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標準法律適用手冊

刑事立案標準法律適用手冊

《刑事立案標準法律適用手冊》是2003年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羅慶東。

基本介紹

  • 書名:刑事立案標準法律適用手冊
  • 作者:羅慶東
  • ISBN:780078707
  • 定價:45.0
  •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3-01-01
  • 開本:32開
  • 版次: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確定管轄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目家安全部、中央軍事機關的有關規定。需要說明的是,以下幾種情況因為涉及案件較多,且具有不確定性,書中只列出了主要的管轄機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讀者可根據具體案件判定管轄機關:
1.根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法務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下列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①故意傷害案(輕傷);
②重婚案;
③遺棄案;
④妨害通信自由案;
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⑧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上述列舉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2.根據1998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範圍的規定》,除書中列明的案件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根據1998年8月12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總政治部保衛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轄範圍的通知》,除書中列明的案件外,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軍事檢察院受理的時候,經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決定,可以由軍事檢察院立案偵查。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背叛國家罪
分裂國家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武裝叛亂、暴亂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投敵叛變罪
叛逃罪
間諜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
報罪
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
決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
過失爆炸罪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設施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資助恐怖活動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隻、汽車罪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
爆炸物罪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
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
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
丟失槍枝不報罪
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
共安全罪
重大飛行事故罪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走私武器、彈藥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幣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貴重金屬罪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
走私淫穢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固體廢物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虛報註冊資本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妨害清算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告罪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
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偽造貨幣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變造貨幣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
高利轉貸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契約罪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
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據證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逃匯罪
騙購外匯罪
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欺罪
集資詐欺罪
貸款詐欺罪
票據詐欺罪
金融憑證詐欺罪
信用證詐欺罪
信用卡詐欺罪
有價證券詐欺罪
保險詐欺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
款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
專用發票罪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
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假冒註冊商標罪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假冒專利罪
侵犯著作權罪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虛假廣告罪
串通投標罪
契約詐欺罪
非法經營罪
強迫交易罪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
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
逃避商檢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故意殺人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傷害罪
過失致人重傷罪
強姦罪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猥褻兒童罪
非法拘禁罪
綁架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誣告陷害罪
強迫職工勞動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侮辱罪
誹滂罪
刑訊逼供罪
暴力取證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報復陷害罪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破壞選舉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破壞軍婚罪
虐待罪
遺棄罪
拐騙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搶劫罪
盜竊罪
詐欺罪
搶奪罪
聚眾哄搶罪
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
挪用資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敲詐勒索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務罪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招搖撞騙罪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聚眾鬥毆罪
尋釁滋事罪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
示威罪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侮辱國旗、國徽罪
組織、利用會道門、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
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聚眾淫亂罪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
盜竊、侮辱屍體罪
賭博罪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偽證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妨害作證罪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
擾亂法庭秩序罪
窩藏、包庇罪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破壞監管秩序罪
脫逃罪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
組織越獄罪
暴動越獄罪
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騙取出境證件罪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偷越國(邊)境罪
破壞界碑、界樁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損毀文物罪
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
倒賣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非法組織賣血罪
強迫賣血罪
醫療事故罪
非法行醫罪
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
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
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非法狩獵罪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非法採礦罪
破壞性採礦罪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盜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
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走私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
苗罪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強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
強迫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幼女賣淫罪
傳播性病罪
嫖宿幼女罪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組織淫穢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阻礙軍事行動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戰時造謠擾亂軍犯罪
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戰時拒絕軍事徵用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
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
介紹賄賂罪
單位行賄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私分罰沒財物罪
濫用職權罪
第九章 瀆職罪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私放在押人員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出口退稅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放縱走私罪
商檢徇私舞弊罪
商檢失職罪
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隱瞞、謊報軍情罪
拒傳、假傳軍令罪
投降罪
戰時臨陣脫逃罪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違令作戰消極罪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軍人叛逃罪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
戰時自傷罪
逃離部隊罪
武器裝備肇事罪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
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遺棄武器裝備罪
遺失武器裝備罪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
虐待部屬罪
遺棄傷病軍人罪
戰時拒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私放俘虜罪
虐待俘虜罪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
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
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
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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