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瀋陽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在1997.03.2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3.28
  • 實施時間:1997.03.28
第一條 為維護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平等競爭,適應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促進商品出口,推動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印製商品條碼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條碼,是指印刷在商品或包裝上的由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元組成的標記,用以表示商品的國別(或地區)、製造廠商及有關的信息。
第四條 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條碼主管部門)是本市商品條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管理全市的條碼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實施條碼國家標準和相關的技術檔案;
(二)條碼技術的推廣套用;
(三)受理商品條碼註冊申請;
(四)對印製商品條碼企業的資格認可;
(五)商品條碼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生產下列預包裝的商品應使用商品條碼:
(一)食品、捲菸、酒、飲料;
(二)服裝、鞋帽、針紡織品;
(三)藥品、保健品;
(四)醫療器械;
(五)音像製品和家用電器;
(六)兒童玩具;
(七)日用化學品;
(八)日用雜品;
(九)鐘錶、眼鏡和照相器材;
(十)學習、辦公和體育用品;
(十一)出口商品;
(十二)其他應當使用商品條碼的商品。
第六條 凡進入我市超級市場、連鎖店的商品應印有商品條碼。
第七條 企業申請註冊使用商品條碼,應持下列材料到條碼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一)商品條碼註冊申請書;
(二)單位代碼證書;
(三)營業執照影印件;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條碼主管部門接到企業註冊使用商品條碼申請後,經初審合格報國家條碼主管部門審批後,頒發《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交納服務費。
第九條 申請企業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後,即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並擁有受法律保護的商品條碼專用權。
第十條 商品條碼有效期為二年,期滿後需繼續使用的,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到條碼主管部門申請複審。逾期不複審的,該商品條碼失效。
第十一條 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變更企業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的,應在一個月內持有關證明到條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企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條碼。對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和委託加工的產品,使用境外公司或委託人註冊的商品條碼,應在一個月內持下列資料到條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一)境外公司或委託人的商品條碼註冊證書;
(二)使用該商品條碼的授權檔案;
(三)本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
第十三條 凡印製商品條碼的企業,須向條碼主管部門申請印製資格,取得《商品條碼準印企業證書》後,方可印製。企業必須保證商品條碼的印製質量,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廠。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冒用商品條碼;
(二)擅自印製商品條碼;
(三)轉讓商品條碼專用權;
(四)使用失效商品條碼。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條碼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轉讓商品條碼專用權的,按規定程式取消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資格,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二)對使用境外公司或委託人註冊的商品條碼的子公司和被委託人,未經條碼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責令其限期辦理;拒不辦理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商品條碼準印企業證書》擅自印製商品條碼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印製的商品條碼經檢驗不合格交付使用和偽造、冒用商品條碼以及使用失效條碼標誌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瀋陽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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