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徵界定

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徵主要體現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的農村土地上設定的物權。這裡“他人所有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2)它是以農村土地為標的物的他物權。這裡“農村土地”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條規定,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園地、養殖水面、“四荒”等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對農村土地的占有為前提並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即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從農村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權能以及“依法承包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
(4)它是依承包契約生效或依法登記而發生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契約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承包方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5)它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約定期限兩種。法定期限,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約定期限,如該法第45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
(6)它是以耕作、養殖、竹木、畜牧為具體內容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耕作,是指為了取得植物收穫物而在農村土地上從事栽培等農業活動。養殖,是指為了獲取水產品而在水面培育和繁殖水產動植物等農業活動。竹木,是指為了取得竹木收穫物而在林地、“四荒”上從事種植竹木等農業活動。畜牧,是指為了獲得畜產品而同養牲畜和家禽等農業活動。
(7)它是以農村土地的使用目的為農業目的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的權利。農業目的是指承包方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而使用他人農村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8條第1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該法第17條第1款第1項規定:承包方承擔法定義務之一是“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我們認為,如種植竹木觀賞而使用土地,可歸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種植竹木為砍伐使用或出售而使用土地,則符合農業目的,應歸為土地承包經營權。
(8)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關係的特定義務主體(即發包方)的相同性。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2條規定分析,兩類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其中發包方主要主體應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地方,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才是發包方。
(9)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其權利和義務的主要法定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權利三方面,第17條規定了承包方的法定義務三方面。
(10)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權利或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部分權能的可流轉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該法第49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11)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占用的,則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
(12)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法定權利的物權保護性。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可見,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該類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物權保護,真正達到“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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