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

為切實落實我區各級人民政府(含百里杜鵑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下同)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效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貴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和《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安全生產層級管理責任暫行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規定
  • 目的: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 根據:《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 性質:管理條例
總則,政府責任,部門責任,責任落實,附則,

總則

第二條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一崗雙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部門、行業和分管業務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對分管行業出現的安全生產問題負責協調處理;主要負責人每年要與各分管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明確領導班子成員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認真實施。

政府責任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省、地對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和獎懲;
(三)組織、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督促、檢查、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五)建立健全地、縣(市、區)、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和執法監管體系,落實人員、經費、裝備,確保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撐體系建設,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
(七)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立即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及時處置和排除;
(八)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實施關閉;
(十)組織治理公共設施以及無明確責任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一)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經常性巡查,依法打擊和取締各種非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運輸等行為;
(十二)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藝和設施,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提升安全生產能力;
(十三)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十四)運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控制指標體系,逐級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把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
(十六)建立健全地、縣(市、區)、鄉(鎮、辦事處)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十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獎懲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範圍,實行“一票否決”;
(十八)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加快建設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產預警機制和應對自然災害的預警聯合處置機制,建立健全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
(二十)組織制定並不斷完善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二十一)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及時統計和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二十二)按照職責範圍負責組織或委託有關部門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並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二十三)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二十四)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增強公眾識災、防災和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二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條 中央及省、地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由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地區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
(一)與該生產經營單位有人、財、物隸屬關係或有全資、控股及實際控股關係的上級管理機構,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主管責任的單位。
(二)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屬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廠、派出單位、二級及以下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三)政府有關部門是所屬(轄)企事業單位的主管單位;
(四)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是其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等原因,與原所屬的主管部門脫離隸屬關係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

部門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除承擔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承擔以下責任:
(一)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二)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或制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或吊銷已批准的證照或檔案;
(四)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
(五)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
(七)依法組織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八)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九)組織或參與事故應急救援,依照有關規定報告和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
(十)根據授權或委託,組織或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後工作,依法追究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組織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員參加;
(十一)建立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
(四)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五)分解、下達安全生產年度控制考核指標,並組織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考核;
(六)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適時對外公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七)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指導協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九)承辦安委會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十)承擔安委會協調煤炭行業管理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導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控或造成嚴重後果,或發生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有關政府和部門的負責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報請同級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組織處理;
(十二)承辦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監察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二)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實施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並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
(四)負責煤礦(建設礦井除外)、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職業安全健康等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按相關規定辦理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職業安全健康等領域安全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事項的初審、送審和發證工作;綜合指導、協調和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抓好本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的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相關行業安全專項督查、專項整治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區域重大危險源信息系統,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評估和監控工作;
(六)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規範安全生產執法程式和行為,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驗檢測工作,對中介組織開展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檢驗檢測以及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依法或受委託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九)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制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示範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十二)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三)承擔政府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生產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煤礦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和規程,組織和督促煤礦認真抓好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
(二)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投入、安全裝備、安全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措施並督促落實;
(四)配合做好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的培訓、考核工作;督促煤礦企業對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
(五)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導、督促煤礦搞好應急救援演練。
第十五條 煤炭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煤礦企業的行業安全管理,突出抓好建設煤礦安全管理,督促煤礦嚴格按照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進行礦井建設;
(二)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產業政策規劃礦區,審核新開辦煤礦企業條件;
(三)負責指導煤礦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示範工作;
(四)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按規定負責相關證照的審核工作;
(六)規範煤炭市場秩序,嚴格煤炭銷售票證和驗票站管理,查處經營非法煤炭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一)對涉及安全生產有關審核前置條件依法審查,依法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查處無採礦許可、以采代探、越界開採等非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註銷採礦許可證;
(三)在各級政府的組織領導下,負責對非法採礦的巡查,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非法採礦行為,及時將非法採礦行為報告縣、鄉(鎮)人民政府,並函告環保、林業、水利、供電、公安、運管、工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進行綜合執法;負責組織對非法採礦造成的礦產資源和土地資源破壞價值進行鑑定,並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實施司法打擊。
(四)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或參與地質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
(五)指導、督促本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職責
(一)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制定和實施;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嚴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強化機動車、駕駛人發牌、發證、安全技術檢驗、考核等源頭管理,嚴厲打擊套牌、假牌、無牌等涉牌車輛、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嚴把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關口;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綜合執法檢查和整治;配合各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推廣、套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督促大型客、貨運輸車輛套用行駛記錄儀、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車載監測監控系統、GPS等,加強動態監管;
(二)負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並指導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參與編制城鄉消防規劃,依法對有關建築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工程驗收;對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網咖等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進行監管;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檢查,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轄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劃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設定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誌,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上按規定安裝和噴塗安全警示標誌;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打擊無證運輸、買賣、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郵寄煙花爆竹行為;
(五)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對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並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依法打擊非法採礦的犯罪行為和查處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當發生非法盜採及事故時,及時對非法業主進行司法打擊,及時查封、凍結非法業主的固定資產和銀行帳戶。
第十八條 交通部門職責
(一)負責道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關工作。對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條件、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進行審查。負責汽車客運站(場)安全監督工作。引導和鼓勵企業使用GPS系統,推動運輸企業對運輸車輛的動態監控;
(二)負責所轄水路客、貨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所轄水路客、貨運輸船舶設施實施檢驗,監督管理內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負責渡口、碼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所轄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有關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所轄內河水域運輸企業作業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審核轉報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按照職責開展道路、水運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隱患,嚴厲打擊道路、水上交通非法、違法、違規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打擊假牌、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運輸非法產品等違法行為;
(六)嚴格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強化工程建設安全管理,負責所管轄公路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病險路段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九條 公路部門職責
負責國、省道公路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嚴格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國、省道路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完善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和標誌、標線、標牌及防滑等措施。
第二十條 農機部門職責
負責拖拉機、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拖拉機、農機駕駛人員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查處、取締假牌、無牌拖拉機和套牌低速貨車,配合有關部門嚴厲打擊低速貨車、拖拉機載人和運輸非法煤炭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等的安全監管;
(二)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核准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的違法行為,負責特種設備、儀器、儀表及安全附屬檔案的檢驗檢測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和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範圍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嚴格行政許可,加強證後監管;
(四)監督管理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危險源實施監控;
(六)負責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發證、監管工作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按照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企業登記中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前置審批要件依法進行審查,未取得有關部門審批或許可的,不予登記。將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作為整頓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配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違規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生產經營企業和經營網點;
(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加強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五)嚴把交通運輸企業、機動車經營的準入關,負責流通領域機動車質量技術的監督管理,檢查、清理機動車銷售市場,嚴禁銷售未列入《全國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貴州省農業機械安全認證目錄》、《貴州省變型拖拉機管理手冊》的機動車輛,配合公安、交通、農機部門打擊非法車輛和非法運輸;
(六)負責查處非法違法違規經營礦產品行為,依法查處或取締收購、銷售非法煤炭的儲煤場、轉煤場、洗煤場、煤焦廠等生產經營單位或場所。
(七)負責汽車租賃公司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導汽車租賃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制定和發布有關產業政策,支持工藝技術先進的建設項目;
(三)負責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作為審批、核准、備案、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四)督促或配合有關部門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編制同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
(二)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於及公共安全應急體系建設及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投入;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和風險抵押金的存儲、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人事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內容和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對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註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第二十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和簽訂勞動契約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
(二)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用工單位(含非參保單位和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
(三)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地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四)依法查處非法採煤(礦)、非法儲煤場、非法轉煤場、非法洗煤場、非法煤焦廠等非法生產經營場所的非法用工行為。
第二十七條 工會組織職責?
(一)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
(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監督對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殯葬設施、設備和場所的安全管理;?
(二)負責救助站、福利院、福利企業等福利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協助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救災及相關善後工作。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督促、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督促勞教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三)配合公安機關對安全生產領域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依法進行法律、法規教育或懲戒。
第三十條 政府法制部門職責
(一)負責審查、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
(二)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
(四)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
第三十一條 政府新聞部門職責
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發布工作,及時發布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第三十二條 統計部門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並定期公布。負責安全生產指標體系有關指標的統計工作,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三十三條 經濟貿易部門職責
(一)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負責將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作為辦理項目核准和備案手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三)負責鐵路監護道口的協調工作;
(四)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預防,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查處拼裝車、船和特種設備非法生產點及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非法經營點;
(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檢查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六)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所管轄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並與企業負責人收入掛鈎。
第三十四條 商務部門職責
指導商貿流通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內外資商貿企業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企業落實安全防範措施,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五條 建設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定完善建築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依法頒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負責建設系統安全宣傳工作,對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考核發證工作,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二)組織開展建築施工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專項整治,依法查處建設系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參與相關事故調查處理;
(三)負責風景名勝區、公園、民用燃氣、供水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規劃部門職責
在城鄉規劃管理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設計規範,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作為審批規劃和批准建設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城管部門職責
負責城市公共運輸安全管理,打擊城區非法營運;負責市政道路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污水和垃圾處理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農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管理,指導、監督農村基層組織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負責農藥、鼠藥經營標識、質量監管和使用環節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農產品加工業、瓜果菜預冷系統企業的項目建設和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畜牧部門職責
(一)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指導畜牧養殖等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安全生產事故防範工作;負責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安全監管工作;
(二)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對漁業水上交通、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人員;
(三)負責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檢驗、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以及漁業船舶登記工作及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第四十條 林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防範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指導、監督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負責所屬林場或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採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依法查處林區內非法盜採礦產資源中的砍伐、破壞林木及自然植被等違法行為,及時組織對破壞森林資源的價值進行鑑定,並將鑑定結論及時送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破壞價值匯總。
第四十一條 水利部門職責
(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河道(湖泊)堤防、水閘、渠道以及農村影響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塘壩進行安全監控,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統管理的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安全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查處非法盜採礦產資源破壞水資源、水保工程和引發水土流失違法行為,及時組織破壞價值鑑定,並將鑑定結論及時送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破壞價值匯總;
第四十二條 鄉鎮企業部門職責
負責鄉鎮企業、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及尾礦庫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實加強日常監管,督促指導企業認真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負責清理整治金屬與非金屬礦山非法違法違規生產行為。
第四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一)負責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監管危險廢棄物的處置和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的現場應急監管、應急監測和防護工作,制定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三)負責查處非法盜採礦產資源破壞、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及時組織對破壞、污染環境的價值鑑定,並將鑑定結論及時送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破壞價值匯總。
第四十四條 旅遊部門職責
(一)負責旅遊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旅遊行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二)督促、檢查旅遊業企業(包括旅行社、旅遊星級飯店、旅遊景區景點等)落實有關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做好有關旅遊設施、設備和景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組織開展旅遊安全專項整治,負責所主辦的各類大型群體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條 民族宗教部門職責?
(一)負責各類宗教活動場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督促各類宗教活動場所制定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指導、督促各類宗教活動場所做好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確保施工安全;
(三)指導、督促各類宗教活動組織對信教民眾進行安全宣傳教育,教育信教民眾不乘坐非客運車輛、不參與非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活動;?
(四)監督大型宗教集會活動主辦者申辦安全許可,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科技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究、開發、試驗、示範和推廣;
(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四)採取多種激勵措施,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使其逐步成為科技投入的重要部分。
(五)負責地震監測預報以及震情和災情速報工作;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生產安全事故;負責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工作,參與破壞性地震後的恢復重建工作。
第四十七條 教育部門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含各類院校、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各類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落實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行為;
(二)組織教育系統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事故預防、處置能力;
(三)負責教育設施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四)負責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和事故防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組織學生從事與教學無關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文化部門職責
(一)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網咖、歌舞廳以及音像市場等單位的安全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負責文藝演出單位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二)負責文化市場、文化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第四十九條 新聞出版部門職責
(一)組織制訂新聞出版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督促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主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圖書展銷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檔案部門職責
負責本行業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並落實安全目標責任制,做好檔案資料庫房的防火、防水等安全防治工作,確保人員和設施、設備檔案資料的安全。
第五十一條 廣播電視部門職責
(一)組織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
(二)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疇,並組織落實;
(三)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四)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條 體育部門職責
負責體育系統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設施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條 衛生部門職責
(一)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二)負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援;
(三)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工作;
(四)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對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審核、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並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食品消費環節、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品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食品消費環節、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建立健全食品藥品消費環節和藥品經營環節安全責任制,防範食品消費環節和藥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五條 人防部門職責
(一)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發布事故災情警報,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報網的建設規劃和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利用人防系統現有指揮平台、資源、設施和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第五十六條 氣象部門職責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及雨情等信息;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第五十七條 供電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電力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除事故隱患;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組織或參與電力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負責巡查、拆除非法採礦用電設施,依法查處為非法採礦提供電源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十八條 糧食部門職責
負責糧食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糧庫、糧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糧油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五十九條 供銷部門職責
負責供銷系統的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指導本系統內各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第六十條 菸草專賣部門職責
負責菸草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菸草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六十一條 通信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電信運營企業及電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六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無線電台(站)通信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軍事系統以外的無線電頻率和台站管理,查處有害無線電干擾行為,重點保障航空等通信頻率安全;
第六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執行禁寄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第六十四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建立“安保互動”機制;
(二)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積極開展公眾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商業保險業務;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個人做好理賠服務,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
第六十五條 鐵路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和相關行政處罰工作。
第六十六條 民航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民用航空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民用航空單位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情況,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消除事故隱患;負責民用機場安全運行、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航空運輸保障工作,承擔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的有關協調工作。
第六十七條 縣(市、區)有關部門與地區有關部門不對口單位職責的劃分,由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據實界定。

責任落實

第六十八條 行署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由行署主要負責人或委託分管負責人召集有關部門參加,分析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安排部署下步工作,會議就研究的問題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事項由行署督查室跟蹤督查。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鄉(鎮、辦事處)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委託分管負責人召集有關部門參加,分析本轄區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安排部署下步工作,會議就研究的問題作出決定,形成紀要,並報上一級安委會辦公室備案,會議確定的事項由同級督查機構跟蹤督查。地區各有關部門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分析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安全生產形勢,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措施,會議形成紀要,並報地區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六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安委會要切實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同級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檢查和綜合督促。
(一)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
(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對工作不力的進行通報,並由政府督查機構將其列入重點督查對象;
(三)下達安全生產指令和安全生產各項控制指標;
(四)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參加政府安委會組織的各項檢查、督查、宣傳等活動,每季度向同級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七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監督檢查中,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需共同開展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由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有關部門在安全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整改意見等做出書面記錄或下達執法文書,採用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詳實證據,並督促及時整改。對拒絕接受檢查、整改措施不力、整改效果不明顯的,依法處理。
第七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重大危險源資料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有效的防範和監控措施。
第七十二條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採取防範措施。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單位、設施和場所名單及其整改責任部門,由同級安委會明確。
第七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和規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有效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
嚴格執行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對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來的以及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下達《整改指令書》,並實行掛牌督辦,收到《整改指令書》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負責落實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未排除的,不得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建立事故隱患整改綜合執法制度。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根據事故隱患所在單位的具體情況由安監、建設、公安、質檢、環保、工商等涉及的部門及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執法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或其他舉報平台。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並按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七十五條 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體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應急辦、氣象、安監、交通、農業、國土資源、水利、廣電、信息產業、林業、建設、人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聯合的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並加強災害性天氣尤其是局部地區、極端氣候及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時準確發布各類災害預警信息。
第七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約談警示制度。發生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嚴重超過控制指標進度,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產問題的,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談話。
第七十七條 建立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分別向上級人民政府、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執行情況。
第七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納入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主要指標和提拔、使用幹部的重要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對其有關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考核。
嚴格執行《中共畢節地委畢節地區行署關於安全生產工作實施“一票否決”制的暫行規定》,凡被“一票否決”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評獎資格,取消有關責任人本年度晉升職務資格。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凡涉及表彰獎勵的,應事先徵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附則

第八十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所稱“一崗雙責”, 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除履行職能範圍的工作職責外,必須同時履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化的,由新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新設定的職能部門必須按照“管人管事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監管職責,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由地區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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