重於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而且行為人的目的也是為了盜竊,所以以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為妥,行為人所採取的破壞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損失可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四)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定罪
對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過去一般是作為逃離部隊行為的一個嚴重情節,只定逃離部隊罪。這樣定罪忽略了軍人攜帶武器裝備特別是槍枝、彈藥、爆炸物逃離部隊的嚴重危害性。配發給軍人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所有權屬於部隊,個人無權據為己有。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不僅逃避服兵役,而且將部隊的武器裝備帶走,侵害了部隊對武器裝備的所有權,是一種特殊方式的盜竊行為。因此對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除了根據其逃離部隊的情節決定是否構成逃離部隊罪外,還應依照本法第438條定盜竊武器裝備罪。

處罰

基本處罰
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數額巨大的,戰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採取破壞等方法盜竊造成部隊嚴重損失的,等等。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多件重要武器裝備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特別嚴重損失的,等等。
軍人盜竊、搶奪處理辦法
本條第2款規定了軍人盜竊、搶奪部隊的槍枝、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l27條處罰。為了保障公共安全,本法第127條規定了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罪,並對盜竊、搶奪軍事人員的槍枝、彈藥、爆炸物作了加重處罰的規定,規定了比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更重的法定刑。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種類繁多,其中包括槍枝、彈藥、爆炸物。軍人盜竊或者搶奪部隊的槍枝、彈藥、爆炸物的,因本法第438條相對於第227條來說屬於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所以仍應定盜竊或者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但鑒於本罪的法定刑比第127條第2款的規定要輕,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應以本法第127條第2款的法定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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