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審計廳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審計廳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 發布方:湖南省審計廳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 實施時間:2010年6月1日
通知簡介,詳細內容,

通知簡介

湖南省審計廳關於印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廳機關各處、室、中心、所:
《湖南省審計廳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和《湖南省審計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已經2010年5月19日第6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法規處。
附屬檔案:
1.湖南省審計廳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
2.湖南省審計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詳細內容

湖南省審計廳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式規定》和《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廳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依法對違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在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範圍、種類和幅度內,依法確定是否給予處罰以及對處罰的種類、標準等進行自主裁量和選擇適用的權力。
第三條 我廳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遵守《湖南省審計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原則,公正、公開、公平原則,過罰相當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和程式正當原則,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五條 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過錯等因素,結合審計執法具體情況,將被審計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分為: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和從重處罰違法行為,並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處罰幅度,將行政處罰分為免予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
第六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予行政處罰:
(一)首次違法且違法行為顯著輕微、違法金額較小,並認真檢查錯誤,及時糾正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且金額較小並主動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經審計查出後,認真檢查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金額較小、情節輕微,自行糾正的;
(三)能夠認真自查,並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財經法規行為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而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被審計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單位負責人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的;
(二)挪用或者剋扣民生專項資金和物資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四)阻撓、抗拒審計或者拒不糾正錯誤的;
(五)拒不提供會計資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
(六)屢查屢犯的;
(七)隱匿、銷毀、篡改違法證據的;
(八)在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非常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 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按照以下規定實施處罰:
(一)罰款基準的確定。應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把罰款額度按比例分為較小數額罰款、一般數額罰款、較大數額罰款三個檔次,分別適用於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較小數額罰款的額度是在法定最低罰款金額(比例)至最高罰款金額(比例)20%以下進行處罰;一般數額罰款的額度是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比例)20%以上70%以下進行處罰;較大數額罰款的額度是在法定最高罰款金額(比例)70%以上不高於法定幅度上限進行處罰。
(二)處罰種類的適用。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較小數額罰款;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一般數額罰款;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適用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較大數額罰款。
依法可以實施單處又可以實施並處的違法行為,屬於從輕處罰的違法行為和一般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可以適用單處的處罰方式;屬於從重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可適用並處的處罰方式。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並處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相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必須要求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十二條 實施從重、從輕或者免予處罰時,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決定書和審計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告知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充分聽取被處罰的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保障被處罰的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權。
第十四條 業務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有利的證據等.
根據業務部門提供的證據和有關材料,法規處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違反審計程式的事實、證據進行審理,並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性質、違法手段、違法後果、改正措施等因素,提出處罰建議。
根據業務部門提供的證據和有關材料,審理處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當事人違反財政財務收支法規的事實、證據進行審理,並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的違法情節、違法性質、違法手段、違法後果、改正措施等因素,提出處罰建議,必要時由審理處提出召開審計業務會議集體審議,確定最終處罰基準。
需要聽證的,按有關聽證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工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視情節調離執法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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