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罪

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罪指的是公然奪取國家機關、軍警人員和民兵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徵:(1)侵犯客體是公共安全。(2)主觀上出於故意。如以反革命為目的而實施本罪行為的,則應以反革命破壞罪論處。(3)客觀上實施了乘人不備公然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槍枝、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我國1996年頒發的《槍枝管理辦法》規定,槍枝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知覺的各種槍枝。彈藥,是指上述槍枝所用的彈藥。 關於爆炸物的範圍,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包括軍用爆體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種手榴彈、地雷、炸彈、爆破筒等,後者主要指炸藥和雷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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