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證

畢業證

畢業證是學生通過系統的學習,修完學校所安排的全部課程並成績合格,達到畢業條件,由辦學單位頒發的用於證明學習經歷的書面憑證。

是學生在學制規定的年限內通過學習,修完教學計畫所安排的全部課程並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由辦學單位頒發的用於證明學習經歷的書面憑證。

畢業證書基本記載項一般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畢業時間、學制、畢業專業、發證時間、證書編號、學校公章、學校鋼印、校長名章等。

基本介紹

主要分類,證書查詢,相關規定,百年前畢業證,

主要分類

按教育形式劃分
畢業證
非學歷畢業證書是相對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而言的.非學歷畢業證書不能當學歷證明,但仍可以作除學歷以外的其他證明之用.如中專或大專的非學歷畢業證書,證明你具有中專畢業或大專畢業的同一級別的學歷,具有大體相同的文化和知識水平,能勝任一般中專和大專畢業生所從事的工作等等.
如計算機等級證明(證明計算機技能用),外語四級或六級證書(證明外語水平用)等等,這些屬於技能證書。
一般指國民教育系列畢業證書,是指通過電子註冊學籍,國家承認的學歷,是現有教育的主體。
國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學歷畢業證主要分下面5類: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分為脫產,業餘,函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路教育;電大遠程教育;
按教育階梯劃分
等級
層次
類別途徑
初等教育
學齡前教育
普通初等教育
國小
普通初等教育(國家義務教育)
中等教育
國中
普通初級中等教育(國家義務教育)
高中、中職、中專、中技。
普通高級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
高職、高專。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路教育、電大遠程教育。
本科、專科起點本科、第二學士學位。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路教育、電大遠程教育。
碩士研究生
普通高等教育
博士研究生
普通高等教育

證書查詢

教育部從2001年起試行(少數地區如北京、上海、重慶等)對高等教育學歷進行電子註冊,並於2014年9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正式施行。
畢業證書畢業證書
對於1991年——2000年間頒發的高等學歷畢業證書,可以在當地教育廳進行學歷認證後上網電子註冊備案。

相關規定

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全國自學考試考籍管理試行辦法》,畢業證書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畫規定,全部課程(包括實踐環節、畢業綜合考核、畢業論文答辯)考試及格的應考者,持本人准考證和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的合格證書,到所在地、市自學考試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考試機關”)申辦理畢業手續。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的應考者,須持本省考試管理中心開具的收到考籍檔案證明信。申辦本科畢業手續的應考者,還須持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原件,並一同在複印件上籤名,蓋上地、市考試機關公章,以便辦理本科畢業手續時使用。符合免考課程條件的應考者,在申辦畢業手續時,還須向地、市考試機關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相應的成績證明材料及其複印件,經地、市考試機關經辦人審驗後,在複印件上籤名,並加蓋地、市考試機關公章,以便省上審查畢業手續中使用。
第二條應考者申辦畢業手續的時間,為每年上半年六月中旬,下半年十二月中旬(指長線考試各專業)。省考試管理中心在七月或元月上旬只對地、市考試機關報送的畢業生材料進行複查,審定辦理畢業證書。一般不直接為應考者辦理畢業證書。
第三條各地、市考試機關對申請辦理畢業手續的應考者准考證和全部課程合格證,依據專業考試計畫進行核對,經核對無誤後登記造冊,發給《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一份。
第四條填寫《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
1.《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由應考者本人用毛筆或藍、墨色鋼筆逐項認真填寫,字跡須工整清晰,無需填寫的項目劃“/”,“籍貫”須填到省(市)、縣級。“學歷規格”欄要寫清楚,不得漏填或錯寫;“專業”欄須寫專業全稱,不得簡寫;若換過准考證者,必須填寫曾用報考號。
2.“自我簽定”欄必須由本人總結自己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基本態度;參加自考以來如何處理工作與學習之間的關係及學習中的體會;在歷次考試中,是否遵守考試規則等。
3.《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中的“思想品德簽定”欄在職人員須由本人所在單位填寫並加蓋公章;農村戶口和待業人員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或社會助學單位填寫並加蓋公章。
4.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填寫完畢後,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交所在地、市考試機關。同時交半身免冠同一底版的兩寸照片兩張。
第五條各地、市考試機關對申辦畢業證書應考者的有關材料須進行認真審查:
1.《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是否按要求填寫;申辦畢業證書的照片與報名卡上的照片是否同一人;工作單位與政審單位是否一致。
2.根據專業考試計畫檢查應考者的准考證、全部課程合格證(包括實踐環節、畢業綜合考核、論文答辯)等是否齊全,申請免考課程是否符合免考條件,有無證明材料。
3.依據應考者的准考證號(報考號)提取其考籍檔案,審查各門課程試卷是否齊全,成績是否及格,分數有無非正常塗改,《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與考試試卷筆跡是否一致。同時將准考證,全部課程合格證(包括實踐環節、畢業綜合考核、論文答辯)、免考證明材料、畢業證書複印件歸入應考者的考籍檔案。
第六條各地、市考試機關整理填寫畢業生材料程式:
1.按專業根據《畢業生花名冊》上的課程順序及考籍檔案里的試捲成績,填寫《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中的考試成績。根據專業考試計畫的規定,填寫各門課程的學分,並如實填寫考寫在考試期間的紀律情況。
2.用黑色鋼筆分專業填寫《畢業生花名冊》,字跡要清楚,成績欄不得塗改,填表人要簽名。
3.認真填寫《自學考試畢業生審查表》,在“考籍檔案及畢業材料審查情況”欄內如實記載考籍檔案的檢查情況,對於免考者,要註明是否符合條件。本科畢業生,要註明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原件是否審驗,審驗人要簽名。“審查結論”欄要結論明確,不能漏寫,審查人要簽名,並加蓋地、市考試機關公章。
4.用黑色毛筆或鋼筆填寫畢業證書,字跡要工整,專業名稱要寫全稱,不得簡寫。畢業時間上半年填寫六月,下半年填寫十二月。
第七條各地、市考試機關在審查畢業生材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者,不予辦理畢業手續。
1.思想品德簽定不合格,或觸犯國家刑律,被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或被勞動教養尚未滿者;
2.在考籍檔案中,試卷筆跡明顯不一致,或成績有誤者;
3.考試期間違紀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第八條各地、市考試機關在審查畢業材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遲畢業時間或暫緩辦理畢業手續。
1.考試期間違紀兩次者,推遲辦理畢業手續一年,畢業時間亦相應推遲一年;
2.考籍檔案中缺1998年以後的及格課程試卷者,暫緩辦理畢業證書,由各地、市考試機關繼續核查落實缺卷課程的考試成績。
第九條各地、市考試機關將畢業生的考籍檔案、《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畢業生審查表》、畢業證書、《畢業生花名冊》審核檢查無誤後,按時送交省考試管理中心考籍處複審。
第十條省考試管理中心對各地、市考試機關報送的畢業生材料逐個進行複查,重點複查每份考籍檔案中全部試卷筆跡是否一致;成績是否合格;成績與《畢業生花名冊》、《畢業生登記和簽名表》是否一致;畢業證書書寫是否工整、規範,姓名是否準確;審查表是否填寫清楚,結論是否確切,有無審查人簽名。
1942屆畢業證1942屆畢業證
第十一條經省考試管理中心複審合格者,須在應考者的《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的“省考委會審批意見”欄填寫“準予畢業”字樣。為了工作方便,在“主考學校審核意見”欄填寫“同意畢業”字樣。畢業時間填寫當次辦證時間(上半年六月、下半年十二月),同時按專業在《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畢業證書、《畢業生花名冊》上統一編號後,在畢業證書及《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上加蓋陝西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鋼印和公章。
第十二條省考試管理中心將審查符合畢業條件的應考者畢業證書及《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按專業送往主考學校副署,同時將《畢業生花名冊》分專業整理,並複印一式三份,一份退地、市考試機關,一份送主考學校,一份歸省考試管理中心考籍檔案室。
第十三條各地、市考試機關到省考試管理中心領回當次審辦的畢業證書及《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並代省考試管理中心向應考者頒分畢業證書及考籍檔案《畢業生登記和簽定表》,領回不予畢業的應考者考籍檔案材料,結清手續。
第十四條應考者因故未按規定時間申請辦理畢業手續者,可在下一次規定時間內申請辦理。
第十五條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高校學生司關於高等學校處理遺失畢業證書的辦法》(〔88〕教學司字057號)規定:“高等學校畢業生遺失畢業證書後,在學校要求報刊上進行登報聲明之後,由本人向原畢業學校申請,學校查有實據者可以開具‘畢業證明書’,不能補發畢業證書。高等學校所開具的‘畢業證明書’,應由學校印製,內容與畢業證書基本相同,貼本人免冠相片,蓋學校印章並編號。”另外,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號)第三十九條規定:“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中專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參照本細則辦理。

百年前畢業證

2016年5月,華中農業大學校史館入藏清代宣統二年湖北高等農業學堂呂維謙畢業文憑。該畢業證高56厘米,寬43厘米,周邊以8條龍作裝飾,四角印製畢業文憑。該文憑左側記載各科成績、家庭情況等信息,右側為光緒33年(1907年)由內閣公布的慈禧太后懿旨。
清代宣統二年湖北高等農業學堂畢業文證清代宣統二年湖北高等農業學堂畢業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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