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經2000年7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該《辦法》共2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 發布單位: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 發布時間:2000年7月28日
  • 執行時間:2000年7月28日
實施辦法,修改的決定,辦法(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實施辦法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
(2000年7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地方氣象事業所需基本建設投資、事業經費和專項經費等納入本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各級財政每年對地方氣象事業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四條 地方氣象事業項目是指為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為當地服務的氣象探測、氣象通信、氣象預報、氣象科學技術研究及其基礎設施建設;
(二)防汛抗旱以及城市、農村和農業氣象服務體系;
(三)人工影響天氣和防雷等氣象防災減災系統;
(四)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新增加的專項氣象服務項目;
(五)國家規定的需要由地方建設的其它項目。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並將保護範圍納入城市規劃。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範圍按國家規定執行。氣象台站現有探測環境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經省氣象主管機構認定後,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改善或建設新的探測場地。
第六條 規劃、城建和發展計畫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和範圍,對不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定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
第七條 因工程建設、城市規劃需要,必須遷移國家一般氣象台站或其設施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審批;需要遷移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或其設施的,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同意後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批准,並在對比觀測滿一年後,報批的建設項目才能動工實施。遷建氣象台站及其設施的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條 新增氣象台站和大型氣象設備,引進國外氣象探測裝備,應當報經省氣象主管機構同意後,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按照職責製作和公開發布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
第十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推廣先進的氣象科學技術,提高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的準確率;並根據需要和條件,製作或發布農業氣象預報、城市環境氣象預報、火險氣象等級和大氣污染氣象潛勢預報等專業氣象預報。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台站和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版面,每天播發和刊登公眾氣象預報;對重大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補充或訂正的氣象預報,廣播、電視台站應當及時增播或插播。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保證其製作的氣象預報節目的質量。
第十二條 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製作和發布實行等級管理。從事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製作和發布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等級,並獲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等級證書。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無線尋呼、聲訊、網際網路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標明氣象台站名稱和發布時間。通過傳播氣象信息獲得的收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提取部分用於發展氣象事業。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准,公眾媒體不得相互轉傳氣象預報和氣象信息。各種傳播媒體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同意,不得報導具有重大影響的氣象預報和氣象信息。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加強氣象防災減災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健全氣象災害防禦體系,防止或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制訂防禦與減輕氣象災害應急方案,並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信息,及時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將暴雨(雪)、大風、雷電、乾旱、寒潮、低溫連陰雨等災害性天氣情報和預報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通報有關部門,為組織防災抗災提供決策依據。
第十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災害性天氣規律及其防禦的研究,確定氣象災害類型,制訂災害標準,並做好出證工作。
重大氣象災害及突發性氣象災害由受災地方報告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確認。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將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納入當地抗災常備計畫,提供所需的條件和經費。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必須具備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
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工影響天氣的設備、器材及彈藥。
第十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管理。
高層建築、易燃易爆場所、物資倉儲、通信和廣播電視設施、電力設施、電子設備、計算機網路和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構)築物和設施,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當地防雷裝置安裝的設計審核、施工監督和竣工驗收。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具備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資質等級或資格。
第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當地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電力部門受氣象部門委託負責本部門的防雷裝置檢測,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檢測質量抽查。從事防雷檢測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
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所在單位應當主動申報檢測。氣象主管機構對申報檢測的防雷裝置應當及時檢測。
第二十條 氣象台站可根據用戶的需要,以有償方式提供專業專項氣象服務。有償服務收費辦法和標準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鄉建設、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建設規劃、設計以及建設工程等使用的氣象資料,必須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或經其審查。
第二十二條 充灌、施放升空氣球,應當符合省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技術規範。作業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州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技術資格認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下列條款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九條、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及安裝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防雷裝置又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八條第四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沒收使用工具;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偽造氣象資料等事故的,不及時檢測防雷裝置造成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二十六、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二)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組織,必須具備省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
(三)刪去第十八條第四款。
(四)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當地防雷裝置的檢測工作。從事防雷檢測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五)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建設規劃、設計以及建設工程等使用的氣象資料,必須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
(六)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以沒收使用工具;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向大會作關於《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說明。
我省地處南北氣候過渡地帶,氣候覆雜,暴雨、乾旱、颱風、寒潮、冰雹等氣象災害頻繁。這些災害性天氣給我省國民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隨著氣候變化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氣象災害的影響將更加嚴重。
建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湖北氣象事業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和中國氣象局的關心重視和領導下,通過廣大氣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氣象現代化建設有了長足發展,氣象為各級黨政機關組織防災減災,為國民經濟各部門和廣大人民民眾提供服務,取得了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如1998年、1999年,我省連續兩年發生了嚴重的洪澇災害,氣象部門提供了準確及時的天氣預報,為防汛抗洪提供了科學決策依據,氣象工作得到各級黨政領導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實際工作中,影響氣象工作正常開展的問題日益增多:一是氣象探測環境隨鄰近建築的崛起而不斷惡化,被迫遷移站址的現象日趨嚴重;二是氣象探測設施遇到破壞和損壞的事件時有發生,影響了觀測資料的代表性和時效性,從而影響到天氣預報製作的準確性;三是一些組織擅自向社會公開發布氣象預報甚至災害性天氣警報,產生產不良影響;四是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發展迅速,但作業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安全的隱患,需要依法進行管理;五是雷災監測和防禦技術有了新的發展,但由於缺乏統一管理,雷擊災害造成的損失愈來愈大;六是氣候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尚未引起各界的足夠重視,開發利用的潛力還沒有充分發揮;七是氣象行業業務技術規範、標準尚不統一,有的部門提供的氣象數據不規範、不準確,影響了氣象資料的交流和共同使用;八是地方氣象事業發展還不能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氣象部門的整體社會經濟效益還尚未充分發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還需要進一步明確規範。
為此,我們在認真調研和總結《湖北省氣象管理辦法》實施情況的基礎上,草擬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送審稿)》,於1999年12月4日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省政府法制辦收到此件後,徵求了省計委、財政廳、建設廳、廣播電視廳、技術監督局、電信局以及電力局等部門和市州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氣象局對送審稿反覆研究、修改,形成有了《草案》,主要對地方氣象事業、氣象設施與探測環境的保護、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作了規定。這個《草案》已經2000年4月30日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關於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
準確可靠的氣象探測資料,是研究天氣、氣候變化規律,進行氣象預報、氣候預測,為國民經濟、國防建設提供氣象服務不可缺少的,也是進行國際氣象情報交換的基本資料。為了確保這些資料的準確可靠,必須有保持長期穩定的符合統一技術要求的探測場地和環境。為此,保護氣象探測環境及設施不受干擾和損害是十分必要的。近年來,我省氣象探測環境受侵害的情況比較突出,有的在探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有的氣象設施被毀、氣象儀器被盜,影響了氣象預報的準確性及氣象資料的代表性和連續性,使長期積累的氣象資料的連續性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為此,根據《氣象法》的有關規定,吸納《湖北省氣象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草案》第三章對探測環境保護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二、關於氣象災害的防禦
我省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乃至多災並發的省份,因氣象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最高年達到500多億元。氣象災害是不可避免的,但它又是可以防禦和減輕的。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目前,氣象防災減災的法規不健全,主要依靠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高度責任感和自覺性。因此,《草案》第五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的組織和領導,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氣象等有關部門在氣象防災減災的權利與義務。
雷電災害是氣象災害的一種,是“聯合國國際減災十年”公布的最嚴重的十種自然災害之一。我省是雷暴頻發省份之一,據資料統計,我省各地年平均雷暴日為44天,最多達87天,雷電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嚴重,而且,近年已呈愈來愈嚴重的趨勢。《氣象法》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關於防雷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等級管理,中國氣象局1998年10月下發了“關於頒發防雷專業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由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資質的評審。專業防雷設計、施工資質等級應由氣象主管機構歸口管理。為此,《草案》第五章對防禦雷電災害進行了一些規定,但現稿的規定在職責劃分上還不夠明確,請求省人大在審修過程中予以完善。
湖北也是缺水省份。長期以來,湖北缺水的嚴重隱患被“千湖之省”的美譽和長江、漢水多為患的呼聲所掩蓋。統計調查表明,目前全省縣級以上的缺水城市有46個,其中屬於資源性缺水的25個。近年來,我省大力開展人工增雨、防雹、霧等工作,已成為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的重要科技措施,隨著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手段的現代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它在國民經濟建設,尤其在防災減災中的作用將會越來越大。人工影響天氣涉及面比較廣,《草案》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人工影響天氣工作中的職責,從而有效地保證人工影響天氣的健康發展。
三、關於天氣預報的公開發布
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對經濟建設的趨利避害的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我省有些社會團體和個人直接把個人預報意見或學術研究預報觀點向社會公布發布、個別傳播媒體轉發過時的天氣預報的現象時有發生,對社會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草案》在第四章對氣象預報製作與發布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規定,即實行統一製作和發布制度,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四、關於地方氣象事業的發展
氣象是基礎性、先導性公益事業,在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歷來十分重視氣象工作,重視我省地方氣象事業發展,就發展全省地方氣象事業問題,省政府分別在1992年、1995年、1997年三次下發了關於加強湖北地方氣象事業發展的檔案,《湖北省氣象管理辦法》進一步進行了明確規範。根據《氣象法》的,《草案》第二章對地方氣象事業發展進行了具體規定。
以上說明,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4日,本次委員會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上次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整體結構較為合理,內容基本可行,同時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農村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氣象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修改。26日,農村委員會召開第37次會議,審議修改了草案修改稿,形成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草案新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新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三條第一款“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工作的領導,支持氣象事業的發展”可以不寫進本辦法,考慮到省政府對氣象職工應享受的補貼、津貼及所需經費來源已作出明確規定,本辦法就不必再作規定了。按照以上意見,現將第一條第三款“氣象職工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性補貼、津貼,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納信財政預算”刪除了。(草案新修改稿第三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只要經過氣象主管機構批准,公眾媒體是可以相互轉傳氣象預報和氣象信息的。按照以上意見,現在第十三條第二款“公眾媒體不得相互轉傳氣象預報和氣象信息”之前增加了“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准”一句。(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關於氣象災害的報告及其確認的規定,可以修改得更準確一些。按照以上意見,現將第十六條第二款“重大氣象災害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組成確認。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當地突發性氣象災害及時報告縣級氣象主管機構”修改為“重大氣象災害及突發性氣象災害由受災地方報告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確認”。(草案新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本辦法不能只規定從事防雷檢測的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對有關技術人員也應有所規定。關於對防雷裝置的檢測,除規定有關單位應主動申報外,還應對氣象部門進行約束。按照這些意見,現將第十九條第一款最後一句修改為“從事防雷檢測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其中增加了“和人員”三字。在第十九條第二款後增加了一句:“氣象主管機構對申報檢測的防雷裝置應當及時檢測”,同時在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了“不及時檢測防雷裝置造成事故的”一句,與之對應規定了法律責任。(草案新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的罰款,沒有起點,實際操作起來隨意性較大。按照以上意見,現在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加上了“一萬元以上”,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中加上了“一千元以上”。(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四條)
此外,還按照大家的意見,作了些文字修改,如精簡了第一條,就不一一說明了。
草案新修改稿及以上說明妥否,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對《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氣象與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們的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以下簡稱《氣象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根據氣象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是十分必要的。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省人大農村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氣象局、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室,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6月27日、7月11日,省人大農村委員會召開第35次、第36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兩次審議,形成了《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建議將該修改稿提交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審議。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篇幅過長,與氣象法的內容重複過多,還有一些條文屬於具體工作事項,不必寫上去,應當刪減。按照以上意見,草案修改稿不再設章,並刪除了草案部分條文,使本辦法由原八章四十六條減為二十六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關於地方氣象機構的領導體制,應當依據《氣象法》作出規定。按照以上意見,現將草案第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地方氣象事業應當包括防雷系統。按照以上意見,現在草案第六條第三項中增加了“防雷等氣象防災減災系統”。(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三項)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地方財政對氣象事業的投入,應當執行《湖北省農業投資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按照以上意見,現將草案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對地方氣象事業的投入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而同步增加”修改為“各級財政每年對地方氣象事業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將第二款“氣象職工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性補貼、津貼,高於中央撥款部分所需的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修改為“氣象職工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性補貼、津貼,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災害性天氣不可能每天發生,因此,不能規定新聞媒體每天播發或刊登災害性在氣象警報。公眾氣象預報也不能由所有的報紙刊登。按照以上意見,現將草案第二十二條修改如下:“廣播、電視台站和政府指定的報紙,應當安排專門的時間或版面,每天播發和插播”。(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重大氣象災害不宜都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確認。按照以上意見,現將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重大氣象災害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確認。”(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款)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加強對防雷設施的管理,使其能真正起到防止雷電災害的作用,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按照這個意見,在草案第二十八條後增加了一款:“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所在單位應當主動申報檢測”。(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二款)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充灌、施放氫氣球,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管理,但不可能都管起來。按照這個意見,現對草案第三十三條作了修改,規定只對“充灌、施放升空氣球”進行管理,並要求按“省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技術規範”操作,還“必須經市、州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的技術資格認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法律責任部分有九條,占的比例太大。現按照以上意見,刪去了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並將第四十條的二、三項併入第三十七條,同時增加了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此外,還按照大家的意見,對有些條款作了調整和文字修改,就不一一說明了。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報告妥否,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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