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又稱“妨害公共安全罪”。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以及財物受損等嚴重後果的具有公共危險性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的一種類罪,包括:放火罪、失火罪、決水罪、危害交通安全罪、危險物罪、妨害公共衛生罪、妨害救災罪、因違背建築成規或毀壞設備而發生的危險罪等八種。

這類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社會的安全,如果僅僅侵害特定人的法益而不具有公共危險性,則構成刑法上的其他犯罪,不屬於公共危險罪的範圍。根據各種犯罪對法益的影響程度,公共危險罪又可分為抽象公共危險罪、具體公共危險罪和實害罪三種類型。抽象公共危險罪是指不論事實上是否發生危險,只要某種行為有破壞公共安全的危險性,即構成犯罪;具體危險罪是指以事實上發生具體的危險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實害罪是指以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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