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是2008年05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08-5-6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
環保氣象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6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8-5-6

法規內容

《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及傳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是指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以下簡稱氣象台站)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
第四條預警信號由名稱、圖示、標準和防禦指南組成。本省預警信號分為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十三種。預警信號的圖示、標準和防禦指南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南》,即《湖北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南》(附屬檔案)。
第五條預警信號的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第六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布、更新、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各級廣播電視、通信等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預警信號傳播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號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號覆蓋面。
第八條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各級氣象台站按照發布許可權和業務流程及時、準確、無償地發布預警信號,並指明氣象災害預警的區域。當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布多種預警信號。預警信號發布許可權和業務流程由省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第九條氣象台站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固定電話網、行動電話網、網際網路、電子顯示裝置等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號。
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號應當及時、準確、無償。
第十條氣象台站作出達到預警級別標準的預報後,或者作出達到更新與解除預警級別標準的預報後,應當在5分鐘內開始向社會公眾發布,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向有關部門和防災減災機構通報。
第十一條廣播、電視等媒體接收到本級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藍色、黃色預警信號後,必須在30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接收到本級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橙色、紅色預警信號後,必須在15分鐘內向社會公眾播發。
廣播、電視等媒體在接收到颱風、暴雨、暴雪、大風、雷電、冰雹紅色預警信號以後,應當立即插播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當地電信運營商應與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聯合制定預警信號發布預案,建立預警信號發布綠色通道,確保“12121”電話、手機簡訊等預警信息傳播渠道的暢通。各電信運營商收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布的預警信號後,必須在15分鐘內向預警區域內的所有手機等用戶傳播。在接收到颱風、暴雨、暴雪、大風、雷電、冰雹紅色預警信號以後,應當立即向預警區域內的所有手機等用戶傳播。
第十三條學校、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大型集會場所、大型商業、娛樂、健身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定或者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及其他傳播設施傳播預警信號。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應及時做好預警信號的傳播工作,同時督促做好相關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按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標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台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不得更改和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過時和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號。
第十六條依法保護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不得擅自占用傳播預警信號的無線電頻率。
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預警信號的教育宣傳工作。編印預警信號宣傳材料,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防災減災管理機構、各類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應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預警信號的教育宣傳工作。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氣象台站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的;
(二)使用非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號而向社會播發的。
第二十條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時,不標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台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或更改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或拒絕傳播預警信號,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氣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號的發布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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