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刑法280第1款),是指秘密竊取、公然奪取或者損壞滅失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 性質:選擇性罪名
  • 主要客體: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 類型:行為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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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包括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盜竊國家機關印章罪、搶奪國家機關公文罪、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搶奪國家機關印章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毀滅國家機關證件罪及毀滅國家機關印章罪。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客觀要件

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偽造的公文、證件、印章也不能滿足本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污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濕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搶奪或毀滅。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搶奪或毀滅的,不能構成本罪,但可構成他罪如盜竊罪、搶奪罪等。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或為了招搖撞騙,或為了出賣謀利,或為了自用,等等,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成立。

認定

(一)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差別,後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後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如何定罪?由於行為人先後觸犯兩種犯罪,而兩者犯罪又具有牽連關係,因此應按牽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後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後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並罰。
三)本罪與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武裝部隊的信譽和正常管理活動。
(2)侵犯的對象不同,後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依據第375條第1款規定,毀滅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不構成該罪。如果毀滅軍事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可考慮以本罪論處。

刑法條文

根據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公文、證件、印章數量較多的,多次盜竊、搶奪或者毀滅的;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後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嚴重影響國家機關聲譽的等等。

相關說明

一、本罪犯罪的對象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
二、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
三、本罪犯罪的對象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盜竊,是指秘密竊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搶奪,是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其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犯罪。
四、本罪為選擇性罪名。

案例

2009年8月4日,據新華網烏魯木齊電:烏魯木齊市首例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定罪量刑的盜車牌案於日前審結,兩名偷車牌者一審分別被判刑8個月。
據悉,25歲的亞某聽說盜取車牌成本低、獲利大,即使被抓,最多也就是被拘留罰款,因此,亞某夥同馬某在2008年12月6日至8日先後盜走露天停放的12輛車的車牌,並在這些車輛的擋風玻璃上留下索要贖金的字條。案發後,亞某和馬某二人共獲利500餘元。2009年6月10日,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檢察院以亞某和馬某犯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亞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雖以盜竊方式進行,但其盜取的是車牌。車牌屬中國國家機關證件的一種,是經國家機關批准、核發的特殊物品,其價值難以量化。亞某和馬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車牌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法院以盜竊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別對亞某和馬某作出有期徒刑八個月的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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