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但在中國的司法實踐領域,還並未全面承認無罪推定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罪推定原則
  • 外文名: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 時間: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
  • 結果:推定被控告者無罪
歷史,影響,對被告,對檢方,性質特點,意義,

歷史

無罪推定最早是在啟蒙運動中被作為一項思想原則提出來的。1764年7月,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抨擊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無罪推定是一種典型的直接推定,無須基礎事實即可證明無罪這一推定事實的存在。換言之,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無罪推定原則
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推定無罪。無罪推定是為確定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據此設定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設定控辯對抗的現代訴訟機制。‘被告人不等於罪犯 ’,這是無罪推定的首要之義。即在刑事訴訟中,無論何人,那怕是現行犯,在未經法院依法審判確認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 ’、‘被告人 ’;關於案由,只能是‘涉嫌 ’作什麼。只有確立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才成為訴訟主體,享有與原告對等的訴訟地位,享有以辯護權為核心的各項訴訟權利。 1997年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意味著,在法院依法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處於有罪公民的地位。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追訴者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則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將其視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3、疑罪從無,即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無罪。

影響

對被告

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既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冤獄的發生,也有利於實現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動其他訴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對檢方

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可使警察與檢察單位在調查犯罪蒐集證據時需更加用心,而不致於草率辦案,栽贓無辜民眾,積極尋找證據的同時也更能接近事實真相,達到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

性質特點

與國外通行的無罪推定相比較,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全盤照搬,而是根據中國的實際國情,結合中國刑事訴訟的實踐經驗和需要,對其進行合理的取捨,因而具有以下特點:
1、中國的無罪推定原則更側重於實質,而不僅僅是稱謂問題。在立法上沒有使用“假定其無罪”和“不能被稱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確定有罪”的表述。
2、在證明責任的問題上,不僅強調了國家機關在形式上的責任,而且更加強調其實質上的證明責任。在國家機關履行職責時,不是強調被告人的消極對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權,而是強調控辯雙方的積極配合,當然,並沒有要求被告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3、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明確規定了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行為標準,要求既注重結果又要注重過程。

意義

中國最高權力機關並沒有引入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上只是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十二條)。立法者稱中國刑事訴訟法引入了無罪推定的精神,是根據國情需要而不是全盤照搬理念。如果無罪推定原則完全引入中國,這將是中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確認無罪假定原則,有利於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問題。
其次,確認無罪假定原則,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辯護權為核心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辯護制度的作用。
第三,有利於進一步明確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難案件的正確解決。
第四,有利於在國際人權鬥爭中爭取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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