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範

為規範路政執法管理行為,提高文明執法管理水平,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交通行政執法風紀》《交通行政執法禁令》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規範,制定《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範》。該《規範》於2012年4月20日由交通運輸部以交公路發〔2012〕171號印發。《規範》分總則、基本要求、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獎懲、附則8章63條,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範
  • 頒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 發文字號:交公路發〔2012〕171號
  • 頒布時間:2012-4-20
規範發布,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章 行政許可,第四章 行政檢查,第五章 行政強制,第六章 行政處罰,第七章 獎 懲,第八章 附 則,

規範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進一步規範路政執法管理行為,切實提高文明執法管理水平,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部組織制定了《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範》。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提出建議並反饋部公路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章)
路政文明執法管理工作規範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路政執法管理行為,提高文明執法管理水平,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交通行政執法風紀》、《交通行政執法禁令》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規範,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適用本規範。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路政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路政執法管理工作應當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第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應當牢固樹立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思想,不斷提高規範執法和文明服務的能力與水平,堅決杜絕粗暴執法和隨意執法行為。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執法隊伍建設,定期舉辦業務培訓和軍事化訓練,積極開展文明執法創建活動。路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應當遵紀守法,遵守《交通行政執法職業道德基本規範》,增進服務意識,塑造文明形象。
第五條 路政執法人員須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持有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嚴禁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從事路政執法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證件和執法風紀管理。
第六條 經營性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信息化建設,推行網上辦事和網上監督,推進政務信息公開、信息資源共享和公共信息服務,構建路政執法電子政務平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著裝整齊,保持風紀嚴整,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執法時佩戴統一規定的標誌、胸卡、腰帶、手套,上路必須加穿反光背心;
(二)不得在執法服裝上掛胸花、胸針等裝飾品,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等與執法無關的物件;
(三)不同季節的執法服裝不得混穿;
(四)嚴禁歪戴帽、捲袖口、敞衣扣、披衣、穿拖鞋、打赤腳、卷褲腿等有損風紀的行為;
(五)非因公務需要嚴禁著執法服裝出入酒店、娛樂場所。
第九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保持儀表整潔,儀容端莊,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男性執法人員不得留長頭髮、長鬍須、長鬢角,不得露光頭;
(二)女性執法人員執法時不得頭髮披肩,不得染指甲、化濃妝、佩戴首飾。
第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舉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現場執法要保持端正、莊重,指揮車輛手勢要明確、利索、規範,手勢標準參照公安交通警察現行規定執行;
(二)2名以上路政執法人員著執法服裝徒步巡查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有序;
(三)外出時遵守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維護路政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
(四)遇有當事人情緒激動或者有過激言行的,要冷靜處理,以理服人,不得針鋒相對,激化矛盾;
(五)遇有暴力抗法的,要沉著應對,及時報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態失控。
第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做到言語熱情誠懇,表述通俗易懂,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規範的文明執法用語;
(二)提倡使用國語;
(三)嚴格執行《交通行政執法忌語》規定,禁止使用譏諷性、歧視性、羞辱性、訓斥性、威脅性語言和講粗話、講髒話。
第十二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保持較高的政治、道德、知識、能力和身體素質,並做到:
(一)熟悉有關法律和基本業務知識,注重學習和實踐,定期參加業務培訓和軍事化訓練,努力提高文明執法技能;
(二)準確理解和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管理機構作出的決定、命令,維護法令、政令的暢通和路政執法的公信力;
(三)忠於法律,忠於職守,有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實事求是,公正執法,嚴格執法,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不徇私情,勇于堅持原則,敢於抵制當事人利用各種社會關係進行說情;遇到與路政執法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第十三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尊重當事人權利和人格,維護其合法權益,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查糾公路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
(二)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接待民眾來訪以及與當事人談話時,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及時妥善處理受理事項,不得推諉或者拖延;
(三)嚴禁使用冷、硬、橫、蠻及其他怠慢、蔑視性態度對待當事人。
第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規定佩戴標誌或者未持證上崗;
(二)辱罵、毆打當事人;
(三)酒後上崗執法;
(四)對同一違法行為重複罰款;
(五)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
(六)違法扣留車輛、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車輛、私分扣留物品;
(七)從事與職權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包庇、袒護和縱容違法行為;
(九)無法定依據執法或者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執法;
(十)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執法信息公示制度,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在辦公場所設定公示欄、電子顯示屏、公眾查閱室等方式公示下列執法信息:
(一)執法主體,包括機構名稱、執法類別、授權依據、執法人員信息(姓名、執法證件號碼、照片等);
(二)執法依據,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文,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主要條款摘要;
(三)執法程式,包括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實施程式,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一般程式、聽證程式
(四)執法監督,包括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上級公路管理機構的名稱、監督部門、監督電話,聘請社會監督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聯繫方式,執法監督的措施與適用範圍;
(五)執法結果,包括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的實施結果與查詢辦法;
(六)當事人權利,包括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不服行政許可和處罰決定時享有的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六公示”的具體內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確定。
第十六條 路政執法裝備,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下列種類予以配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區、市)範圍內做到統一規範:
(一)路政執法人員在公路上執法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文書包、對講機或者移動通信器材,可以選配錄音、錄像執法裝備等;
(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滅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牽引繩、捲尺、照相機或者攝像機等;
(三)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按照《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的規定配備有關執法裝備以及便民服務的必要設施和設備。

第三章 行政許可

第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遵循平等對待、便民高效、信賴保護的原則,做到不偏私、不歧視,為申請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八條 行政許可的項目和法律依據,應當按照規範的內容格式予以公示並實施。
第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
(一)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許可許可權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其他許可許可權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行政許可手續,但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鑑定和安全技術評價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並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使實際辦結期限儘可能少於法定期限。
第二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推行行政許可首問負責制。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首問人職責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補全或者更正錯誤;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請人當場不能補全或者更正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首問人職責範圍但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當做好接待記錄,向申請人說明情況,並及時移送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辦理;
(三)申請事項屬於上級單位職責範圍的,可以代為轉交,但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代轉時間不計算在法定期限內;
(四)申請事項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五)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前款所稱首問人,是指接待申請人諮詢和辦理許可手續的首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提供以下便利或者服務:
(一)接受申請人通過書面、信函、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請;
(二)免費提供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
(三)在辦公場所設立監督意見箱、辦事指南卡,有條件的可以設定電子觸控螢幕、顯示屏等設施提供服務指南,公布辦理時間和諮詢、監督電話;
(四)根據需要和條件,配備供申請人使用的桌椅、筆紙、飲水設施及其他相應的服務設施;
(五)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但應當記錄申請事項,並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六)認真受理諮詢,及時解答,為民眾排憂解難。

第四章 行政檢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安全保護區、服務區、超限檢測站點、收費站、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檢查時,應當做到: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二)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和執法依據,要求當事人予以配合;
(三)檢查物品、場所時應當尊重當事人物權,輕拿輕放物品,不得亂翻亂扔,不得損壞當事人財物;
(四)詢問當事人時應當嚴肅認真,不得詢問與檢查無關的內容,不得採取誘導、壓制、強迫的方式進行;
(五)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書寫工整,表述準確,不得篡改;
(六)公正、平等對待所有被檢查的當事人,不得有歧視和差別待遇;
(七)堅持整改、指導和服務相結合的原則,注意宣傳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八)檢查完畢,應當感謝當事人給予配合,及時反饋檢查結果。
第二節 許可檢查
第二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履行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第二十六條 路政執法人員應當對被許可人從事下列許可事項活動進行檢查:
(一)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行政許可;
(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在公路橋樑、公路隧道、公路渡口以及公路兩側規定範圍內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道的行政許可。
第二十七條 許可檢查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有關材料;
(二)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進行查驗、檢驗、檢測,對相關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 許可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行政許可證是否真實有效;
(二)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符合準予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和範圍;
(三)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是否落實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防護措施以及應急處置措施;
(四)被許可人是否建立和執行對涉路工程設施的自檢制度;
(五)經許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設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築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對被許可人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許可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檢查頻率要適度合理;
(二)能夠書面檢查的,要優先通過書面檢查的方式進行;
(三)通過書面檢查難以達到監督效果,需依法進行查驗、檢驗、檢測與實地檢查的,應當僅就被許可事項及與之相關的活動場所進行檢查;
(四)不得超越檢查範圍和許可權,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謀取其他不當利益、刁難被許可人;
(六)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七)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並允許公眾查閱。
第三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許可檢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發現未按照許可條件、標準和範圍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責令改正;
(二)發現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的,責令停止修建、使用,並責令有關責任單位立即改正;
(三)發現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四)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撤銷情形的,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
(五)發現許可事項存在法定註銷情形的,依法註銷相關行政許可。
第三節 超限檢查
第三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超限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不得以目測情況作為判定依據。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固定檢測和巡查檢測相關的執法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提示或者引導車輛進入檢測站點,注意維護好進出站口的交通秩序,儘量減少對交通的影響;
(二)對車輛進行檢測,向駕駛員出具檢測單;
(三)經檢測發現車輛存在違法超限運輸情形的,責令當事人採取卸載、分裝等改正措施,消除違法狀態,依法予以處罰;
(四)對車輛進行復檢,合格後放行;
(五)將超限運輸違法信息錄入車輛超限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超限檢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符合規定未超限,或者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且已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的車輛,應當立即放行;
(二)對超限且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其中,對擅自運載不可解體大件物品的車輛在處理完畢後需要繼續行駛公路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手續。
第四節 監督巡查
第三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公路進行監督巡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交通特點、公路等級等因素,確定巡查頻率。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採取舉報獎勵、目標責任考核等方式,充分調動和發揮公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和民眾的積極性,以彌補巡查力量的不足,共同做好公路保護工作。
第三十五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執行,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二)遵守交通法規,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三)保持聯絡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四)嚴禁將車輛借給其他單位、個人使用以及公車私用;
(五)嚴禁惡意遮擋或者未懸掛車牌行車;
(六)非因公務需要嚴禁將車輛停放在酒店、娛樂場所。
第三十六條 車輛警示裝置的使用應當以保障工作需要為準,儘量不擾民,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非緊急任務不得使用警示燈、警報器;
(二)確需使用警示裝置時,能使用警示燈即可完成任務的,不使用警報器;
(三)確需使用警報器時,應當以斷續使用警報器為主;
(四)車隊行駛時,前車已使用警報器的,後車無特殊情況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七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公路監督巡查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發現公路出現坍塌、坑槽、水毀等損毀,尚未設定警示標誌的,設定臨時警示標誌,做好現場保護,同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通知公路經營企業及時補設警示標誌並採取措施修復;
(二)發現公路上有遺灑物並能夠自行處理的,在不影響交通情況下,可先自行處理;不能自行處理的,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處理;遺灑物為遺失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執行;
(三)發現公路進行養護作業的,指導和督促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在作業現場設定警示標誌,並根據需要維持養護作業現場秩序;公路養護作業造成交通堵塞時,及時啟動疏導預案,會同公安交通警察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分流和疏導工作;
(四)發現民眾遇到困難,需要緊急求助公安、消防、醫療等部門的,及時提供有關信息和幫助;
(五)發現屬於緊急情況的,按照應急預案及相關處置制度執行;
(六)發現構成公路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公路監督巡查完畢,路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製作巡查記錄,並做好交接班。巡查記錄應當記載巡查時段、巡查路段、巡查人員、巡查車牌號、巡查情況及處理時間和結果等信息。
巡查記錄應當每周定期進行總結講評。巡查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三十九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路政與養護聯合巡查機制,降低巡查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節 攔車規定
第四十條 路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確需攔車的,應當以確保全全為原則,並遵守下列程式:
(一)上路攔車前應當明確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二)根據公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攔車,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三)在距檢查地點至少200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示標誌,間隔設定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四)攔車時使用停車示意牌和規範的指揮手勢,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五)指揮車輛停放在安全地點,再進行檢查,並認真做好有關記錄。
第四十一條 攔車安全防護規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不得在同一地點雙向同時攔截車輛;
(二)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當事人;
(三)遇有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採取腳踏車輛踏板、強行攀扒車輛等方式,強行責令駕駛人停車;
(四)遇有駕車逃跑的,除可能對公路設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以採取通知前方收費站、超限檢測站點或者執法人員進行截查,或者記下車牌號以便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攔車情況進行總結講評,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不足,明確改進措施。

第五章 行政強制

第四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遵循比例原則,選擇適當、必要的方式、強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有關行政強制。
第四十四條 實施行政強制的程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路政執法人員對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等違法行為,應當予以檢查和制止。檢查和制止時,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扣留車輛或者進行違法活動的工具;
(二)經批准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扣留車輛;
(三)採取故意堵塞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採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路政執法人員扣留車輛、工具時,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當場登記扣留車輛、工具的數量和品質;
(二)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提醒當事人妥善處理車輛所載貨物;
(三)妥善保管扣留車輛、工具,不得使用或者損毀,未經法定程式不得處置。
因扣留車輛、工具發生的保管費用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一)擅自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非公路標誌的;
(二)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或者地面構築物的;
(三)擅自在公路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地面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有關公路管理機構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有關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拆除。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提供相關材料,並注意以下事項:
(一)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三)在製作法律文書、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當事人權利、內部審批、送達執行等環節要從嚴、從細、從實,避免因個別環節上的失誤而導致申請中的被動。

第六章 行政處罰

第五十一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做到:
(一)符合法定的職責許可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
(二)嚴格履行程式規定,不得違反法定程式;
(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吸收採納合理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涉及多個當事人的,應當給予當事人各方平等陳述、申辯的機會;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五)依法維護當事人享有的合法權利,不得拒絕當事人行使合法權利的請求;
(六)收取費用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五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注意預防和化解行政執法爭議,並遵守下列要求:
(一)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先教育後處罰的原則;
(二)注重執法效果,既要依法予以處罰,也要糾正違法行為,不得以罰代管、以罰代糾;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能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要以批評教育為主;
(四)案情複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式、文書和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規範的案由格式認定公路違法行為並製作法律文書。
第五十五條 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相當的公路違法行為,路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時,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近。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可以結合本地情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範圍內,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確保公平、公正、合理。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給路政執法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路管理機構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路政執法人員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 對損壞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同時構成民事違法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配合民事責任的追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對民事責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後果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七章 獎 懲

第五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執法行為評議考核等制度,制定和完善執法程式,加強對各項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有功必獎、有錯必糾、監督與指導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十條 對模範遵守本規範,為路政文明執法做出突出貢獻的公路管理機構及其路政執法人員,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執行本規範,應當納入交通運輸文明執法創建考核範圍。
第六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和教育。
對違反本規範有關執法紀律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公布舉報電話,認真受理舉報,及時查處路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範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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