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2016年湖北省政府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的通知

《關於印發2016年湖北省政府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的通知》是湖北省政府辦公廳於2015年10月17日印發的檔案。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2016年湖北省政府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門:
《2016年湖北省政府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10月17日
2016年湖北省政府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財庫〔2013〕189號)的有關分類及編碼規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
一、集中採購目錄
以下項目應按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省級垂直管理單位可按規定實行屬地採購。
關於印發2016年湖北省政府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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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2016年湖北省政府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的通知
二、分散採購目錄
除上述集中採購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分散採購。具備《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18號)第十二條所規定條件的,由部門按規定組織採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可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三、採購限額標準
省級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年批量採購量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省級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年批量採購量20萬元(不含20萬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貨物和服務以及零星工程,可不編入政府採購預算,不納入政府採購管理。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省級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以及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工程(含《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以外的貨物、服務和工程),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採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和服務,因特殊情況需採用非招標採購方式的,採購單位應當在採購活動前獲得省級財政部門的批准。
五、其他要求
(一)省直各單位是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和執行的主體,負責本單位的預算編制及執行,並對其編制及執行結果負主體責任。《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是政府採購預算編制的依據,各單位要按照“應編盡編、應采盡采”的原則,編制政府採購預算,依法實施政府採購。政府採購預算中,屬於年度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目錄內的政府採購項目應單獨編列。凡未按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未執行政府採購預算的項目,財政部門可以拒付資金。
(二)省直各單位在政府採購預算執行中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相關政策,充分發揮政府採購的政策引導功能。優先採購節能環保產品,積極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省直各單位是政府採購信息公開的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財政部、省人民政府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將本單位的政府採購信息在指定媒體上全面公開,公開的採購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並對公開政府採購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四)省直各單位應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則,加強本單位的採購需求研究,明確採購需求責任,採購需求要體現需求標準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合規性,體現需求標準的經濟性及與生產的適應性,體現對產業發展的導向性。
(五)省直各單位要加強政府採購契約的履約驗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六)省級一級預算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建立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政府採購檔案和台帳。貫徹落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積極推進批量集中採購、電子化採購。
(七)省級財政部門要依法履行政府採購監管職責,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嚴肅查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責令整改,並將檢查結果報省政府。
(八)各地應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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