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推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以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為目的的,而與之相適應的審判方式也必然是強調控辯平等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主要是體現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注意訴訟程式的正當,相對加重國家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無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資本主義興盛時期的產物。在無罪推定原則演變過程中,西方國家個體利益高於整體利益的歷史文化傳統對其產生重要影響,他們認為,被告人是個體利益的代表,檢察官是整體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處於劣勢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訴訟中必須特彆強調保護被告人權益。否則,就不能保持這兩種利益衝突中的平衡,就難以實現司法公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罪推定
  • 外文名: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因此,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應該說這一原則對於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訴訟地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因此,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將其作為一條重要的法治原則規定於憲法中,如《美國聯邦憲法》第5條、《加拿大憲法》第11條以及《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 章第40條等。
無罪推定在個體利益和整體利益這一兩難選擇了對個體利益的保護,這便意味著它必須要付出一個不愉快的代價-----不能更有效地減少犯罪,國家也必然要用更大的投入來維護社會安全和法律秩序。 我國是一個發展經歷不同於別國,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所以對待西方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既不全盤否定,也不盲目接收。在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我國不採用無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則,而採取“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1997年10月1日實施的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類似於無罪推定原則的表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該原則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憲法原則。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有罪前,既不認為被告人是罪犯,也不認為被告人沒有犯罪嫌疑,而是實事求是,進行調查,客觀地收集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根據事實來確定。因此,我國的刑事審判中並沒有完全照搬或抄襲西方國家的無罪推定原則,而只是一種批判地吸收,體現了它的一些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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