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人

特許人又稱特許者或特許經營授權商,是指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將自己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例如: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它營業標誌授予被特許者使用的事業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許人
  • 外文名:The franchisor
  • 定義:特許經營授權商
  • 類型:商業人物
成為條件,權利及義務,特許人的權利,特許人的義務,

成為條件

第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特許經營業務的專業性決定了特許者必須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管理組織能力和擁有相關的專業人員的企業法人。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一套完整的企業法人管理制度(包括登記和年檢制度),這樣的規定有利於政府、行業協會及社會公眾對特許者進行管理、引導和監督。
第二、具有註冊商標、商號產品專利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或訣竅,並有一年以上經營業績。特許經營是品牌、管理經驗等無形資產的許可利用,因此特許者必須擁有有價值的可供加盟者使用的註冊商標、商號、專利和獨特的、可傳授的經營管理技術、訣竅和經營模式。另外,規定一年以上的良好經營業績是十分必要的。否則,特許者憑什麼說自己的經營模式是成功的並據此指導被特許者從事經營活動。前兩年一夜之間冒出許多“洋快餐”特許品牌,他們大都不符合上述條件,急功近利的行為只能造成損人又害己的結局。
第三、具有一定的經營資源。經營資源是指特許者應擁有從事本行業特許經營業務所必需的基本條件如必要的資金、人才、培訓基地、配送中心、生產或進貨渠道、廣告宣傳的媒介等等。
第四、具備向被特許者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服務的能力。特許者對被特許者的經營指導和服務貫穿在特許經營業務的全過程,特許者的指導服務能力主要表現在人才配備、基地建設的培訓服務、督導制度的建立上

權利及義務

特許人的權利

1. 特許人在授予特許權過程中,有權向對方收取必要的費用。包括特許加盟費、廣告促銷費、特許權使用費、店址評估費、教育培訓費、設備及固定設施的租用費等。
2. 特許人在授予特許權後,為維護企業形象和聲譽,有權對受許人提出必要的營業標準和要求。其中包括:
1) 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特許人有權對受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2) 有權要求受許人在任何時候查閱、評估會計記錄;
3) 有權要求受許人使用統一的全國性廣告,並接受特許人對地方性廣告的控制;
4) 有權要求受許人從統一的供貨商取得資源供應;
5) 有權要求受許人接受特許人的員工培訓方案。
3. 特許人為實現總體經營戰賂目標,有權要求受許人按要求對經營場所進行選擇;有權規定統一的營業時間,有權對受許人進行不定期的業務檢查並提出整改措施。
4. 特許人有權對於特定區域提出限額條件;有權制定統一的價格政策、確定建議價格或限定最高價格,受許人在執行統一的價格政策基礎上能夠根據當地市場條件調整他們的價格,使價格更符合市場的供給與需求;當受許人出賣特許店時,特許人有權購回分店和存貨。
5. 對違反特許經營契約規定,侵犯或損害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特許人有權根據特許契約終止受許人的特許經營資格。

特許人的義務

1. 將契約中所規定的商標、服務標誌、經營理念、生產加工技術、經營決竅、管理技術等特許權授予受許人使用,並對上述內容的提供作出明確規定,履行承諾。
2. 向受許人提供開業前期及後續業務的技術指導
3. 對受許人進行信息批露,確保受許人與特許人達成特許經營契約前對特許經營體系有一定的了解
4. 維護品牌形效益,特許人與受許人是合作者,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特許人手中握有更多資源,應負擔其利用手中的資源進行一系列的運作去維護品牌的形象和價值
5. 向受許人提供商品或原材料進貨渠道信息或直接為受許人提供商品或原材料,確保受許人的業務順利開展和商品採購質量標準
6. 為受許人提供廣告策劃和促銷服務,一方面使受許人享有特許人的廣告宣傳,另一方面也使特許經營體系在統一的企業形象中運作。
7. 編寫制定企業營運手冊,並向受許人提供,以確保企業規範運作和有序發展。
8. 對商號、商標進行保護,若出現在受許人的商國內盜用特許人商標進行經營活動的情況,特許人有義務對此行為進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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