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湖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在1999.12.30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12.30
  • 實施時間:1999.12.30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保證勘察、設計質量,提高投資、環境、社會效益,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項目法人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勘察設計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勘察,是指依據建設工程目標,查明並分析評價建設場地和有關範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提供建設所需的勘察檔案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設計,是指依據建設工程目標,對工程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進行綜合策劃、論證比選,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檔案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管理許可權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勘察設計管理工作。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主管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做好有關專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應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並引導勘察、設計事業的發展,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創新創優,推進技術進步,提高勘察、設計水平,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評選各級優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
第二章 勘察、設計資質許可
第七條 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審查管理制度。申請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八條 申辦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管理程式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其管理許可權,由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初審,經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勘察、設計活動。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範圍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借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圖簽、出圖專用章。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其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項目法人將勘察、設計業務委託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
第九條 持有勘察、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承接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勘察、設計諮詢、技術服務等業務。但任何單位不得以工程諮詢、技術服務的名義承接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終止、合併、分立或者變更業務範圍、名稱、地址、隸屬關係或者法定代表人,必須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有關手續,併到原發證機關註銷資質證書或重新辦理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實行勘察、設計資質年檢制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調整其資質等級或者註銷其資質證書。未按規定參加資質年檢的,其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對從事勘察、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認證制度。取得註冊執業資格的技術人員應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塗改、偽造、出借、轉讓、買賣勘察、設計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
第十三條 從事勘察、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受聘於一個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單位聘用勘察、設計人員,應按規定履行手續,簽訂書面契約。
第三章 勘察、設計業務的招標與投標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招標與投標,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擇優選擇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五條 按照法律及國家有關規定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也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標。按照法律及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業務的招標由項目法人或其委託代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組織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法人應具備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如不具備應委託具備相應資格的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業務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履行項目審批手續,並取得批准;
(二)項目資本金已經落實;
(三)具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劃控制條件、設計要點和用地紅線圖;
(四)有從事勘察、設計業務所必須的基礎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應將整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業務進行招標。在保證其完整性和統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將整個建設項目按單項工程,分別招標,但必須選定一個為主體單位,負責整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的總體協調。承接部分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對項目法人負責,並應接受主體勘察、設計單位的指導與協調。
禁止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自行組織完成所中標的勘察、設計業務。按契約約定或經項目法人同意,中標整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作為總承接方,可以將其中非主體、非關鍵性部分業務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接部分勘察、設計業務的單位作為分承接方,不得將此項業務再次分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總承接方與分承接方之間應簽訂書面契約。
勘察、設計業務的總承接方對項目法人負責,各分承接方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嚴禁勘察、設計單位將中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以任何形式整體轉包或肢解後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一條 中標勘察、設計單位和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勘察、設計契約。勘察、設計契約應採用書面形式,使用或參照使用國家和省統一制訂的文本,並按有關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勘察、設計契約可根據自願原則辦理鑑證。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項目的收費,應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標準。項目法人不得隨意壓低收費標準,勘察、設計單位也不得以降低收費標準為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三條 省外勘察、設計單位到本省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必須按規定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境外勘察、設計單位到本省參與勘察、設計業務投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員在勘察、設計招標中不得收受、索取賄賂。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招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勘察、設計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勘察、設計招投標活動。
第四章 勘察、設計質量與標準管理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明確崗位責任,嚴格質量控制,勘察、設計檔案必須按規定實行逐級校審會簽制度,加蓋出圖專用章,並由相應級別的註冊執業人員簽字、蓋章。
勘察、設計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檔案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以及契約的約定;符合相應勘察、設計階段規定的深度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並在設計檔案中註明。勘察、設計單位應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建立檔案。
具備監理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可對所承擔的項目實施工程監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部門應建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圖檔案審查制度,明確相應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審查工作,無審查批准書的工程項目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勘察、設計施工圖檔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工程的結構安全與強制性標準規範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築工程抗震設計質量的審查、監督,各級水利、電力、交通等專業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管理工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地下空間勘察、設計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監督和執法監督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部門應對勘察、設計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將質量檢查結果與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相結合,加強執法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部門應建立勘察、設計質量事故鑑定報告制度。並應成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事故鑑定專家委員會和事故鑑定機構,為處理質量糾紛和判定質量事故的責任提供客觀、公正和權威的技術鑑定。
第三十二條 建立勘察、設計質量保險制度,增強勘察、設計單位的抗風險能力。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檔案確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的勘察、設計檔案簽章應符合有關規定。經原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也可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凡涉及原審批結論的重要內容,必須報原批准部門批准後,方可修改。修改勘察、設計檔案的單位對修改部分及其對未修改部分產生的連帶影響負責。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規範、規程,降低工程質量和壓縮勘察、設計合理周期。
勘察、設計單位對項目法人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予以拒絕。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隨意提高建設標準和結構安全度。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應積極採用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設計檔案選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應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不得推薦已淘汰或不合格產品。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檔案實施過程中,勘察、設計單位應與項目法人、施工、監理單位協調配合,解釋勘察、設計檔案,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參加主要階段驗收、試車考核和竣工驗收,做好設計總結和回訪。重大或複雜工程應派駐現場代表,並簽訂現場技術服務契約。
第三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檔案進行施工,施工中採用的設備和材料等必須符合設計檔案規定的技術和質量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依據設計檔案進行監理。施工、監理單位和項目法人均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檔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有關部門應按經審查批准交付施工的設計檔案進行驗收。
第三十八條 項目法人對其提供的編制勘察、設計檔案所需的技術資料和協定檔案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對其提交的勘察、設計檔案的科學性、正確性和安全性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審查部門對其檔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
勘察設計人員、勘察設計項目專業負責人對其編制的勘察、設計檔案的質量承擔直接責任。校對、審核、審定人員對其負責的勘察、設計檔案的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檔案的質量全面負責。
第三十九條 勘察、設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實施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聯合發布並監督執行。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的標準設計(圖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審查、批准。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設計套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應有相應的技術標準;沒有技術標準的,不得推廣套用。用於建設工程的抗震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結構體系,必須經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批准,方可推廣使用。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檔案的著作權由承接該項業務的勘察、設計單位享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套用、剽竊、抄襲、出售、轉讓或者盜用盜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止勘察、設計活動,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或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範圍承接勘察、設計業務,或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其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轉包或分包勘察、設計業務的;
(四)省外、境外來本省承接勘察、設計業務不按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第四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聘用或借用手續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勘察、設計契約審查登記的。
第四十五條 勘察、設計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止建設,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勘察、設計招標進行施工招標的;
(二)將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三)不具備招標資格條件,而自行組織招標的;
(四)設計檔案未按規定進行審查而組織施工招標的;
(五)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降低工程質量的;
(六)任意壓縮勘察、設計合理周期或任意壓低勘察、設計收費的。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應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借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資格)證件、印章的;
(二)套用、剽竊、抄襲、出售、轉讓、修改、盜用盜賣勘察、設計檔案或不按設計檔案進行施工、監理的;
(三)推薦和採用已淘汰、不合格產品的;
(四)建築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鑑定和未經批准的;
(五)非法干涉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或拒不接受勘察、設計執法監督檢查或阻礙、干擾監督檢查人員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行政許可權審批、頒發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資格)證件的;
(二)製作、頒發與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資格)證件作用相同的其他證件的;
(三)在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專業主管部門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