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環境

無障礙環境

無障礙環境指的是一個既可通行無阻而又易於接近的理想環境,包括物質環境、信息和交流的無障礙。物質環境無障礙主要是要求:城市道、公共建築物和居住區的規劃、設計、建設應方便殘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應滿足坐輪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視力殘疾者通行,建築物應考慮出入口、地面、電梯、扶手、廁所、房間、櫃檯等設定殘疾人可使用的相應設施和方便殘疾人通行等。信息和交流的無障礙主要是要求:公共傳媒應使聽力言語和視力殘疾者能夠無障礙地獲得信息,進行交流,如影視作品、電視節目的字幕和解說,電視手語,盲人有聲讀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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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

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義
一個坡道,既可使殘疾人走出家門,又方便其他公民;影視字幕,既可使聾人走出無聲世界,又利於社會信息傳遞……。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走出家門、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婦女兒童和其他社會成員的重要措施。同時它也直接影響著我國的城市形象與國際形象。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是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體現,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對提高人的素質,培養全民公共道德意識,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等也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設計標準

國際通用的無障礙設計標準的六個方面
(1) 在一切公共建築的入口處設定取代台階的坡道,其坡度應不大於1/12;
(2) 在盲人經常出入處設定盲道,在十字路口設定利於盲人辯向的音響設施;
(3)門的淨空廊寬度要在0.8米以上,採用旋轉門的需另設殘疾人入口;
(4)所有建築物走廊的淨空寬度應在1.3米以上;
(5)公廁應設有帶扶手的座式便器,門隔斷應做成外開式或推拉式,以保證內部空間便於輪椅進入;
(6)電梯的入口淨寬均應在0.8米以上。

由來

無障礙設施建設問題的由來
20世紀初,由於人道主義的呼喚,建築學界產生了一種新的建築設計方法--無障礙設計。它運用現代技術建設和改造環境,為廣大殘疾人提供行動方便和安全空間,創造一個"平等、參與"的環境。國際上對於物質環境無障礙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紀30年代初,當時在瑞典、丹麥等國家就建有專供殘疾人使用的設施。1961年,美國制定了世界上第一個《無障礙標準》。此後,英國、加拿大、日本等幾十個國家和地區相繼制定了有關法規。

世界無障礙運動

1950年代,丹麥人卞·邁克遜(N.E. Bank-Mikkelsen)提出了正常化原則的觀念。與此同時,Wolf Wolfensberger也在美洲大陸倡導正常化原則的觀念。隨後瑞典人本·那傑(Bengt Nirje)於1969年1月10日發表了一篇專述正常化原則的文章,闡述正常化原則的精神與內涵。
1950年,歐洲各國開會決議對於「身體殘障者方便使用的公共建築物設計及建設」加以考慮,與此同時,美國訂定出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無障礙環境設計基準的式樣書。受到此舉影響,歐洲各國及加拿大競相設立無障礙環境的相關法條。1969年,國際附屬檔案協會將美國採用的「坐輪椅人像」圖案定為國際殘障人士專用標誌。1970年,日本也經由私人團體,向政府單位爭取到了諸多為殘障者所設計的設施,並受到施政單位的重視,於是日本繼歐洲和美國之後,正式加入了推行無障礙環境的活動之中。

現狀

我國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現狀
我國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是從無障礙設計規範的提出與制定開始的。1985年3月,在"殘疾人與社會環境研討會"上,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北京市殘疾人協會、北京市建築設計院聯合發出了"為殘疾人創造便利的生活環境"的倡議。北京市政府決定將西單至西四等四條街道作為無障礙改造試點。1985年4月,在全國人大六屆三次會議和全國政協六屆三次會議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quot;在建築設計規範和市政設計規範中考慮殘疾人需要的特殊設定"的建議和提案。1986年7月,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共同編制了我國第一部《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試行)》,於1989年4月1日頒布實施。
十多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國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瀋陽、青島等大中城市比較突出。在城市道路中,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為方便乘輪椅殘疾人修建了緣石坡道。建築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築中修建了許多方便乘輪椅殘疾人和老年人從室外進入到室內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無障礙設施(樓梯、電梯、電話、洗手間、扶手、輪椅位、客房等)。但總的來看,設計規範沒有得到較好執行,同殘疾人的需求及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相比,我國的無障礙設施建設還較為落後,有較大差距。

法規政策

我國推動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法規、政策
《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199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和社會逐步實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採取無障礙措施。"國務院批准執行的中國殘疾人事業的五年工作綱要、"八五"、"九五"、"十五"計畫綱要,也都規定了建設無障礙設施的任務與措施。1998年4月,建設部發出《關於做好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的通知》(建規〔1998〕93號),主要內容是有關部門應加強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築、居住區等建設的無障礙規劃、設計審查和批後管理、監督。1998年6月,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殘聯聯合發布《關於貫徹實施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的若干補充規定的通知》(建標〔1998〕177號),主要內容是切實有效加強工程審批管理,嚴格把好工程驗收關,公共建築和公共設施的入口、室內,新建、在建高層住宅,新建道路和立體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單位門口,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居住小區等均應進行有關無障礙設計。

設計規範

《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
《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由建設部、民政部、中國殘聯聯合發布,系全國範圍實施的強制性規範。主要內容是:
城市道路
實施無障礙的範圍是人行道、過街天橋與過街地道、橋樑、隧道、立體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無障礙內容是,設有路緣石(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種路口應設緣石坡道;城市中心區、政府機關地段、商業街及交通建築等重點地段應設盲道,公交候車站地段應設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區、商業區、居住區及主要公共建築設定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道應設符合輪椅通行的輪椅坡道或電梯,坡道和台階的兩側應設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橋下防護區應設提示盲道;橋樑、隧道入口的人行道應設緣石坡道,橋樑、隧道的人行道應設盲道;立體交叉的人行道口應設緣石坡道,立體交叉的人行道應設盲道。
居住區
實施無障礙的範圍主要是道路、綠地等。無障礙要求是,設有路緣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應設緣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務設施地段的人行道應設盲道,公交候車站應設提示盲道;公園、小遊園及兒童活動場的通路應符合輪椅通行要求,公園、小遊園及兒童活動場通路的入口應設提示盲道。
房屋建築
實施無障礙的範圍是辦公、科研、商業、服務、文化、紀念、觀演、體育、交通、醫療、學校、園林、居住建築等。無障礙要求是建築入口、走道、平台、門、門廳、樓梯、電梯、公共廁所、浴室、電話、客房、住房、標誌、盲道、輪椅席等應依據建築性能配有相關無障礙設施。

情況

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情況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訂"無障礙標準"的國家,其無障礙環境建設既有多層次的立法保障,又已進入了科研與教育的領域;各種無障礙設施既有全方位的布局,又與建築藝術協調統一,同時給殘疾人、老年人帶來了方便與安全,堪稱世界一流水平。1961年美國國家標準協會制定了第一個無障礙設計標準。1968年和1973年國會分別通過了建築無障礙條例和康復法,提出了使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在公共建築、交通設施及住宅中實施無障礙設計的要求,並規定所有聯邦政府投資的項目,必須實施無障礙設計。為了從根本上轉變觀念,美國許多高等院校建築系,已專門設立無障礙設計技術課程,作為必須訓練的一項基本功。現在新建道路和建築物基本能做到無障礙建設,改造也能考慮無障礙,尤以殘疾人居住的建築最為突出,針對使用者的特殊要求,採取了更多措施,包括建築設施的靈活調整等,以使殘疾人通行安全和使用方便。
日本目前為殘疾人、老年人增設的無障礙設施比較普及,國家所制訂的統一建設法規中就包括殘疾人、老年人無障礙設計。每一幢建築物竣工時,有專門部門驗收其是否符合殘疾人、老年人無障礙設計。在一些公共設施中,尤其是商店,是按商業建築面積大小實現不同等級的無障礙設計,建築面積大於15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業建築要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專用停車場、廁所、電梯等設施。在機場、電力火車站、電力火車以及道路等地方和設備,無障礙設施、服務也較為完善。
《香港殘疾人通道守則》自1976年至1984年多次修訂。香港對規定道路的無障礙要求是高的,乘輪椅者在規定的無障礙道路上要實現通行無阻。跨車行道的建築物、交通信號與標誌、捷運無障礙十分完善和發達。有關建築物也做到無障礙設施齊全。

環境建設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並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採用無障礙通用設計的技術和產品,推進殘疾人專用的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開發、套用和推廣。
第七條 國家倡導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九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一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第十三條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適應殘疾人等社會成員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條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第十五條 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運輸工具的無障礙技術標準並確定達標期限。
第十六條 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十七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有損毀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並採取措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條 國家舉辦的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應當配備字幕。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其他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
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組織的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第二十五條 舉辦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提供字幕或者手語服務。
第二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殘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務,為有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語音信息服務。
電信終端設備製造者應當提供能夠與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相銜接的技術、產品。
第四章 無障礙社區服務
第二十七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方便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貧困家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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