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數學會

瀋陽市數學會成立於1978年,迄今已有33年的歷史,現有會員2462名,包括瀋陽市各區(縣、市)教研部門、瀋陽師範大學數學與系統科學學院瀋陽大學理學院瀋陽市教育研究院在內的團體會員單位66家,秘書處現有專職工作人員5名,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政府職能及社會公眾影響力的社會團體。學會是瀋陽市數學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及社會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數學會的團體會員。學會業務主管單位是瀋陽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瀋陽市民政局,辦事機構設在瀋陽大學理學院106室秘書一處、和平區南京南街34號五樓秘書二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數學會
  • 外文名:ShenYang Mathematical Society
  • 英文縮寫:SYCMS)
  • 成立時間:1978年
學會名稱,學會章程,組織機構,

學會名稱

學會名稱:瀋陽市數學會  英文名稱:ShenYang Mathematical Society (英文縮寫:SYCMS)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學會名稱:瀋陽市數學會;
英文名稱:Shenyang Mathematical Society;
英文縮寫:SYCMS
第二條 性質
本學會是瀋陽市數學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的,是瀋陽市學術性及社會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遼寧省數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宗旨
本學會的活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數學工作者,為促進數學的發展,繁榮我市的科學技術事業,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加速實現我國四個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主管單位及掛靠單位
本學會業務主管單位是瀋陽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瀋陽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辦事機構的掛靠單位是瀋陽大學理學院。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地址及郵編
本學會辦事機構設在:瀋陽市大東區望花南街21號瀋陽市數學會,郵政編碼:11004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1、參加、開展有關數學的學術交流活動;
2、編輯出版數學學術刊物與普及性刊物;
3、開展促進提高數學教學水平的活動;
4、開展數學普及工作及數學奧林匹克活動;
5、舉辦各種數學領域的培訓班、講習班或討論班等,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6、根據需要組織數學及有關領域的諮詢、論證、成果鑑定和論文評選等工作;
7、積極發現並推薦數學領域的人才,獎勵、表彰有突出貢獻的數學工作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學會:
1、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中學一級教師以上職稱的從事數學或與數學有關工作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數學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在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或科研教育、組織管理部門從事數學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相當於以上規定人員的學術水平者;
4、熱心數學研究或數學教育事業,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部門的人士。
第八條 入會手續
本人自願申請,由本學會會員一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市數學會審查批准後即為本學會會員,同時也是遼寧省數學會和中國數學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優先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
5、優惠獲得有關的本學會刊物和學術資料;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學會章程;
2、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3、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4、積極參加本學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推動本學會工作;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的會籍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數學會負責。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必要時用通訊形式補充徵求未到會代表的意見。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學技術協會並經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可以用通訊方式進行,但程式同代表大會程式完全一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6、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
每屆理事任期為四年,新理事上任時不超過60歲。
第十六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1、3、5、6、7、8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任職年齡超過70歲時,須報市科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至多可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本學會秘書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下列工作機構:
1、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
2、普及工作委員會;
3、學會辦公室;
4、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的其它工作機構。
5、各工作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職責內的各項活動。
6、各工作機構的成員和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受市科協的領導,在業務上受省數學會的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1、市科協撥款;
2、會費;
3、個人或團體捐贈;
4、**資助;
5、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1、個人會員 每人每年50元;
2、團體會員 每單位每年500元。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和省科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科協審查同意後,報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科協審查同意。
本學會經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市科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科協和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處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組織機構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專職秘書。
學術審查工作委員會、普及工作委員會、出版編輯委員會、對外宣傳工作委員會、國小教育工作委員會、國中教育工作委員會、高中教育工作委員會、民族教育工作委員會、職業教育工作委員會、高等教育工作委員會、教育信息化指導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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