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為進一步規範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證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交通運輸部《路政管理規定》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我局路政管理處。

基本介紹,政策全文,

基本介紹

印發信息關於印發《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公路管理局:
附屬檔案: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試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

政策全文

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試 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證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交通運輸部《路政管理規定》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湖南省國省道幹線公路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主要是對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進行規範。因違法行為造成公路損壞,需要收取破損公路賠補償費和占用費的,應嚴格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重新發布全省交通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2]44號)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當事人確有困難或者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經當事人申請,可酌情減免,減免許可權如下:
(一)減免比例在20%以下的,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二)減免比例在20—40%的,由市級(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三)減免比例在40%以上的,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第四條 本制度僅作為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內部把握的執行基準,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引用,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五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等情況,按照《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基準》(附後)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個階次進行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一個階次進行處罰:
(一)轉移、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執法行為的;
(二)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在違法行為被處罰後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四)在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五)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兩人以上結夥實施違法行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車貨總質量超過55噸的車輛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律規定的最高階次進行處罰:
(一)違法行為的方式或者結果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中斷的;
(三)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
(四)對證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條 本制度和《湖南省普通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基準》所稱“以上”均不含本數,“以下”均含本數。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湖南省公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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