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甘肅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是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地方法規,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 文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57號
  • 通過:2009年6月29日
  • 施行:2009年9月1日起
發布令,具體內容,

發布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57號
《甘肅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守盛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具體內容

甘肅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促進商品條碼在商品流通中的套用和信息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代碼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標識,包括零售商品條碼、非零售商品條碼和物流單元條碼等。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註冊、編碼、印製、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並將推廣套用商品條碼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條碼套用的宣傳、推廣工作,引導和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使用商品條碼,並建立和實施有效的產品跟蹤與追溯系統。
第六條 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物品編碼分支機構)提交廠商識別代碼註冊申請書,出具營業執照或者主體資質證明並提供複印件。
第七條 申請人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由物品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方可使用商品條碼。
第八條 廠商識別代碼的有效期為2年。
廠商識別代碼使用期需要續展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和時限辦理。
第九條 系統成員變更名稱、地址的,應當自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核准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證明檔案和《系統成員證書》到原申辦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系統成員停止使用廠商識別代碼的,應當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到原申辦機構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系統成員,應當同時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一條 已被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生產者、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
第十二條 遺失《系統成員證書》的,應及時向原申辦機構提交補發申請。
原申辦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確屬遺失證書的,予以公告,並在公告期滿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十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下列預包裝產品時,應當在產品標識中標註商品條碼:
(一)食品、捲菸、保健品;
(二)化妝品、日用化學品、家用電器;
(三)藥品、醫療器械。
預包裝產品,是指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裝入、灌入容器內,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產品。
第十四條 商品條碼的編碼、設計及印刷應當符合《商品條碼》(GB12904)等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從事印製商品條碼的企業,應當具有健全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體系,並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後,方可承攬商品條碼印製業務。
第十六條 系統成員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編制商品代碼,並自編制之日起30日內到物品編碼分支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系統成員不得將其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以及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商品條碼或者將其他形式的條碼冒充為商品條碼。
第十八條 偽造、冒用、轉讓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在應當標註商品條碼的產品上未標註商品條碼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從事商品條碼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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