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精神,進一步深化全省商事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和加強市場監管,現就“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省人民政府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精神,進一步深化全省商事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創新和加強市場監管,現就“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決策部署,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按照職責法定、信用約束、協同監管、社會共治的原則,轉變市場監管理念,明確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構建具有湖北特色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圍繞依法行政、放管結合,加快釐清各部門市場監管職責,推進市場監管法治化、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圍繞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構建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監管制度,實現失信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圍繞增強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加快推進部門間依法履職信息互聯互通,形成聯動回響、齊抓共管的監管格局;圍繞社會多元治理,加快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格局,形成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努力在建成新型市場監管體系進程中走在全國前列。
二、嚴格行政審批事項管理
(三)規範工商登記行政審批。經營者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事項的,應當依法報經相關審批部門審批後,憑許可檔案、證件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從事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外事項的,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工商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涉及後置審批項目的,申請人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向相關審批部門申辦行政許可證件。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外,各地、各部門一律不得設定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不得以備案、評估等方式實施變相前置審批。
(四)實施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目錄管理。省編辦、省工商局負責組織省直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全面梳理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制定《湖北省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目錄》,報省政府審定後向社會發布,並實行動態管理。凡依法依規新增、取消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的,省級相關行政審批部門應及時書面告知省編辦、省工商局對後置審批事項目錄予以更新。
(五)確保審批行為依法、公開、透明。各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逐項制定行政審批標準、規則,並予以公示。取消重複性、形式化的審批手續,剔除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審批環節。大力推行網上審批,向社會公開行政審批標準和受理、審查、批准等信息,並實現部門共享。各地、各部門要健全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三、明確事中事後監管職責
(六)明確市場監管職責。各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即將公布的省級權力和責任清單的要求,具體細化本部門的監管職責、監管對象、監管措施、監管要求等內容,依法查處市場主體的違法經營行為,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與其他市場監管部門的協作聯動,形成監管合力。
(七)嚴格按分工履行監管職責。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的事項,未取得審批檔案和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查處;對已取得審批檔案和證件、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有關審批部門予以配合。對涉及工商登記後置許可審批的事項,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取得審批檔案和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查處;對未取得審批檔案和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涉及兩個以上審批部門的,有關審批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並相互配合;經營事項不涉及許可審批的,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監管,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監管。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沒有專門執法力量或執法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請工商部門牽頭共同予以查處。
(八)實施工商登記“雙告知”制度。在辦理登記註冊時,工商部門要根據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目錄,告知申請人需要辦理審批方可經營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審批部門,並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取得審批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在辦理登記註冊後,工商部門通過湖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系統,及時向各相關部門推送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待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成後,及時做好數據對接,將市場主體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發布、共享。各相關部門在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成前,要運用湖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及時認領涉及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或屬於本部門主管職責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做好後續行政審批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完善協同監管機制
(九)推進信息公示工作。工商部門要通過全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認真履行公示市場主體信息的法定職責,督促市場主體履行信息公示義務,逐步豐富並完善工商登記信息、企業年報信息、其他部門監管信息以及司法協助信息等信用信息。其他部門要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湖北”網站向社會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2016年底前,實現全省各級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相關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在“信用湖北”網站集中公示。
(十)建立信息互聯共享機制。由省政府主導,省工商局於2016年5月前建成湖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建立政府部門監管信息互聯已分享資料夾及相關信息徵集、存儲、交換與共享機制,並在襄陽市開展部門信息互聯共享試點工作,2016年底前在全省各地推廣套用,初步實現工商部門、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之間的信息實時傳遞和無障礙交換。區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實施對企業信息在採集、共享、使用等環節的分類管理,依法予以公示,並將有關信息歸集於相對應企業名下。推進部門之間監管信息推送、限時反饋和互聯共享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建設,加快構建部門協同監管新機制。
(十一)健全社會信用法規制度。積極推進省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立法進程,確保全省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有法可依;全面建立市場主體準入前信用承諾制度,省直有關部門要分行業、分領域制定信用承諾書的示範樣本,要求市場主體以規範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在行政管理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逐步建立並推行信用報告和信用審查制度。
(十二)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制定出台市場主體信用激勵約束管理辦法,編制信用信息激勵和限制措施目錄,建立健全異常名錄管理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制度,2016年底前,形成跨部門、跨市(州)、跨行業失信行為聯動回響和失信懲戒機制。對守信主體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失信主體要綜合運用市場性懲戒、行政監管性懲戒、行業性懲戒、司法性懲戒和社會性懲戒等手段,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制度。
(十三)推行“雙隨機”抽查機制。省編辦、省法制辦負責制定全省“雙隨機”抽查實施辦法。各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建立健全“雙隨機”抽查機制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建立市場主體名錄庫和本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通過搖號方式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確保程式公平公正,並推動隨機抽查結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社會信用系統公示,形成有效震懾。
(十四)強化監管風險監測防控。加快完善風險研判和監測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高危行業、重點工程、重要商品及生產資料、重點領域的風險評估指標及風險排查監測、研判預警、應急處理、防控聯動等機制。科學設定風險數據採集點,有效整合投訴舉報、執法監管、抽查抽檢、媒體曝光、通報轉辦、違法失信等有關信息,經常性研判市場主體經營行為,及早發現違法違規線索,有效防範化解區域性、行業性及系統性風險。探索建立網路監測、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綜合運用預警提醒、約談告誡等形式,強化市場主體及有關人員的事中監管,及時化解市場風險。
(十五)探索推進統一監管和綜合執法模式。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配置執法力量。大幅減少市(州)、縣(市、區)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有條件的地區可先行開展綜合執法試點或多部門聯合抽查等工作。加大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行政執法力度,依法懲處各類違法行為。依託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湖北”等平台公開監管執法信息,提高執法的透明度、公信力。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落實執法協作規定,努力維護市場監管的嚴肅性、權威性。
五、構建社會共治格局
(十六)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各地、各部門要採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引導市場主體在安全生產、質量管理、行銷宣傳、售後服務、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實履行法定義務。引導市場主體充分認識信用狀況對自身發展的關鍵作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誠信自治水平。鼓勵支持市場主體通過網際網路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客觀公正記錄、公開交易評價和消費評價信息。督促企業規範經營行為並承擔社會責任,促進企業合法經營。
(十七)推進行業自律。加快培育發展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範、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標準,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規劃和政策法規。增強參與市場監管的能力,建立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商會間的信息互聯共享、參與協作機制。發揮和借重行業協會商會在權益保護、資質認定、糾紛處理、失信懲戒等方面的作用。不得對轉移到行業協會實行自律管理的事項進行變相審批,不得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完善行業信用體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信用評價、諮詢服務、法律培訓、監管效果評估,推進監管執法和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
(十八)發揮市場專業化組織監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費者委員會等社會組織,及時了解市場監管領域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督檢查。積極支持有專業資質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信用評價機構、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等專業服務機構參與市場監督。支持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等通過裁決、調解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構建第三方評估機制,培育發展和依法規範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社會化信用信息公示服務。
(十九)加強社會和輿論監督。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公眾投訴機制,鼓勵社會公眾及時反映企業在產品和服務質量、違法經營等方面的問題,廣泛參與市場主體監督。健全公眾參與監督的激勵機制,完善有獎舉報制度,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強化消費糾紛調處工作,提升維權成效。加強輿論監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眾認知和防範能力。對民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市場監管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做出處理,並依法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六、加強組織實施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市場監管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省政府將建立全省“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工商局,具體負責統籌協調、跟蹤了解和督促檢查等事項,確保各項工作平穩有序。各地、各部門要建立相應制度,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監管責任和分工,細化監管舉措,加強溝通協調和統籌推進,形成全省上下“一盤棋”、合力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各地要將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和相關信息系統研發套用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二十一)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多種途徑、多種形式宣傳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義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措施,及時發布有關監管改革信息,加強重要監管工作和改革措施的解讀宣傳,鼓勵引導社會公眾廣泛參與,形成全社會理解改革、關心改革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
(二十二)加強督查問責。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本意見貫徹落實的監督檢查,督導本部門、本系統有序推進各項工作,對協調配合不力,工作推進滯後、延誤改革進程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責問責。各級人民政府督查、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督查考核和跟蹤審計,對改革推進不利、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等問題,加大履職問責和許可項目審計力度,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確保改革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附屬檔案:任務分工和進度安排表
2016年1月7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軍區,各人民團體。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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