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部、廳有關精神,結合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際,省局制定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通知內容,附屬檔案內容,

通知內容

關於印發《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的通知
全省高速公路局屬各管理處,路政大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按照部、廳有關精神,結合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際,省局制定了《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現將該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內容

附屬檔案: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證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交通運輸部《路政管理規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均應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違法後果等因素,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選擇的許可權。
第三條 本制度主要對行政處罰中的罰款進行規範。行使交通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過罰相當的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條 本制度僅作為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內部把握的執行基準,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引用,新頒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派出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等因素,按照《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附後)做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第六條 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自由裁量制,即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等級。
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由存在,對某些形式違法但實質上不應當承擔違法責任的行為人不適用行政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對違法行為人適用的行政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違法行為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內選擇較輕的處罰方式,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選擇較低限進行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對違法行為人在法定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選擇較高限進行處罰。
第七條 不予處罰的適用情形: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二年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應當減輕處罰的情形: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且有悔過表現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路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情節輕微,社會影響和危害較小且能夠主動糾正的違法行為;
(五)國家政策有明確規定可以減輕處罰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減輕處罰的。
第九條 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
(一)主觀無惡意,社會影響和危害較小的;
(二)在執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情況的;
(三)主動向路政執法機關交代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的。
第十條 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一)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違法行為;
(二)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逃避、妨礙或者暴力阻礙路政執法人員檢查的;
(四)轉移、隱匿、銷毀證據或者有關材料的;
(五)不配合路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證據的;
(六)不聽執法人員勸告或者拒不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違法行為社會影響惡劣,造成影響面較廣的;
(八)對舉報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
(九)在專項整治期間從事相關違法行為的;
(十)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案件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集體會審:
(一)對當事人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二)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三)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異議的;(四)上級交辦、民眾舉報、媒體曝光等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行為;(五)執法管轄區域不明確或有爭議的;(六)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或者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七)對於情節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決定適用聽證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作出從重處罰的;(八)其他重大、複雜案件。
第十二條 參加集體會審的人員包括執法單位負責人、分管路政工作的負責人、路政科長、法制科長(專乾)、一線執法負責人等,如涉及相關業務的,還應有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對法律界限較模糊的涉嫌違法行為和特別重大案件,還應當邀請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法律專家共同參加。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行風監督員等社會代表參加。
集體會審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從重、減輕、從輕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行政相對人。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按法定許可權、程式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與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不相當;(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第十六條 辦案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按照本制度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主動糾正。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一)因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二)因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複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三)行政處罰案件在上級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超出法定裁量權範圍的;(四)因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八條 本制度和《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附後)所稱“以上”均不含本數,“以下”均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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