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政文〔2009〕3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 機構:福建省人民政府
  • 出台日期: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 檔案:閩政文〔2009〕33號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政文〔2009〕3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並落實“一崗雙責”。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
(五)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俗稱“三合一”)場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執法體系;
(八)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
(九)負責或授權、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作出批覆,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十一)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並進行預警通報;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三章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劃分:
(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有關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對本行業、本領域涉及安全生產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並定期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
(六)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後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七)負責督促職責範圍內項目建設施工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主辦的群體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具體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綜合監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定期通報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三)依法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經同級政府授權或委託,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重大危險源資料庫信息系統,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實施有關安全生產許可事項,核發非煤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七)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九)承擔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部門職責:
(一)負責依法審查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二)負責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檔案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
第十二條 政府新聞部門職責:
(一)負責組織指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發布工作,及時發布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情況,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二)負責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疇,督促指導有關新聞單位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第十三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一)負責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畫,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負責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採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實施產業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
(三)負責把新建項目安全生產作為審批、核准、備案的前置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四)負責做好尾礦庫建設項目(新建)的核准(或備案)工作,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項目核准(或備案)建設的尾礦庫;
(五)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經濟貿易部門職責:
(一)依法實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對投資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並作為辦理項目核准和備案手續的前置條件;
(三)負責做好尾礦庫建設項目(技改)的核准(或備案)工作,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項目核准(或備案)建設的尾礦庫;
(四)承擔職責範圍內有關行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拼裝車、船和特種設備非法生產點及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非法經營點;
(五)組織協調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與調運;
(六)組織行業協會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與諮詢,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學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的行為;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三)負責指導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院校、直屬單位和教育設施、校舍的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
(四)督促指導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院校加強生物、化學試驗等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指導安全生產重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
(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四)負責檢查直屬科研院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配合主管部門指導、督促其他科研院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民族宗教部門職責:
(一)負責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制定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二)負責督促落實大型宗教活動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職責: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的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相關事項的監督檢查;
(二)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大型民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民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負責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五)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負責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擬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並提請當地政府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城市消防規劃;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負責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依法對有關建設工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對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網咖等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八)承擔由各級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三合一”場所治理工作日常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
(九)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十)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十一)負責頒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許可證,設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和設定、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誌,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塗安全警示標誌;
(十二)負責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監管,監督檢查大型客、貨運輸車輛行駛記錄儀或GPS定位系統安裝使用;
(十三)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十四)組織事故多發路段的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報本級政府並配合開展隱患整治;
(十五)負責全省機動車輛登記,加強駕駛員的管理和監督,承擔省道路交通事故預防辦的相關職責。
第十九條 監察部門職責:
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重大部署落實情況實施效能監察;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殯葬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打擊違法興建殯葬設施;
(二)負責救助站、福利院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福利企業及假肢科研和生產企業落實安全工作;
(三)負責農村救災工作;協助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善後工作。
第二十一條 司法行政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監督監獄、勞教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和事故隱患排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職責:
(一)負責編制同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費用;
(二)會同相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費用的提取和規範使用;
(三)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政府公共安全體系建設。
第二十三條 人事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培訓學習計畫,並指導實施;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工作,對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註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第二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和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的勞動契約;
(二)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賠償;
(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做好女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四)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一)負責尾礦庫建設用地審批,把尾礦庫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批准檔案作為前置條件。依法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依法提請政府取締、關閉無證開採、以采代探、越界開採等非法占地建庫、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規範礦山開採秩序;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注(吊)銷採礦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建設部門職責:
(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頒發建築業企業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以及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建設系統安全宣傳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依法查處建設系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二)負責城市道路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城市公共運輸企業、風景名勝區、公園、燃氣、供水、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交通部門職責:
(一)負責有關的道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審查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條件、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督促客運車輛按照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或GPS定位系統,負責客運、貨運站(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所轄水路客、貨運輸(除國家海事部門職責範圍外)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內河通航水域(除國家海事部門管轄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指導、檢查、監督內河水域渡口渡船安全生產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除國家海事部門職責範圍外)工作。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五)負責有關的危險物品道路運輸、省轄內河水域運輸和港口作業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營業性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證,審核轉報港口危險化學品現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及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按照職責開展道路、水運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信息產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信息產業行業安全生產的指導,負責無線電台(站)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航空、水上交通通訊頻率的安全;
(三)負責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支持。
第二十九條 水利部門職責:
(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河道(湖泊)堤防、水閘、渠道等水利設施進行安全監控,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範工作;
(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河道采砂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采砂行為;
(四)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統管理的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農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做好農業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負責農藥產品經營標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二)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責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三)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航空器、農產品生產初加工機械等農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農機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門職責: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貿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十二條 文化部門職責:
(一)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網咖、歌舞廳以及音像市場等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監督檢查文藝演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第三十三條 衛生部門職責:
(一)負責職業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職業病發生情況,特別是職業中毒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提出預防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
(三)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四)負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第三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督促所監管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之中,與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薪金掛鈎;
(三)參與或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林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防範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指導、監督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監管職責範圍內有林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
(二)負責所屬國有林場或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採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職責:
(一)負責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檢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建立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加強尾礦庫環境安全隱患的檢查和監督,督促檢查企業對棄庫、閉庫環境安全責任的落實;
(三)負責選礦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環境安全的違法選礦行為;
(四)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部門職責:
(一)組織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
(二)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三)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條 體育部門職責:
(一)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承擔體育航空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好公共體育場所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 統計部門職責:
負責將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並定期公布。負責提供安全生產指標體系中所需要的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四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對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
(三)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一條 新聞出版部門職責:
組織擬訂新聞出版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督促本行業從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日常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二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職責:
(一)負責海洋與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對漁業生產、作業安全和漁業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章人員;
(二)負責海上采砂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海上違法采砂行為;
(三)負責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檢驗、漁業船舶用產品檢驗以及漁業船舶登記工作、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及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四)負責漁民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督促完善漁船通訊設施,組織指導漁業船舶開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漁船搜救工作;
(五)負責漁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漁港內裝卸危險貨物和漁業船舶明火作業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生產、使用、檢測檢驗和進出口的安全監察監管工作;
(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和安全技術檢測檢驗人員資質審查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相關作業人員資質資格認定;
(三)負責組織打擊、取締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活動中的質量違法行為以及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
(四)負責氣瓶、罐車充裝單位資格許可,監督管理氣瓶、罐車充裝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治。
第四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藥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十五條 旅遊部門職責:
(一)負責旅遊業企業(包括旅行社、旅遊星級飯店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指導督促各地做好旅遊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糧食部門職責:
負責糧食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糧庫、糧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糧油系統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七條 人民防空部門職責:
(一)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及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利用人防系統現有指揮平台、資源、設施和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第四十八條 國家海事部門(福建)職責:
(一)統一負責福建海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承擔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工作,查處水上交通違法案件;
(二)負責外國籍船舶進出口岸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管;
(三)負責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船員、引航員等有關人員適任資格考試、評估、發證等管理工作;審核和監督管理相關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系;負責海員證件管理工作;
(四)負責指導、檢查、監督海域水上渡口渡船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十九條 氣象部門職責:
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第五十條 地震部門職責:
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第五十一條 通信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電信運營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電信運營企業及電信運營設施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組織電信運營業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職責:
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執行與安全有關的禁寄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各項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三條 菸草專賣部門職責:
負責菸草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五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職責:
(一)負責煤礦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依法頒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依法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負責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四)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六)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察工作。
第五十五條 鐵路安全監管部門(含地方鐵路)職責:
(一)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和相關行政處罰工作;
(二)負責鐵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十六條 民航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民用航空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二)按授權配合做好民用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飛行訓練機構和維修單位合格審定、民用航空器適航審定、民用航空飛行專業人員資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管理工作;
(三)按授權對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設計、製造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安全運行、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民航企事業單位及其設施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航空運輸保障工作,承擔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的有關協調工作。
第五十七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
(二)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積極開展安全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商業保險業務;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賠付。
第五十八條 電力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二)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防範事故發生;
(三)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
(四)負責以發電為主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條 設區市、縣(市、區)有關部門與省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由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根據各地實際作出界定。
第四章 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目標責任,並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確保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目標。
第六十一條 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每季度向上級政府和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主要負責人每年應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政府安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履職報告進行點評並通報。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資料庫,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根據重大危險源資料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採取有效的防範和監控措施。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實施掛牌督辦,有關部門應當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並由同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查處。
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送同級政府安辦,各級政府安辦要逐級報至省政府安辦備案。政府安辦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每季度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控制目標進度、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預警通報,通報抄送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委託政府安辦對有關部門或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六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或其他舉報平台,並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並按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六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預報預警預防體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氣象、應急辦、安監、交通、海事、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水利、廣電、信息產業、煤炭、林業、建設、人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政企聯合的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並加強災害性天氣尤其是局部地區、極端氣候及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時準確發布各類災害預警信息。
第六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互相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並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執法的,應當組織聯合執法,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六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年終考核,並予以通報。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幹部的重要標準。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安全生產評先評優“一票否決”。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一年內發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事故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於10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發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一年內發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於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以上事故)發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向設區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系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是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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