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為規範全省招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通過時間:2007年6月4日
  • 通過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
  • 施行時間:2007年9月1日
  • 性質:管理辦法
發布信息,辦法內容,

發布信息

第 306 號
《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羅清泉
二〇〇七年七月八日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除依法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外,招投標活動必須公開進行。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全省招投標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
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交通、建設、水利、國土資源、信息產業、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內的招投標管理工作。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門在省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的統—指導、協調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按分級的原則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招投標。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二章 招標範圍
第七條 下列類型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是進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還是採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均為招標的範圍:
(一)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八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信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樑、捷運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九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三)體育、旅遊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一條 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二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的調整,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但在報告工程建設項目時,應提出不招標申請,說明原因,並按投資管理許可權,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准: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項目;
(二)抗洪、搶險、救災的應急工程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國家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十六條 政府採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強制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招標程式、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招標檔案;
(二)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接受投標人遞交的投標申請;
(四)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檔案和相關資料;
(五)組織合格的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並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
(六)編制投標檔案,並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要求投標;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九)確定中標人;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契約。
第十八條 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投標活動中,有關當事人還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一)招標人在編制和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併提出項目的具體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報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必須從省綜合性評標專家總庫或子庫中隨機抽取;
(三)對中標人先行公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上發布。被指定的媒介不得收取公告費。
第二十條 省重大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機密或專利權保護的;
(三)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的;
(四)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且經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但必須進綜合招投標中心運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
第二十二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在定標後,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資格預審檔案和資格預審結果;
(三)招標檔案;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先行公示的具體規定,由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 服務類、貨物類項目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項目的招投標程式,由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製定。
政府採購、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程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行政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醫療器械和藥品集中採購等項目以及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貨物和服務項目的強制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招投標執法檢查,並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按照節約成本、方便當事人的原則,對全省各級綜合招投標中心的布局作出規劃,制定綜合招投標中心的運作規範和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 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和管理省級綜合性評標專家總庫,指導全省各地、各行業建立專家子庫並與總庫聯網運行。
評標專家遴選、淘汰制度和評標工作規則由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依法組建並指導行業協會開展工作,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三十一條 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省招投標的統計、分析和培訓工作。
第三十二條 各級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應當對進入本級綜合招投標中心運作的招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根據招標人提供的招投標情況報告,對招投標活動是否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規範運作出具書面證明,否則招標無效。
第三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會同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提出本省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招標的項目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會同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對包括規模以下投資項目在內的所有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按投資規模劃定分級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運作的範圍,並公布施行;
(三)對必須招標的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申請報告進行核准時,—並核准項目的具體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四)對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工業項目的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進行監督執法。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進行監督執法。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分別由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納入政府採購目錄的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財政主管部門負責;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招投標監督管理,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醫療器械及藥品集中採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屬於國家垂直管理的行業、產業和其他新行業、新領域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類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招投標場所
第三十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綜合招投標中心是政府為社會提供招投標公共專項服務的機構,其提供的服務不收取交易費用,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綜合招投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招標代理等影響招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盈利性活動。
第三十七條 綜合招投標中心應當及時發布場內招標信息,收集和管理進入中心交易的項目的相關檔案資料,向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招投標活動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並協助調查,協助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建立招投標不良行為記錄並予公布。
綜合招投標中心應當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投標項目,設定專門的服務區域。
第三十八條 必須招標的項目,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第(三)、(四)、(七)、(八)項程式必須在綜合招投標中心進行。
第三十九條 綜合招投標中心應當為招標人進場採用公開競爭的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排名順序從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中標人。中標候選人除因排名順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棄權力外,凡無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標人不得將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的,招標無效,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並對招標人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不按規定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招投標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的行為的;
(二)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的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的串通招投標、弄虛作假、泄露保密資料、歧視排斥投標等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指定媒介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或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的發布時間的,由省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第四十五條 綜合招投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或者其他影響招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盈利性活動的或者違反規定收費的,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由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行政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北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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