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是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大多為實行歐陸法系(大陸法)國家及地區。“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基本準則,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在刑事審判過程中,證據是認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據,因此對證據的審查和辨別,是整個審判過程中的核心內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沒有義務自證其罪。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性,那么只能根據“寧可放走一千個罪犯,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的司法原則,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有罪推定
  • 外文名:Presumption of guilt
  • 特指: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
  • 表現形式: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
  • 地區:歐陸法系(大陸法)國家
表現形式,無罪推定,事件,

表現形式

它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未經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有罪,一般民眾對被追訴人有罪判斷嚴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極的輿論引導;
二是在司法機關依法判決確定有罪與否以前(具體是指在缺乏證實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的情況下),公權力機關侵害被追訴人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或者對被追訴人形成有罪預斷乃至作出有罪處理。值得注意的是,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除了刑訊逼供這樣“看得見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隱藏在一些觀念與制度的背後,並表現為一系列潛在的不易被察覺的規則或形式。

無罪推定

1996年3月中國對刑事訴訟法典進行修改時,雖然沒有明確使用“無罪推定”的字樣,但在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表述,被認為是包含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內容。而此前,司法機關多採取“疑罪從輕”或“疑罪從掛”的做法,這種做法的實質就是“有罪推定”。

事件

案件1、農民趙作海在被無端關押了11年之久後被放出了監獄,卻並不是法務部門自己糾正冤假錯案而釋放的。而是案件的所謂“被害人”“復活”後才被釋放的。
案件2、當年震驚媒體和社會的佘祥林殺妻案在被廣泛報導之後,這個男人終於沉冤得雪。佘祥林得到了他的清白,被宣布無罪開釋, 雖然他為此已付出3995天囚禁的代價。
案件3、2011年裴樹唐“強姦案”在20多年後被判無罪,這一結果引起廣大讀者和司法界的廣泛關注。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坦言:在以前的法律環境裡,裴案可能很難進入重審環節。裴案的重審,得益於中國法制建設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的進步。
案件4、呼格吉勒圖案,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廁內,據報案者呼格吉勒圖在案發62天后被槍決的案件(“4·09案”)。2005年,身負多起命案的嫌疑犯趙志紅落網,自稱他才是呼格吉勒圖案的兇手,從而引發媒體和社會對呼格吉勒圖案的廣泛關注。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再審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並向其父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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