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商局“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試行)

《山東省工商局“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試行)》是山東省工商局關於“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的試行規定條例。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創新事中事後監管方式,規範市場監管執法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6〕18號)和《工商總局關於新形勢下推進監管方式改革創新的意見》(工商企監字〔2016〕185號)等有關檔案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及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布抽查檢查結果和查處結果的監督檢查機制。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市場主體,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工商部門依據職責行使監督檢查權所涉及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各業務職能機構依據法定職責對市場主體實施監督檢查時,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轉辦交辦(含上級交辦專項執法檢查)以外,其他所有監督檢查都必須通過“雙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全面檢查、權責明確、公開透明的原則。
依法實施,是指所有的隨機抽查事項均應於法有據,嚴格按照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組織實施,不得在清單之外設立或實施抽查檢查事項。
全面檢查,是指實施抽查檢查時要全面實行工商各業務職能機構的聯合抽查,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多個檢查事項應一次性完成,提高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權責明確,是指綜合執法檢查組對具體的檢查過程、檢查結果、公開結果應依法負責;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各業務職能機構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後續監管,防止監管脫節。
公開透明,是指抽查清單、抽查計畫、抽取結果、抽查檢查及處理結果等應當依法公開。
第六條省局綜合監管機構(具有企業綜合監管職能的處室)負責全省工商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業務指導,牽頭制定省局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抽查計畫,成立綜合執法檢查組並協調、組織抽查工作開展;其他業務職能機構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
省局抽查事項清單和年度抽查計畫,應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同時,將調整情況應及時報送工商總局和省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領導小組辦公室,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省局綜合監管機構負責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並依據市場主體存續狀態實施動態管理。檢查對象名錄庫應支持市場主體分類、分事項檢索和抽取。
第八條“雙隨機、一公開”實行電子化運行模式。綜合監管機構會同信息中心負責組織開發、完善“雙隨機、一公開”軟體系統,並實現與其他業務系統的信息互聯共享。
第九條省局法制機構負責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應屬於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且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名錄庫應包含人員姓名、性別、所在處室、崗位職務、業務專長、執法證號及期限等,並將相關內容對外公示。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應隨人員單位變動、崗位調整等因素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省局各業務職能機構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綜合監管機構提交本業務條線年度抽查工作計畫,由綜合監管機構負責統一匯總形成全局年度抽查計畫,並經省局局務會審議確定後實施。年度抽查計畫,應當包括檢查對象的範圍、抽查的內容及方式、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實施檢查的時間和要求等。
第十一條省局實施年度抽查計畫,由綜合監管機構牽頭負責,各相關業務職能機構和信息中心配合,通過“雙隨機、一公開”軟體系統,分別從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搖號抽取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名單,並進行隨機匹配。
第十二條建立執法檢查人員遞補抽取機制,對抽取的執法檢查人員應依法迴避或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檢查的,應通過再次隨機搖號匹配的方式,確定遞補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三條實施年度抽查計畫,可採取定向抽查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進行。對高風險且被工商部門列為重點監管的市場主體,或專業性較強的檢查工作,一般應採取定向抽查的方式,並按照業務專長匹配執法檢查人員。
第十四條為防止過度檢查,在同一年度內對同一檢查對象的抽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兩次。企業公示信息檢查對象抽查比例不得低於3%,其他事項抽查比例由各業務職能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不同風險類別的市場主體應實行差異化監管,對被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形的,應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抽查比例。
第十五條隨機抽查應當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綜合採取書面檢查、網路監測、檢驗檢測、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實施。
隨機抽查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並根據需要委託消費者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徵信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專業服務。各業務職能機構對其委託行為和採信行為的合法性負責,不對其他政府部門檢查核查結果、法院文書以及專業機構結論本身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對依法應公示抽查檢查結果的,應按照“誰抽查、誰錄入,誰查處、誰錄入”的原則,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將抽查檢查結果、查處結果記於企業名下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抽查檢查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八條本細則由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2017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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