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2014年7月11日,錦州市人民政府以錦政發〔2014〕32號印發《錦州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該《規定》分總則、各級人民政府工作職責、政府有關部門工作職責、領導幹部職責、責任落實和追究、附則6章30條,由錦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錦州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 文號:錦政發〔2014〕32號
  • 單位:錦州市人民政府
  • 時間:2014年7月1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工作職責,領導幹部職責,責任落實,附則,

檔案發布

錦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錦州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
錦政發〔2014〕3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錦州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錦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錦州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遼寧省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遼政發〔2013〕37號)精神,健全完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行業監管與綜合監管相結合,以行業監管為主”,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一崗雙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的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還要對分管業務以外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管、協調指導的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行政執法水平。

工作職責

人民政府主要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包含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等制度的安全生產制度保障體系。
(五)建立並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保證對公共安全設施、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監管執法裝備、事故隱患治理、應急救援裝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獎勵等的資金投入,實施有利於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確保全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的落實。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七)積極推進和完善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管網路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特別是基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和執法體系,配備足夠的監管力量,完善安全監督管理手段,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能,滿足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八)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九)組織打擊生產、經營、建設等領域的各種非法違法行為,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
(十)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覆,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一)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安全生產委員會主要職責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是本級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擬制安全生產重大事項政策和措施。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四)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
(五)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六)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為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規定、措施和建議。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工作。
(四)擬制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標準),負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五)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六)承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繫工作。
(七)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民政府履行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按以下原則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業所屬企業的隱患排查及隱患整治工作,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步計畫、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總結、同步考核。同時,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
(三)負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嚴格履行行政審批,同時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審核。對於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未履行安全生產相關程式和手續的,不予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四)負有各項社會管理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嚴格履行本部門的工作職責,規範生產、經營、建設秩序。負有人、財、裝備和信息、科技管理職能的部門要為承擔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能的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在職責範圍內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
(六)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督促所屬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加大安全資金投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提高各類人員的安全技術素質,確保全全生產。
市政府具體職責
第十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駐錦有關中省直部門具體職責:
市安監局
1.負責起草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監管系統行政執法工作。
2.承擔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等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承擔職責範圍內全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全市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黃金、石油、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預評價報告、“三同時”審查和監督檢查。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負責匯總、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
6.按市政府授權,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市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8.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負責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
9.組織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除外)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10.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11.承擔全市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民用機場淨空安全保護工作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
12.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13.負責輸油氣管道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查、輸油氣管道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理工作。
14.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市監察局
1.參加市政府組織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參加市政府組織的市級許可權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職責。
3.會同、配合市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督促落實對事故責任人員做出的責任追究決定和意見。
市發改委
1.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安排市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基礎設施、執法能力、支撐條件、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隱患治理所需市級預算內投資,並對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執行市級許可權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並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通報受理、核准、備案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信息,對所受理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提交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市安監局審核同意的,不予審批、核准、備案;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3.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協調處理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4.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行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工作。
 
市經信委

1.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工業、通信業的發展規劃、計畫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鼓勵和支持工業技術先進、危害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後、安全風險高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對不符合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病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及時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定期公布,限期強制性淘汰。
2.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工藝技術和設備的推廣套用。
3.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執行市許可權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建設項目核准、備案等信息與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共享制度。對所受理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項目,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予審批、核准、備案;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4.負責會同民航管理機構劃定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負責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定、使用民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台(站)以及產生電磁干擾的其他設施設備、儀器、裝置的審批工作;負責查處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嚴重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5.負責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及流通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軍工和民爆器材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軍工、民爆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軍工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6.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工作;督促中小企業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7.將安全生產納入全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積極引導中小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8.監督指導電力行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督促電力行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協調電力運營中有關安全生產重大問題;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發電、供電建設項目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9.負責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市教育局

1.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學校(含幼稚園)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
2.負責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內容,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3.指導各類學校加強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4.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導教育部門推動建立校車使用許可制度的工作機制,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的督導檢查。
5.負責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依法參與教育系統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科技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全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工作,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
2.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3.負責安全生產科技宣傳工作。
4.負責直屬科研院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

1.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擬訂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組織指導公安機關開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險路段的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整治;指導公安機關參與制定城市交通及其安全設施規劃,指揮和疏導城市道路交通,指導大型活動的交通安全保衛工作,實施公路交通應急管理;指導公安機關對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審批工作,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導監督機動車(不含拖拉機)登記、安全檢驗和駕駛人考試發證工作;擬訂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2.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指導監督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負責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負責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維護校車行駛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處校車違法行為。
3.負責全市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對有關建設工程依法實施消防審批、驗收及備案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實施檢查;組織指導全市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4.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運輸、燃放(銷毀)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5.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6.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7.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公安消防部隊、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做好火災撲救工作,並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8.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負責出據屍檢報告,參與現場勘查,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等,依法對涉嫌安全生產領域刑事犯罪人員進行立案偵查,蒐集證據,形成案卷,移送檢察機關。
9.負責火災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市司法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
2.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3.負責全市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司法行政戒毒場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4.負責組織協調司法行政戒毒場所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司法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赴理。
 
市財政局

1.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負責落實市政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推進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建設,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資金保障,推動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有序開展。
2.研究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經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監督市級財政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指導各級財政部門落實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投入。
市人社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2.指導規範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完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章制度和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衛生、防止職業病危害等事項的專項集體契約。負責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指導監督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適時調整高溫津貼等有害工作崗位津貼標準。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關於工作時間、工資津貼等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4.監督管理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以及職工工傷保險的實施。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工傷預防費用。
5.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負責辦理“註冊安全工程師”合格證的發放工作。
6.指導監督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將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制定、落實事故防範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國土局

1.負責查處無證勘查、無證採礦、超層越界開採、以探代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秩序;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對依法被吊銷採礦許可證、資源枯竭和政府決定關閉礦山的關閉工作,並實施指導監督。
3.負責執行礦山新建、改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規定,對礦山安全預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頒發採礦許可證。
4.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採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治理恢復。
5.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對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指導應急處置。
6.負責指導縣(市)區國土部門,按照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管理有關規定,加強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用地管理,滿足機場淨空區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市環保局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和標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核事故應急處理;承擔全市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尾礦庫關閉工作進行指導。
3.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尾礦庫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工作。
4.負責查處在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及邊界接壤區域露天焚燒秸稈、垃圾、落葉等物質所產生的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行為;負責審批民用機揚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並徵求民航管理機構的意見。
5.負責全市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市建委

1.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包括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2.在組織大型公共設施和垃圾處理等建委負責審批的工程項目建設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規定。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3.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鐵路、交通、水利、人防、電力、礦山、港航、軍工等行業領域內專業建設工程除外,下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工作,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4.負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管理,以及建築施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5.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市政行業(含環衛、城市道路、橋樑、路燈、排水、園林綠化、公園、北普陀山景區等)和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市政公用設施的應急管理工作。
7.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8.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建設施工、監理、製品企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工程招投標、工程造價、檢驗檢測、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依法落實建設工程相應安全生產職責。
市交通局

1.負責公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市客運、道路客貨運輸、汽車客貨運輸站(場)經營、車輛維修、車輛技術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及駕駛員培訓的行業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公路運輸行業領域非法違法行為。
2.負責全市普通公路、道路運輸、地方鐵路運輸、城鄉公共運輸運輸及其所屬基礎設施建設和養護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指導監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許可和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資格考核認定。
4.負責公路交通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公路工程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管,依法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
5.負責全市地方鐵路和城鄉公共運輸運營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出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全市交通戰備和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7.負責全市道路營運車輛行車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8.負責城市公車、道路客運班車、重型卡車、計程車等交通工具LNG(液化天然氣)推廣使用工作。
市公用局

1.負責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龍棲灣新區除外)燃氣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各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落實所屬區域內的燃氣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城區違法違規經營燃氣行為。
2.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劃定燃氣設施保護範圍,防止建(構)築物占壓或損害城鎮燃氣設施;監督、指導各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對城鎮燃氣設施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
3.負責城市供水、供熱、燃氣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管;按職責分工,負責供水、燃氣、供熱、污水處理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相應公用設施的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4.負責城市供水、供熱、燃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審核。
5.負責城區汽車加氣站(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的安全監管;按規定職能,對城市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的安全審查及未經審批用氣行為的查處。
市農機局

1.負責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機的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工怍。指導監督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安全檢驗、事故處理以及駕駛操作人員培訓、考核發證的管理工作。
2.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統計、報告、分析,依法參與農業機械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市水利局

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範工作。
2.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3.負責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工作,加強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法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氣管道等設施安全的行為。
4.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防汛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方案,對山洪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報。
5.負責水利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依法參與水利建設工程項目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林業局

1.負責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監管職責範圍內有林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的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
2.負責所屬林場及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採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負責全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開展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森林火災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以及森林火災的救援滅火工作。
4.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5.負責指導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及邊界接壤區域的植樹造林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的植樹發展規劃和重點綠化工程規劃的編制工作。
市海洋與漁業局

1.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依法對漁業船舶作業和漁港水域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非法和違法違規行為。
2.負責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檢驗、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以及漁業船舶的登記、簽證、進出港審批登記工作、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及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3.負責漁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漁港水域內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和漁業船舶明火作業以及危險貨物裝載作業情況,保障漁港航道暢通及港內船舶和人員的安全。
4.指導海洋防災減災工作,負責海洋災害的預警預報,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海上漁業搶險救助工作。負責漁業船舶事故的報告,依法組織或參加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
市服務業委

1.負責指導全市商貿流通、餐飲、住宿、美發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攝影、家政服務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商貿流通、服務業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2.負責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的網點布局規劃和行政許可工作,依法組織查處成品油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監督檢查規劃中的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網點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外經局

1.指導對外貿易出口加工企業遵守有關公約、條約,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確保企業的勞動條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有關條款要求。
2.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和駐外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市文廣新局

1.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劇院(排練廳)等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管理。
2.督促指導歌舞娛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藝、營業性演出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的監督執法活動。
3.負責新聞出版領域出版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負責全市印刷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5.承擔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及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6.指導、監管本行業重大工程和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落實“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7.組織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市衛生局

1.負責職業病診斷、治療與鑑定、化學品毒性鑑定管理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
2.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工作,提出預防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組織擬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審批,並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3.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用危險品、高風險藥品、放射設備、醫療廢棄物、壓力容器、特種設備、要害部門及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市國資委

1.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督促所監管企業抓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政策規定。
2.組織或參與開展對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的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督促所監管企業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實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日常應急演練。
3.監督檢查和指導所監管企業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參與所監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決定。
市工商局

1.依法對企業登記註冊中涉及安全生產有關審批前置要件的,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相應的企業營業執照。
2.對各級人民政府依法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吊銷營業執照。
3.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須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准檔案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已經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無照經營行為。
4.指導監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市質監局

1.承擔全市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職責。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太空飛行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的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監察除外,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監督管理除外)。
2.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和進出口。
3.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組織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4.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質考核管理。
5.負責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工業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6.負責組織和協調全市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工作,承擔市打假辦的日常工作,負責查處標準化、計量、質量違法行為。
7.負責全市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全市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控;組織實施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8.負責車用氣瓶安(改)裝、充裝許可資質的審批以及車用氣瓶使用環節的監察檢驗管理工作。
市體育局

1.負責對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承建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指導監督高危險體育行業運動項目、體育運動船艇等安全管理工作。牽頭組織大型體育賽事和活動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3.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系統內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4.負責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及邊界接壤區域航空模型等升空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會同機場管理部門確定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航空模型飛行限制高度和區域,並向社會公布。
5.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業新建、改建、擴建體育場館項目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市法制辦

1.負責組織起草、審查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以及有關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2.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在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問題和爭議。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違法行政案件。
3.承辦政府受理的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工作。
4.負責有關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
市旅遊局
1.負責全市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和檢查各類旅遊行業企業的安全管理,負責旅遊行業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擬訂各類旅遊景區景點、度假區及旅遊住宿、旅行社、車船的旅遊設施和服務安全標準,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4.負責全市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旅遊行業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人防辦

1.負責指導監督全市人防工程(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開發利用及經營管理中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3.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市畜牧獸醫局

1.負責畜牧草業管理和草地資源保護、建設和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監管。
3.指導監督全市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與撲滅工作,負責全市獸醫實驗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氣象局

1.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2.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3.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行政許可工作,會同機場管理機構確定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的限制高度和區域,並向社會公布;組織施放氣球的安全檢查。
4.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與民航管理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就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氣象探測等活動進行信息通報。
錦州海事局

1.負責錦州市沿海水域和港口,以及沿海行政區域內通航水域(漁業專用的碼頭、水域、漁船專用錨地和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工作除外)水上交通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錦州市沿海水域、港口以及沿海行政區域內(以漁業為主的漁港水域除外)除漁業、體育運動船艇、鄉鎮運輸船舶外其他合法營運船舶(設施),及經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准從事客貨運輸漁船的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非法和違法違規營運船舶。
3.按照授權,負責船舶檢驗機構、引航機構、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和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國際公約的指導與管理工作。
4.按照授權,負責船員、引航員、磁羅經校正人員和海上設施工作人員適任資格的註冊、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船員服務簿和海員出入境證件的發放及管理,船員專業與特殊培訓管理及考試發證工作。
5.負責轄區內處理許可權內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轄區船舶防台、水上搜尋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承擔全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和搜救應急值班工作。
6.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船旗國”、“港口國”和“沿岸國”監督安全檢查、船舶安全檢查、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查驗、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簽證、強制引航監督、船舶保全和防抗海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靠泊安全監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等工作。
7.管理、指導或具體負責轄區內“沿岸國”監督、海區(或水域)巡邏、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核及監督管理、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港區岸線使用審核、航行警(通)告發布等工作。
8.按照授權,負責監督管理或指導規定區域內的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工作。
市食藥監局

1.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重大活動期間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日常監管信息收集、管理、公布;依法查處餐飲服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負責監督實施有關保健食品、化妝品的衛生標準和技術管理規範;對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實施監督並查處違法行為;負責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安全風險監測、日常監管信息收集、管理、公布。
3.負責指導藥品零售企業、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
4.依法監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興奮劑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特殊管理藥品。
5.負責餐飲服務和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風險評估及問題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餐飲服務、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民政局

1.組織、協調全市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救災工作;組織檢查、上報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其使用;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指導災區生產自救。
2.負責全市養老院、孤兒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福利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負責指導殯葬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節日、祭奠活動有關公共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5.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指導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市港口局

1.負責制定轄區內港口布局規劃及港口總體規劃,編制並組織實施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港口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審核、審批和港口岸線審核工作。
2.對從事港口經營業務企業資質的審核、審批和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3.負責港口危險貨物經營資質的審批管理;制定港口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對港口企業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實施監督管理。
4.負責港口物流倉儲業經營資質管理;對港口物流倉儲市場經營秩序進行監督和檢查。
5.負責轄區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業的經營資質管理;負責水路運政稽查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負責對本轄區水上運輸船舶、海上設施、船舶維修業及船用產品設備依法進行檢驗。
6.負責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非生產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和監督工作。
7.負責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港口引航的行政管理工作。
錦州民航建設管理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航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2.在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和空域使用的安全運營及消防、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行業監督檢查。
3.負責本行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建設單位嚴格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4.負責對錦州地區民用航空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承擔錦州地區國防動員和重大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的有關協調和安全工作。
市糧食局

1.指導全市糧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糧庫、糧食加工企業及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糧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指導全市糧食企業加強糧食安全保管,負責倉儲設施和儲糧規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糧食儲存安全。
3.負責監督檢查指導所屬企業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規定和要求。
4.負責全市糧食供應應急預案的擬訂、演練,並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強儲糧化學藥劑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
5.組織實施儲備糧的庫存、質量及安全的各項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市農委

1.依法負責全市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藥使用環節的安全工作。
2.指導監督農村沼氣建設與使用的安全生產工作。
市供銷社

1.履行全市供銷系統的安全管理職責,指導、監督全市供銷合作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本系統經營的危險化學品、農藥、民爆器材和煙花爆竹及各類物資運輸、儲存、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全市農副產品、易爆物品、廢舊物資經營環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屬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
3.組織本系統的安全大檢查,督促、指導供銷合作企業排查事故隱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工作。
市地震局

1.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監督管理建築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2.制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建和培訓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
3.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
市規劃局

1.負責指導將民用機場保護區域內建設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限制要求納入城鄉規劃,加強對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規劃的監督管理。
2.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落實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市郵政管理局

1.負責行政區域內郵政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郵政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郵政行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保障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市民委

1.負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建築物的審批。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抵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協調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
3.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
市綜合執法局

負責督促、檢查下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涉及城市規劃、市政工程設施、市容環境、園林綠地、春節期間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設定、商鋪店面裝修和牌匾(廣告)設定、街路兩側違法違章建設、搭設彩虹門、懸掛氣球等事項的安全管理。
市光伏局

1.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光伏產業發展規劃及產業發展指導性意見並組織實施。
2.負責本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光伏產業發展規劃落實工作。
3.督促本行業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光伏產業企業的日常監管和事故防範工作。
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光伏產業工程項目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5.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依法參與光伏產業企業建設工程項目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有下屬企事業單位的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其下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糾正各種違章行為,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發生,並對其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和獎懲。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與市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本地實際做出界定。

領導幹部職責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對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領導責任。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推進安全發展戰略。
(三)支持、監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通過定期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等形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五)定期主持召開或委託分管負責人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總結部署安全生產階段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獎懲兌現。
(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足額安排安全生產經費預算,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八)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配強監管工作人員,保障相關工作條件。
(九)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批覆意見。
…………。

責任落實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加強考核指標體系建設,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考核控制指標,並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主要負責人,是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錦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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