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畢業證

自考畢業證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既是一種國家學歷考試制度,又是一種教育形式。作為國家學歷考試制度,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用考試的手段對應考者的知識水平和能力水平進行嚴格的檢驗和測量。考試結果和學歷文憑國家予以承認。 作為一種教育形式,它由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三者緊密結合而成。通過國家考試,個人自學、社會助學的成果得到檢驗和認定,並獲國家承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 外文名: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 diploma
  • 簡稱:自考畢業證
  • 教育形式:高等教育專、本科學歷教育
  • 領導機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
  • 考試類型:全國統一命題考試
  • 考試級別:國家考試
  • 考籍管理:國家考試省級招生考試部門
考試介紹,學歷水平,考試機構,編號規則,

考試介紹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獲得專科或本科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2、畢業證書偽造、變造或更改無效,遺失不補。
3、該式樣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從2003年開始使用,不適用於2003年以前的自學考試畢業生。
4、按照教育部教學[2001]4號檔案要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頒發時間(畢業時間)為6月和12月,如證書上填寫時間與此時間不同,請向證書頒發部門諮詢。
5、畢業證書可以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上查詢認證;也可向發證單位查詢認證。

學歷水平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屬目標參照性考試(水平考試),其學歷水平和質量標準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學校相同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每門課程的考試均為該課程的結業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學歷分為專科、本科兩個層次;證書包括課程合格證書、專業證書、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證書等四種。
課程考試合格者,由省考委發給該門課程的課程合格證書,並計算該課程學分;完成專業考試計畫規定課程的考試,積滿學分,符合專業證書發放條件者,由省考委發給專業證書(該證書根據有關部門、行業系統的需要而設定);完成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的考試和考核,積滿學分,符合畢業要求者,由省考委頒發相應的專科、本科畢業證書,主考學校在專科、本科畢業證書上副署,國家承認其學歷,並享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相同學歷層次畢業生的同等待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考試機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由國家授權的考試機構管理實施,分省進行。在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從中央到地方,有一個組織完整、運轉協調的管理系統和工作系統,有一套科學嚴格的考試辦法,以保證國家考試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1. 全國考委。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最高考試機構為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決策工作,簡稱全國考委。
2. 全國考辦。
國家教育部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作為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委辦公室,負責全國考委的日常工作。簡稱全國考辦。
3. 專業委員會。
全國考委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和一個考試研究委員會,負責擬訂考試標準、質量評估和考試研究工作。其工作由全國考辦主管。
4. 省考委。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省級考試機構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全國考委的指導下負責本省(區、市)自學考試的管理、組織工作,簡稱省考委。
5. 省考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自學考試辦公室,作為本省(區、市)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省考委辦公室,負責省考委的日常工作,簡稱省考辦。廣東省自學考試辦公室設在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內(辦公地點:廣州市中山大道西69號)。
6. 地市考委。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市級考試機構為各地區、市、直轄市所轄區的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在各地區、市、直轄市所轄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和省考委指導下負責本地區自學考試的具體實施工作.簡稱地市考委。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自學考試辦公室負責。
7. 主考學校。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根據省考委的安排,草擬專業考試計畫和課程考試大綱,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主考學校負責在省考委頒發的專科、本科畢業證書上副署。主考學校設校自學考試辦公室,負責本校自學考試的日常工作;該機構在自學考試工作下同時接受省考辦的領導。
全國考委、省考委、地市考委、專業委員會、主考學校的工作職責在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予以規定。

編號規則

《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暫行規定》按照教育部教學[2001]4號檔案要求,自考畢業證書編號從2001之後統一為17位數。
【自學考試畢業證編號規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畢業證書註冊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按以下順序編排:
第1位 為辦學類型代碼;(自考代碼是6故“自學考試編號”都是以6開頭的)。
第2位 為培養層次代碼;(5是本科、6 是專科)
第3、4位 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標代碼;(同身份證號碼編號;如浙江是33開頭)
第5、6位 為地(市) 國標代碼;(如浙江省會杭州市:01)
第7、8位 為縣(區)國標代碼; (如杭州市轄區:01)
第9、10位為年度代碼; —— (例如:2011年,為”11“)
第11位為上、下半年考試考次代碼;(例如:"1"是上半年,”2“是下半年)
第12至 16位為準考證序號代碼; (准考證後5位)
第17位為校驗代碼 (是在辦”理准考證卡“,就確定好了的尾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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